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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1〕第1号)
发布日期:2021-02-04

投诉人:大美之艺(武汉)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南路558号保利中央公馆K3、G5、G6栋1-2层S8室F1-075

法定代表人:贾宇通

联系电话:13813782657

授权代表:朱意凯

联系电话:18956040878

被投诉人:浙江鸿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295号环球中心24-2

联系人:徐璐璐

联系电话:0574-65568666

相关供应商:杭州汇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88号1幢201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南门大桥改建工程景观雕塑与公共艺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HY-NH2020050)”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投诉相关材料后于2020年12月28日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2021年1月4日前补正投诉材料,2021年1月4日投诉人递交相关补正材料,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浙江鸿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公司质疑事项处理不公,损害我公司相关利益

    事实依据:浙江鸿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的质疑所作出答复有违事实

    (二)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杭州汇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承公司)与供应商杭州诚雕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雕公司)及杭州六工艺术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工公司)在采购过程中涉嫌围标串标。

    事实依据:1、汇承公司高管(监事)谭琳与诚雕公司股东谭琳为同一人。

    2、汇承公司大股东(朱洪俊)与诚雕公司股东(监事)谭琳共同经营杭州美创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朱洪俊与谭琳均占有股份其中朱洪俊为法人),朱洪俊与谭琳属于同一公司、集团或组织成员。

    3、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需要雕塑样品及现场汇报演讲,但开标过程中诚雕公司和六工公司并未提供雕塑样品,同时也没有进行现场汇报演讲。此行为严重有违正常投标单位的投标法则,即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明显是为汇承公司围标而准备。

    (三)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根据本项目采购公告中申请人资质要求第3条(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雕塑设计、制作及安装等相关范围。

    2、根据本项目采购公告中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体系中第1条“评委根据投标单位提供售后服务机构(投标单位注册地或注册分公司)售后服务区域便捷程度综合评比(0-3分)”。

    三、当事人答复

    (一)浙江鸿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质疑事项处理不公”的说明:我单位在2020年12月16日书面形式收到大美之艺(武汉)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向我单位递交的质疑函。但是投诉人提供给我单位的质疑内容未获取足够的客观证据加以佐证,由此没有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来证明两家单位存在围标串标,我单位只能按客观事实作出回复;其次中标单位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故此我单位于2020年12月21日回复质疑串标行为不成立,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未违反事实。

    关于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涉嫌围标串标”的说明:针对投诉单位质疑的问题,仅从投诉人提供的网页截图看,无法直观体现采购法中关于串标的规定,由于两家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未存在直接控股、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无法佐证质疑的真实性,所以视为投标单位存在串标行为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的说明:首先,该投诉内容未提起过质疑。其次,我单位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对资质条件和评审因素的设定均符合采购需求和相关规定,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我单位在发布正式公告之前有发布预公告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并未收到投诉人的建议,而投诉人也并未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提出过质疑。

    (二)杭州汇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答复

    1、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俞海峰,谭琳仅为我公司的监事,并不是我公司的负责人,诚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晓磊,我公司与诚雕公司的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此次招投标中,投标人有大美公司、我公司 、诚雕公司等6家单位,我公司不知诚雕公司和六工公司为何没有提供雕塑样品,为何没有现场汇报演讲,但是我公司能够确定的是,我公司没有和两家公司进行任何中标或者不中标的约定;其次,我公司与诚雕公司、六工公司并不是属于某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成员,也没有按照任何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

    综上所述,大美公司投诉认为我公司“涉嫌围标串标”,纯属主观臆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应依法予以驳回。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南门大桥改建工程景观雕塑与公共艺术采购项目由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鸿远公司代理本项目的招投标事宜。2020年11月18日,鸿远公司在政采云平台发布采购预公告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2020年11月24日,鸿远公司在政采云平台发布正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采用匿名获取的方式,投标方式采用电子投标;2020年12月15日9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共有投标人大美公司、诚雕公司、六工公司、汇承公司、曲阳县巴川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福建丰盈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经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最终汇承公司综合得分第一,评标委员会推荐汇承公司为本项目的预中标单位。大美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不服,于2020年12月16日向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鸿远公司提起质疑,鸿远公司在2020年12月21日向大美公司回复了质疑,大美公司对鸿远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鸿远公司对质疑处理不公,损害其公司利益问题。经调查,鸿远公司2020年12月16日收到大美公司的质疑函,与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了大美公司质疑函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质疑对象的投标资料,于2020年12月21日书面回复了大美公司的质疑。鸿远公司对质疑的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认为鸿远公司对质疑处理不公,损害其公司利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汇承公司涉嫌围标串标问题。经调查,汇承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俞海峰,诚雕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晓磊,六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斌龙,三家单位的负责人明显不是同一人,且没有证据证明三家单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三家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企业注册信息和网络截图)不能证明汇承公司等三家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第五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规定情形;经审查汇承公司等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投标的有关资料也未发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未依法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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