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陶吉祥
联系电话:13857590639
被投诉人1:宁海县长街镇中心小学
地址:宁海县长街镇长青路118号
联系人:张道泳
联系电话:13586752616
被投诉人2:宁海童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时代大道178号
联系人:胡云燕
联系电话:0574-82533300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长街镇中心小学塑胶操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H-TS2020-020)”收到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邮寄)。本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投诉书,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经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该采购项目中标单位宁波祥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时提交的样品没有将样品密封在包封中(可见监控),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事实依据:宁海县长街镇中心小学塑胶操场采购招标文件注明:样品上须标设投标单位名称,并将以上样品密封在包封中,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公章,而该采购项目中标单位宁波祥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时提交的样品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将样品密封在包封中。
(二)投诉事项2:该采购项目开标时没有公证及监督单位人员在场。
事实依据:该采购项目样品评标采用暗标形式,但代理公司在收取样品时没有公证及监督单位人员,只有代理公司两人在收取,他们将样品和投标文件放在小推车上直接送入评标(可见监控)。
三、当事人答复
(一)宁海县长街镇中心小学答复
我校与宁海童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签订采购代理协议书,委托宁海童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筹备和组织本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和评标等活动,在招标过程引起投标人的质疑、投诉等事宜由宁海童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解答。
(二)宁海童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 回复:1、宁海县长街镇中心小学塑胶操场采购项目在开标现场样品密封情况如下,宁波弘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祥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宁波龙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样品没有密封在包封中,宁波鹰达建设有限公司和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样品密封完好。2、招标文件对样品说明备注“样品上须标设投标单位名称,并将以上样品密封在包封中,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公章”,这句并未打“★”的条款并不是实质性响应条款。3、招标文件(六)第四条款规定:“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该条款是针对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的,并不是针对样品的包装、递交的。4、我公司在评标前征询过评标委员会意见,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三家单位的样品包封不具备被拒收或拒绝的条件,也不影响评标的继续进行。因此,并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回复: 我公司在开标现场有两位工作人员,一位为项目经办人胡云燕,一位为项目现场监督员甘挺松。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明确开标现场必须有公证及监督单位人员在场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与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严格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本项目开评标活动,评审过程也符合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的样品未密封问题。经调查,该项目投标人有5家,其中宁波弘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祥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宁波龙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样品没有密封在包封中,代理机构收集样品后,就样品包封问题征询过评标委员会意见,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对样品的包封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要求,三家投标单位的样品不具备被拒收或拒绝的条件,应该继续评审,招标文件规定样品评审采用暗标形式,评审前须拆封重新编号,样品的包封形式并不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因此,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样品未密封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收取样品没有公证及监督单位人员在场的问题。经调查,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已设定项目经办人和现场监督人,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的规定,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评标场地全程视频监控,样品的评审符合暗标评审的相关程序(注:投诉人的样品评审得分在所有投标人中排名第一)。因此,投诉人认为收取样品没有公证及监督单位人员在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