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上岙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授权代表:林钱富
联系电话:13486472327
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联系人:王近娜
联系电话:13805875232、0574-87425570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就“宁海县城区“三乱”清除作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96288G)”质疑答复不满的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投诉书,并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经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评委废标理由错误,引用了(浙政办法[2009]190号)环卫工人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110%标准,而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其中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最新宁海县最低人员工资标准,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见附件3)。我公司按照采购文件报价,报价已包含劳保福利、补贴等费用,只是未在报价明细表中体现。费用未在报价明细表体现不能说明我公司报价未包含以上费用。况且我公司报价明细表中有其他费用开支项。此项不应作为废标理由。
另外,我公司是专业清理“三乱”,拥有多年“三乱”清理管理经验,承担过象山城区及9个乡镇街道(包括4000个楼道)“三乱”清理,清理的总费用82.3万元(标书第25页见附件4),且清理面积远大于宁海城区,我们通过实地考察,本项目每年101万元的报价符合本项目需求,不存在低价恶意竞标行为。
投诉事项2:本项目为“三乱”清理项目,不是纯属环卫保洁项目,被投诉人按照环卫工人的要求本项目不合理。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在开标时只给了我方20分钟报价合理性说明准备时间,我们在短时间内很难提供详细数据,而在质疑答复中提到时间为30分钟,明显认为当初要求我们20分钟提供答复时间不足。另外,被投诉人明确表示,费用合理性可在投标之后补充。
三、被投诉人申辩
(一)关于宁海县城区“三乱”清除作业服务项目质疑情况说明: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宁海城化保洁有限公司和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见附件1、2)。采购人和我公司高度重视,对其质疑事项尽职商务调查,并于2019年11月22日向宁海城化保洁有限公司和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进行《质疑答复》(见附件3、4)。
(二)投诉事项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答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法[2009]190号)文件符合采购文件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职业编码:4-07-13-02”规定,“清三乱”工作人员属于环境卫生人员。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评委废标理由错误”的投诉。经查,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1、投标报价及费用”显示,“4)、其中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宁海县最低人员工资标准,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法[2009]190号)文件要求环卫工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招标文件编制上的瑕疵,评标委员会发现后继续评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只审查了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注:该供应商的报价不是最低报价),未对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投诉人并未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基公司)提出质疑,因此投诉事项2、3的投诉,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宁海县城区“三乱”清除作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96288G)” 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投诉事项2、3未依法进行质疑,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宁海县城区“三乱”清除作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96288G)”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