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号
被投诉人: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无线校园三期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19X008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8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诉求。要求取消中国电信的中标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另选中标单位。
三、当事人答复
1、本中心2019年6月20日发布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19年7月11日开标,经评审由中国电信中标。2019年7月16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本中心于2019年7月25日进行质疑事项答复。
2、投诉人在质疑函和投诉书中所提到的核心问题是中国电信投标产品中的高密AP设备与采购单位原有设备存在兼容性问题。投诉人在质疑时出具了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三公司)宁波办事处盖章的兼容性情况说明,认为中标单位无法兼容原有系统;但中国电信也出具了华三公司浙江代表处盖章的可以兼容原有系统的证明材料。因此,本中心对该条质疑事项以证据不足认定质疑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人提到的“中国电信未进行现场踏勘盲目参与投标”事项,本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可以进行集中现场踏勘,但是否去现场踏勘是各供应商的权利,不是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采购人答复
1、本采购项目中所涉大部分学校,因已建有无线网络,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现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的要求,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本采购项目中所涉招标采购设备以及建设方案,要求与学校原有的无线网络系统兼容对接,能实现校内无线网络系统的使用一致性。在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对产品品牌、型号和系列没有限定;二是要求满足《宁波市中小学校园无线网络接入标准》,与宁波市无线校园的认证平台对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认证与跨校跨区域漫游。
2、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现场踏勘”,目的是“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情况为借口,提出额外补偿的要求”。我方在规定的时间(2019年6月3日10:00),安排专人统一组织了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后因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进行了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公告规定的踏勘时间(2019年6月28日10:00)内,没有供应商到达现场参与踏勘。现场踏勘非投标特定条件,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不影响其正常投标。
(三)中国电信答复
1、招标文件中关于“★与现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是指在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要求的基础上,对原有无线网络系统功能的继续保留,而非简单的硬件设备叠加; “★与现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是指与整个无线网络系统兼容,不是简单的点对点硬件兼容。与原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可以通过技术升级、硬件升级等多种方式实现。我司通过采用V7版本的AC H3C EWP-WX3510H将原网络中V5版本的AC H3C EWP-WX5004替换,完成了网络系统平滑对接,完美实现了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规定的功能(且网络兼容性改造未增加业主方任何额外费用)。完全符合本次招标中关于兼容性的要求。且在本次招标文件中也未要求对兼容方案进行详细论述,秉承保持系统兼容性原则,我司本次投标选用性价比最适合本项目的华三室内高密AP H3C EWP-WA5530-SI-FIT完全可以响应项目需求。我司认为投诉方所投诉事项是自身对招标文件中关于“★与现有网络系统兼容”理解的严重误读。片面认为“★与现有网络系统兼容”只是对原系统原封不动的保留。是投诉方自身业务能力不足和对原网络了解不透彻的体现。所以投诉方对我司所投产品的网络兼容性质疑事项不成立。
(2)在该项目第一次招投标活动中,我司已经委托下属控股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踏勘,我司人员也始终在现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也参与了该项目第一次招投标活动。宁波市无线校园二期项目中标方也为我控股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始中学的无线校园项目也是我司下属管理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承建。所以我司对该项目的实际情况了解更加深入透彻。投诉方主观臆断,混乱猜测。恶意投诉,歪曲事实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本项目我司投标价格为人民币1050020元,投诉方投标价为人民币1168000元。我司凭借优秀的技术方案、优异的价格,中标本项目完全名至实归。我司承诺提供的投标文件完全真实,且满足招标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投诉方投诉内容完全不成立。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本机关查明,本采购项目是宁波市无线校园网络改建和扩建项目,项目按各学校现有网络基础不同分为扩建A类、扩建B类、改建类三类需求。扩建A类原无线产品为H3C品牌,其中无线控制器(AC)同济中学为WX3510H(V7)、东钱湖旅游学校为WX3560(V5)、正始中学为WX5004(V5)、咸祥中学为WX3510H(V7)。采购人为了确保系统扩建的兼容性,实现采购设备以及建设方案与学校原有的无线网络系统兼容对接,在采购文件提出了“与现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 的实质性需求,但并没有指定具体兼容设备的品牌和型号,也没有规定或指定有关兼容的特定解决方案。中国电信投标响应的高密AP为H3C EWP-WA5530-SI-FIT产品,对“与现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条款响应为“无偏离”,其投标文件的“兼容性保障措施(设备选型)扩建A类”中对H3C无线控制器(AC)EWP-WX3500H系列产品的性能进行描述,但没有相关原系统设备升级的直接表述。中国电信对实现原系统兼容的技术解释为:用EWP-WX3500H系列产品对原系统的V5版本无线控制器(AC)进行升级,实现投标产品EWP-WA5530-SI-FIT与原系统兼容。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制定的“与现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需求强调的是扩建设备与原系统保持兼容,并没有要求设备对设备的直接兼容,也没有设定升级替换原系统设备实现扩建兼容的限制条件,中国电信通过升级原系统设备且不额外增加采购人采购成本的兼容解决方案并无不妥;“扩建A类”采购需求中并没有无线控制器(AC)扩建需要,但中国电信投标文件的“兼容性保障措施”中对无线控制器(AC)EWP-WX3500H系列产品进行技术描述,表达了其实现设备兼容的技术意图,而且评审委员会对中国电信的“与现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条款无偏离响应也无异议;同时H3C厂方也证实中国电信通过升级原系统的V5版本无线控制器(AC)实现EWP-WA5530-SI-FIT高密AP兼容原系统的技术可行性。因此本机关认为,中国电信对“与现有无线网络系统兼容”的投标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诉人所谓“被投诉人未正面我方质疑,质疑答复的兼容性方案概念模糊,回避实事”的投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