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办法》(甬采购办[2003]315号),经公开招标,2011年度办公自动化设备类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品牌、价格、供应商已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公布,为了进一步做好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1、本次协议供货的项目包括: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工作站(图形工作站、瘦客户机)、机架式PC服务器、刀片式PC服务器、塔式PC服务器、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交换机、路由器、喷墨打印机(含多功能)、针式打印机(含票据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十七项设备及正版办公软件。供货的有效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协议供货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特定商品和供应商并实行最高限价的特殊采购管理形式。其基础不是基于规模采购而是一种框架协议,因此协议供货办法不是实现低价采购的最有效办法,而是一种解决采购单位临时或紧急采购需求的救急办法。所以,采购单位应统筹兼顾,集中年度采购需求,通过招标采购实现规模效应。协议供货仅适用于年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年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按现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招标采购。特殊情况需按协议采购实行的,应事先报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准。
3、协议供货范围只限于公布的中标品牌、供应商范围内,采购人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必须报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准。
二、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确定
1、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品牌的价格和优惠折扣为采购实施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折扣,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不同品牌设备的性能、价格和不同供应商的服务,并登陆“宁波政府采购网站”,查询公示的同类协议供货产品的历史成交价格,根据公示的成交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结合采购数量,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议价,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2、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人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价的,并能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采购办核实后,采购人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根据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生产商及协议供货商给予相应处罚。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比对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节能环保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自主创新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等。
(2)供应商诚信和社会贡献因素:具体包括供应商必须是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合法经营供应商;有合法稳定的供货渠道、有可靠充分的技术支持、有诚信经营的良好记录等。
(3)供应商必须具备同等的售后服务条款、技术培训条款的合同承诺。
(4)必须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配置、同一时间区间内的采购对象。
三、监督管理
各采购人及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甬采购办[2003]315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办公自动化类设备协议采购的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有关供货价格、供货质量、服务履行等问题,请及时向市采购办或市采购中心反映。协议供货供应商、品牌、价格及售后服务承诺具体情况查询网站:< http://www.nbzfcg.cn>;市采购办联系电话:87188441、87188043;市采购中心联系电话:87280937、87283680。
20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