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嘉兴浩云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总部商务花园58号楼
被投诉人1: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商会A座
被投诉人2: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66号创意三厂3号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高桥文体中心综合楼项目窗帘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1NBHSWT075)”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当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证书、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五星级)证书、生产厂房、加工平台、操作车间、库房、办公场地等作为评审加分,构成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1、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级及以上)企业证书,经我公司向应急管理部门询问,我公司为零售型企业,无法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2、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五星级)证书不是国家强制认证,属于商业性认证,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GB/T27922-2011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占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二是在下属分公司,并对不同的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的硬性要求中对售后服务体系认证分设不同的星级档次。可见评分标准中以该五星级证书作为加分项对新成立的小微企业的我公司不公平。3、生产厂房、加工平台、操作车间、库房、办公场地等一般只有生产加工企业才能满足,对我公司的零售型企业不公平。这也是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且该项评审因素也未细化和量化。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违法违规内容后重新招标。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1答复:我单位在设置评分要素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为法律法规准绳。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资质”、“售后服务体系证书”和“对投标人具有的专利发明、生产厂房、加工平台、操作车间、库房、办公场地及其他荣誉证书等”的评议,均为考量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能力、售后服务能力、以及整体的履约能力;且设置上述因素时做了充分的市场调研,目前全国拥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拥有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五星级)证书的投标人均远大于三家且参加本项目投标的10家单位均为生产厂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这一要求。
故本项目评分要素的设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被投诉人2答复:1、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资质反映了投标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符合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评分标准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加分,基于对本项目采购需求进一步提出的对投标人安全生产能力的评定,据我司了解,目前全国拥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远大于三家且参加本项目投标的10家单位均为生产厂家,并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法规认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对象是潜在供应商而并非某一个具体的供应商,且评分要素的设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具有售后服务体系证书是对投标人先前售后服务质量的肯定,通过认证,企业能够做到持续改进服务,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强化服务管理水平及服务能力,增强服务利润链持续收益。售后服务为项目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该部分的设置符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要求。评分标准中对售后服务体系证书的加分,基于对本项目采购需求进一步提出的对投标人售后能力、后续履约能力的评定,据我司了解,目前全国拥有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五星级)证书的投标人远大于三家,评分要素的设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3、“3.4对投标人具有的专利发明、生产厂房、加工平台、操作车间、库房、办公场地及其他荣誉证书等进行综合评议:最高3分。”这一评分要素并非资格条件,故可设置为评审因素。设置上述评分因素为更好实现本项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且参加本项目投标的10家单位均为生产厂家,并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法规认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对象是潜在供应商而并非某一个具体的供应商,且评分要素的设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高桥文体中心综合楼项目窗帘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1NBHSWT075),预算金额12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5月1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1年5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将项目编号由“SZCG2021107G”更改为“2021NBHSWT075 (SZCG2021107G)”。2021年5月31日,嘉兴浩云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的设置提出质疑。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发布更正公告对质疑有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项目于2021年6月21日在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浙江益冉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名豪窗饰有限公司、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后,推荐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经本机关调查,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证书的评定涉及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管理等因素,属于变相对零售型企业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五星级)证书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将“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五星级)证书”、“生产厂房、加工平台、操作车间、库房、办公场地”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据此,本机关认为评分标准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