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其本质是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服务为弱势群体服务。我市从2011年开始实施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是指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招标等形式选定几家社会律师事务所固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一种法律援助实施行为。我市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办案质量,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创新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与其他案件办理方式相比,“合同制”的实施有效的解决了援助中心对律师办理案件质量有效监管问,同时,充分发挥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专业特长和积极性,也与部分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定位相符合。实施以来,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各签约律师事务所能严格按照合同履约,无违约现象发生。
二、项目内容
(一)购买主体。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援助中心具体负责招标、服务质量监管、服务费用结算等事项。
(二)购买内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向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专业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诉讼环节中各阶段的法律服务。
(三)承办主体。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为承办主体,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安排,律师事务所将接收的案件再指派给合适的律师具体办理案件。
(四)服务价格。目前,我们购买服务的价格是民事案件2200-2600元/件,刑事案件800-2000元/件。根据年均案件受理量,每个签约合同律师事务所每年约20万元服务费。
三、实施情况
(一)提高门槛,精心挑选服务主体。法律服务是一项高标准的社会服务,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受援人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我们对参加购买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律师事务所具有中等以上(一般为20人以上)的规模,还着重对律师事务所前三年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筛选出一批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和业务水平较高的律所参与竞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标的律师事务所与援助中心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从承办范围、承办权限、承办人资质、办案补贴的支付与结算、违约和赔偿等十七个方面对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作出规定。每年对中标律所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续约,实行一年一签,确保项目有序平稳推进。
(二)多举并进,加强监管。一是完善工作制度。我们先后出台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案件旁听制度等一系列工作质量监管机制,使服务质量有标准、有体系、有考评。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到动态监管。利用信息化平台,我们要求办案律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将完成的工作内容实时纳入到信息平台,中心工作人员可实时掌握案件的办理进度,确保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监管。三是同行评估,相互监督。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工作,邀请业内知名律师,对中标律所办理的案件随机抽查,按照质量评估标准逐项打分,综合考评,作为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财政保障。每年根据案件数量核算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统一向财政上报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每两个月对已经办结的案件的服务范围进行一次结算,按照案件办理质量标准和办案补贴发放细则规定的经费标准,将办案经费统一划拨给承办的律师事务所。
四、项目成效
(一)案件质量控制得到了有效落实。“合同制”的实施,使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与律师事务所紧密“捆绑”,律所更加重视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都成立一个专门的团队来确定办案思路,制定一定的流程来指导、跟踪办案过程;合同制的实施,使得办案队伍相对固定,有利于中心与办案律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使办案律师能够全面掌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心对案件质量的要求以及中心实施的质量监管手段等,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工作规范;合同制的实施,使中心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的监管,通过援助管理平台实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安排旁听、约谈经办律师等措施,使各项案件质量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督促律师提高服务质量。实施前后,我们的民事案件胜诉率提高至98%,刑事案件辩护意见提高至75%以上,受援人满意度达100%。
(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律援助办案律师。由于合同制的实施,办案律师队伍较为固定,律师在与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长期接触的过程中,加深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解,与受援人的沟通技巧更加精湛,业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涌现了一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这批律师队伍的存在,为我们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三)疑难案件的办理取得了突破。在法律援助接待过程中,有相当的案件存在证据不足、取证难、执行难、群体性等情况,形成了疑难案件。合同制的实施,改变了过去一人律师“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了“集体攻关”的优势。对于疑难案件,合同所在办理过程中,都会召开研讨会,集思广益,提出最佳解决方案。疑难案件的办理走出了困境,取得了突破。如合创所办理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受援人为一级伤残,在企业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通过集体研究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启动了社会保险机构先予支付赔偿的程序,经过一审判决,使受援人得到了120万的赔偿。这个工伤保险先予支付案在全国还是属于首例。
五、下一步思路及意见建议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合同制的实施引入了律师事务所的“竞争”机制,但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在区域分布上不均,多数事务所集中在市区,一些县(市)区只有几家甚至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源比较贫乏,因此这种“竞争”机制的基础不扎实。全面的推开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我们认为,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和改革深入,我们可以创造条件的实施,如合理调拨律师资源、允许县级援助机构在全市范围在“招标”选择承办所等,使“合同制”得到推广。
(二)建立高标准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施“合同制”的目的是有效的控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权利。因此,如何设置严格的准入标准,选择好合同所尤为重要,也是“合同制”有效实施的关键。通过制定严格、高标准、详细的合同条款来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把参与积极性高、律师资源强、诚实守信的律师事务所引入进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也要建立退出机制,允许事务所因分立、撤销、发展思路改变等因素提前终止合同;对发生损害受援人利益、损毁法律援助机构形象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合同所,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坚决加以清除,并让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三)制定完善的办理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中,多为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内部操作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如何办理援助案件、援助案件办理的质量要求、程序操作等规章制度不多或过于笼统,给律师在办案过程造成了困惑,援助机构的监管也缺乏依据。我们修订了《宁波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并积极推动在更高层面上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