关于公布2008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的通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甬采购办[2003]315号),经公开招标,2008年度政府采购印刷定点供应商和价格已确定,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运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且自身无法完成的所有印刷业务纳入定点管理。保密印刷品按宁波市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印刷定点有效期为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各采购人必须在定点范围内择优选择印刷;年度印刷预算超过50万元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三、印刷定点的印刷费实行最低印数保底计费(不足1000印按1000印计费),因此各采购人应事先统筹尽量集中印刷,避免因印数少而增加印刷费用。
四、公布的印刷费价格(含送货上门费用)为有效期内最高限价,各采购人可根据自身印刷业务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与印刷定点供应商协商实际印刷价格。
五、采购人与印刷定点供应商发生业务关系时,应该签订经济合同。印刷品的价款由各采购人采用非现金方式自行与定点供应商结算,结算时间一般定为每月一次,也可与定点供应商协商确定。
六、印刷定点供应商必须填制“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和“定点印刷计费清单”,明确交印单位、印刷品名称、印数和规格,严格按规定计费要求和计算公式计算印刷品的版费、装订费、糊工费、纸张费及印刷费并在“定点印刷计费清单”上分项明细填报。如印刷定点供应商未按规定填制“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及“定点印刷计费清单”或未按规定计算印刷品费用,采购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七、印刷品完工后,采购人必须组织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上写明验收情况,同时应对承印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客观地评定。完工单一式四份,采购人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承印供应商一份、市财政局一份、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计费清单一式二份,承印供应商一份,采购人一份。
八、监督管理
1、各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印刷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擅自到非定点单位印刷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2、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印刷定点供应商和各采购人印刷定点管理执行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在定点管理实施期间,发现印刷定点供应商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计算印刷品价格或拒绝承接小批量印刷业务或被有效投诉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和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水平的评定,财政部门将记录在案,并作为新一轮定点招标考量投标供应商服务和诚信水平的依据。采购人未严格执行印刷定点管理办法的,将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财政局投诉电话:87188441、87188042。
3、印刷定点供应商必须按月在月底前将定点供应情况统计资料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定点供应商报表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供应商履约质量的部分依据。
附件:1、印刷定点供应商情况表.xls;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