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0〕第02号
投诉人:象山县耿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路北侧玉泉路东侧
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西周镇人民政府护栏等交通设施采购”(竞价编号:DZJJ20200309-58)项目的竞价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需求文件、竞价文件、质疑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一)质疑事项有三项,而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只答复其中的一项。
(二)被投诉人对待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处理质疑时避重就轻、有失公允。
(三)报价总额排序第一的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低于市场价竞标,不能提供成本核算明细,涉嫌扰乱市场及恶性竞争,应对其行为查处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需求文件、竞价文件、质疑及回复函等资料,分别向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象山县西周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货物安装地进行勘察及市场询价,调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人于2020月3月17日递交的质疑函对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铸钢减速带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提供铸钢减速带具体安装位置、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橡胶减速带检测报告是否有效三方面问题提出质疑,但被投诉人于2020年3月25日仅对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橡胶减速带检测报告的质疑进行了回复。
(二)2020月3月25日采购人在宁波政府采购网回复质疑成立,报价总额排序第一名的竞价企业橡胶减速带检测报告无效,同时也审核发现报价总额排序第二、三名的竞价企业橡胶减速带检测报告亦无效,报价总额排序第五名的竞价企业则未提供任何检测报告,实质性响应只有1家,故整个项目进行废标处理,被投诉人对采购人递交的意见都给予审核同意。
(三)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对铸钢减速带的报价为80元/米,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对该项的报价,因无法判定该项报价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采购人、被投诉人已作出整个项目废标处理,为此不要求该投标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进行全面回复,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将责令被投诉人应加强对质疑处理的管理。
(二)采购人、被投诉人对所有竞价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明确告知整个项目的废标理由,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投诉人对待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处理质疑时避重就轻、有失公允”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对“宁波立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低于市场价竞标,不能提供成本核算明细,涉嫌扰乱市场及恶性竞争,应对其行为查处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经查询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官网及了解省内多家生产企业,目前市场对橡胶减速带检测较少,为此取消竞价需求中“要求提供橡胶减速带检测报告”的条款,责令采购人、被投诉人修改竞价需求后重新开展竞价活动。同时,采购人在潜在供应商咨询时应及时准确告知项目的相关信息,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