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北京华览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园路9号院1号楼2层207
被投诉人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梅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梅山街道梅中路51号
被投诉人二: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梅山街道家训沿路布展(采购编号:CBNB-20203201G)、梅山历史文化馆建设(采购编号:CBNB-20203202G)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因二个项目投诉内容一致,本机关合并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本机关向有关单位发出相关文书进行鉴定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针对代理机构回复内容:“经调查了解,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办理了社保开户等级,登记号为91330681MA2BH7HW23,且未发现该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只能证明该公司办理了社保开户登记,并不能说明该公司何时办理社保登记,不能说明该公司是否已经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更加不能作为该公司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有力证明材料。故投诉人继续就此项提出质疑,要求代理机构继续补充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办理社保开户登记的日期并提供该公司2020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证明该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节“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第四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投诉人于2020年11月5日得到了代理公司的回复,回复内容为“针对本条事项,我方已于2020年10月26日中予以答复”,投诉人针对以上回复内容不予认可。认为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理由如下:1)代理机构未向我方出示证明资料以证明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何时办理社保开户登记,是否已经依法、合规、按时、全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通过公共网络平台“天眼查”我方了解到该公司主要人员为3人,参保人员为0,并未全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通过代理机构的口头回复,我们得知该公司只缴纳了2020年9月份社保(是否为全员未知)。
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节“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1-3要求申请人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我司投诉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请求:我司以净化政府采购环境为使命,以维护招投标秩序为己任,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希望监督管理部门对此作出合理回复。
三、被投诉人答复
本机关按规定分别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进行答复。被投诉人2答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在两个项目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均提供了由浙江省社会保险盖章的9月份参保证明(打印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我单位通过参保证明文件上的二维码扫描显示其内容与书面内容一致。该公司能出示如此证明,我单位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二、北京华览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我单位提供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的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我单位认为这不属于政府采购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不予接受。
(二)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我单位认为北京华览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质疑有效期内进行提出,故不予受理。
四、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存在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机关就浙江千薇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2020年9月7日办理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2020年浙江省社会保险出具的《浙江省(诸暨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信息函询浙江省诸暨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该公司是否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进行鉴定确认,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书面回复是:“截止2020年12月底,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良好”。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于2020年10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提出质疑截止时间应当为2020年10月22日。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中并未包含该投诉事项的有关内容。于2020年10月27日投诉人又向被投诉人提出该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针对该内容作出质疑有效期限已超过规定时间,不予答复。故说明此项投诉未依法进行质疑。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或宁波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