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0〕第10号
投诉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雄州东路305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被投诉人:宁波象山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人)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1199号
相关供应商:海澄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址:上海市青浦白鹤镇鹤国路559号4幢2层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宁波象山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浙江海洋运动中心(亚帆中心)配套道路工程Ⅰ标段一体化泵站、无负压给水泵站(含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XSZFCG162G)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年9月1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中标单位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明确:“★本工程部分设备材料采购人推荐了品牌,投标人自选其一,并在响应表中明确注明所选设备(材料)品牌和制造商等。若投标人在采购人推荐品牌之外选择品牌的,其所选的品牌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推荐品牌同等档次或更优,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而根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所投设备品牌为“海澄环保”,属国产品牌,招标文件中采购人对一体式泵站、水泵的推荐品牌为“格兰富、威乐、KSB”,均为进口品牌。中标单位所投设备品牌不在推荐品牌之内,且不属于同等档次。中标单位是否提供了所投品牌与推荐品牌同等档次或更优的相关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中标单位、相关投标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答复如下:
(一)集采机构答复
我中心于2020年9月3日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于9月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协助答复。我中心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所投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评标,不存在严重的程序漏洞,投诉人质疑的事实依据不足,对其提出的重新招标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采购人答复
本项目设计阶段,经与泵站的接管养单位(县水务集团)多次对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设备的推荐品牌(格兰富、威乐、KSB),推荐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本次采购的污水泵站中标品牌“海澄环保”与推荐品牌从知名度、口碑及稳定性等方面相比有较大差距,我单位代表在评标及质疑函答复过程中多次提出相关意见,但不被评标委员会采纳,我单位认为投诉人投诉的内容基本属实。
(三)中标单位答复
我单位是专业从事一体式预制泵站的研发、设计、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筒体、潜水泵与本项目推荐品牌同等档次、其他中标项目合同、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对被投诉人、中标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中标单位所投的一体式泵站、潜水泵品牌不在采购文件推荐品牌范围内,但其所投品牌“海澄环保”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要求。中标单位也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不在推荐品牌的情况进行了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资料,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综上,本机关认定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