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19〕第06号
投诉人:象山县耿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路北侧玉泉路东侧
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采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采购人)
地址:象山县大徐镇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盛宁线交通科技设施采购》(招标编号:DZJJ20190812-889)项目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19年9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一)集采机构把本项目的质疑交由项目经办人处理,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集采机构在处理本项目质疑期间,未要求对涉及质疑内容的三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书面说明,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宁波冯唐万通科技有限公司未上传施工点勘察表、技术相应说明等资料,按照招标文件第五条第三点规定应作无效标认定,但是采购人、集采机构在审核时将其选择为预中标单位,经质疑后,才将该单位投标作无效标处理。集采机构在质疑处理中敷衍塞责,答复避重就轻,经办人工作失职不承担错误,以权设槛,有包庇嫌疑,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参与投标的宁波冯唐万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广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和利天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技术性能要求、参数内容、售后服务、人员配置等各方面的响应存在一致情形,怀疑其三家单位的标书由同一人制作,属于串标围标行为,应进行查处并列入投标黑名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等资料,并分别向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进行咨询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