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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0〕第2号)
发布日期:2020-10-23

投诉人:浙江杰艾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启新路128号八骏湾A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MerleratiDaniele

联系电话:0574-27952998

授权代表:林银杰

联系电话:18658290875

被投诉人:中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兴工二路29号

联系人:周全

联系电话:0574-83556096

相关供应商:宁波中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ZGZB-NHCG2020016-2)”收到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投诉书,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经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供应商资质审查问题

    “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参加投标的公司有:宁波中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杰艾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艾公司)、浙江艺羽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博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沃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5家,其中:宁波沃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的是建材、装修,并无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源外包等相关经营资质却通过了资格审查。现对两个项目的招标流程初始段的供应商资质审核提出质疑,并对招标代理公司的审核能力和资质提出质疑。要求重启招标并取消该公司参与“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的招标代理资质。对于无任何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政府投标,显示出招标代理公司对业主及其他投标人的极其不负责。

    (二)投诉事项2:最低价问题

    在“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中,中标公司比同组投标公司的平均价格低了将近40万元。中标公司宁波中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明显低于服务交付过程中的成本价,严重怀疑中标公司存在低价恶性的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的公正、公平;且,若以该中标价格提供服务交付,恐不满足标书服务要求,甚至会出现无法支持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进而损害业主及外包员工利益的情况。应设定最低保护价,以保证正常履约能力并规避可能出现的不合规交付现象。

    (三)投诉事项3:招标代理公司违规操作问题

   “宁海县深甽镇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和“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为同类项目不同采购人采购,同一代理机构于同一天开标且投标人相同的两个政府采购项目。在2020年8月14日下午,“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开标半小时后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已在5号开标室告知我司,评标委员会名单与当天上午开标的“宁海县深甽镇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一致,且明确表示“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评分结果与上午开标的“宁海县深甽镇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基本无差。

在对于评标专家的确定方面的问题上,按照相关规定,一般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而代理公司将两个同类项目不同采购人采购、同一天开标且投标人相同的上述两个政府采购项目安排同一批评委评定,并未随机抽取,属于违规操作。

代理机构在质疑函对于本条内容的回复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为保证评标顺利进行、节约资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2个及以上采购相同、所需评委专业相同、开标时间相近的项目进行合并抽取专家是允许的”,对于以上回复内容代理机构未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在确定评委时并没有按照“随机抽取原则”,属于违规操作。

    三、当事人答复

    我司于2020年9月16日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经与采购人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质疑情况说明:

我司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杰艾公司质疑函,采购人和我公司高度重视,对其质疑事项与质疑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于2020年8月26日进行了书面《质疑答复》。

   (二)投诉事项答复

    1、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我公司与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了审查。采购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具备“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源外包等相关经营资质”。

    2、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合理,在报价评审中均给出了“符合”的结论。

    3、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本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附:“专家抽取需求表”)

    四、调查结果

    本项目是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委托中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发布招标信息,向社会购买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金额369.8655万元/3年,采用一招定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的模式,2020年7月16日14时开标,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流标,2020年7月20日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8月14日14时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确定宁波中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杰艾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中冠公司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2020年8月26日中冠公司回复杰艾公司的质疑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1” 供应商资质审查问题。经调查,参加本项投标的共有:宁波中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杰艾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艺羽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博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沃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晟公司)共5家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沃晟公司未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具备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时通过,属于审查不严谨;剩余4家投标人符合公开招标的法定开标家数要求,且沃晟公司不是中标供应商,不影响采购结果。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问题投诉,投诉成立;对于投诉人要求取消本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和重新招标的诉求,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最低价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审查并作出认定。针对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认定,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问题,相应投标供应商的报价都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存在低价恶性的不正当竞争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代理公司违规操作问题。经调查,“宁海县深甽镇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开标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9时,“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开标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14时,两个项目均采用电子投标的方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截止开标解密前,并不清楚上述项目的投标家数和投标人名称等相关资料;评审专家的抽取是由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采云”提交抽取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后由“政采云”系统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上述两个采购内容相同、适用评审专家类别一致、开标时间在同一天的项目,“政采云”系统允许合并抽取专家,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的规定。因此,投诉人认为代理公司将两个同类项目不同采购人、投标人相同和安排同一批评委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人在2018年2月13日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单位行贿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226刑初80号],属于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的投诉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的投诉不成立;投诉人不具备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综上,对投诉人关于“宁海县越溪乡专职网格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ZGZB-NHCG2020016-2)重新招标”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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