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宁波柒星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集士西路29号662室
被投诉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一号3号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702室-8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区流浪犬收容管理服务项目(编号:2021NBHSWT070)”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7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四、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4.1助理畜牧师(初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至少1名。
事实依据:畜牧师主要职能是现代大型农业的育种繁殖。我们咨询过宁波市农业局,因为体制改革,宁波地区已经不再对畜牧师进行考证和发证。不论从现实意义还是从客观环境来说,这个条件的设定与流浪狗收容的作用和意义不大。另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狗并不在农业部最新颁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不属于畜禽,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行管理,我们认为设定畜牧师是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投诉事项2:五、场地要求5.1要求犬舍场地位于海曙区辖区内,面积达4000平方米及以上。★注: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本地找到独立的收容所场地。
事实依据:4000平方米场地要求不合理。目前我公司已经在为海曙收容流浪狗近3年,建造两个场地,约10亩,近7000平方米,收养一千多只狗,现在运作状况良好,在全市的检查中应该属于上游水平,也受到广大爱狗人士的认可。此次投标要求场地只有4000平米,流浪狗生存密度过大,容易造成犬类死亡和传染病的爆发。所以,4000平方的场地要求不合理。另外,允许没有场地的人参与竞标,更不合理!中标的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的3月26日,刚刚成立2个多月就参加竞标,目的性太强。企业既没有良好的收容场地,也没有专业人员,更缺乏犬类群体的管理经验。这简直是拿流浪犬的生命在开玩笑。若管理不善,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影响和谐稳定。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1、注册地址造假;2、技术标得分奇高存疑;3、中标的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违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信誉度存疑,不能成为最需要诚信度的流浪狗的收容企业。
事实依据:1、中标单位地址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702室-8”,实际上702室-8根本不存在,是虚假地址,有爱心人士多次探访和物业的证词视频为证。得知我们质疑内容后,该公司负责人一面联系我方不要投诉12315了,要逼死人的(电话录音为证),一面到处托关系弥补漏洞,直至2021年6月17日上午,该公司通过注册皮包公司的单位,联系某房产中介,联系702室-2现在实际单位“微搜”公司,共同约定“在702室-2门外悬挂了702室-8的门牌和公司牌,并设置了办公室”应付检查。一切布置妥当后,招标代理公司等才去上门查看及拍摄视频,“证明”了该公司不是虚假皮包公司!!!以上内容有爱心人士探访视频、相关物业人员视频及“微搜”公司负责人视频为证,我们认为该招标代理公司存在共同弄虚作假的嫌疑。2、目前我公司已经在为海曙区收容流浪狗近3年,工作人员已经有10人,还有足够的收容场地,工作一直比较平稳,老百姓的口碑很好,并且在市城管局的检查中反馈也非常好,但是我们的技术得分却是最低分的。而刚刚成立的,没有任何经验的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却是最高分。尤其是招标文件第33页中,明明白白说明只有自有场地才可以得分,没有场地的应该得0分。“阳薏”公司没有场地,我们想知道“阳薏”公司到底得了几分? 3、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今年3月26日才注册成立,公司注册的地址是虚构的,不存在搬迁的可能,可以认为,该公司就是为了此次投标注册的公司,存在虚假欺骗的主观故意。此行为非常恶劣。住所地作为中标候选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的考核条件,住所地关系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经营场地,是否根基牢固,倘若没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何谈经营发展,此与皮包公司无异。我们认为,中标公司提交的材料与实际不符,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如此置诚信于不顾,怎能相信中标候选人的后续履约就能诚实守信?
投诉事项4: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甬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价规律性较强,怀疑该3个单位串通投标。(我们认为可以从拟投入人员方面进行审查,我们认为第一,该3个单位相关拟投入人员很可能都是1~2个人负责联系的,或者之间有亲戚朋友关系;第二,或者审查18906617603及13282290567电话号码机主通话记录,严重怀疑此机主与采购人、中标人、其他各投标单位拟用人员关系密切,组织了本次暗箱操作)。
事实依据:1、电话18906617603的机主在今年5月12号联系我们谈到领导把这个标给他做,需要我们合作,因为涉嫌违法我们没有同意,且保留了部分电话录音和微信通话为证。我们建议,进一步审查18906617603及13282290567 电话通话情况,肯定可以发现和某些领导及几个投标人是关联的,如果涉嫌秘密无权审查,请将我们的投诉作为线索提交纪检部门求助。2、我们推断,由于拟投入人员较多,很有可能此三个不同单位拟投入人员部分是亲戚朋友关系,或者畜牧师和兽医师都是同一个人找的,从而可以说明是违法串通投标,建议进行比对。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严重错误。根据招标文件第32页,五、评分标准3.5,高级兽医师可以加1分,但电子投标文件没有体现该项得分,严重漏项。招标文件第33页中,五、评分标准7,明明白白说明只有自有场地才可以得分,没有场地的应该得0分。截至开标时,“阳薏”公司仍没有场地,我们想知道“阳薏”公司到底得了几分?
投诉请求:1、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时存在欺诈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中标资格应与取消。2、更换招标代理公司,切实加强采购监管,重新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标。3、审查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甬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并于2021年8月2日就投诉事项1的回复进行了补充说明。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2021年6月7日项目开标,开标情况为四家投标人均满足该项条件。
补充说明:本项目暂定流浪犬数量为800只,考虑众多犬只专业饲养与卫生防疫的需要,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养管。关于如何做好专业饲养,参照何种技术标准,编制招标文件时,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咨询了区农业农村局,得到的回复是当前没有明确针对犬类饲养的技术准则,能够参照的只有畜牧类养殖,畜牧师具体工作内容:1、制定全年生产计划;2、食物的配方设计、加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调整;3、养殖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4、所有食物质量验收、送检及检测结果统计;5、监督检查各喂养岗位对喂养方案的执行情况;6、食物等管理及相关采购计划的上报;7、员工畜牧技术技能培训。畜牧师具有畜类的基础知识、饲料分析与配制、繁殖技术、饲养管理技术、动物疫病诊疗技术等专业能力,是与本项目最相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养管人员中必须配备助理畜牧师是本服务项目最基本的需求。
投诉事项2:要求犬舍场地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依据:我局原计划建设的犬只收容留检场地新建工程经区发改局批准占地3170平方米(海发改投【2020】125号文),设置犬舍场地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现有的犬只养管规模。海曙区内现有的犬只养管场地,仅原海曙区流浪犬收容管理服务单位即投诉人宁波柒星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具备,如招标文件设置海曙区内现有的犬只场地,有针对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制的嫌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且场地投入成本大,因此设置“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本地找到独立的收容所场地”的要求,且自有场地作为技术商务标加分项设置。
投诉事项3:质疑回复前我局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共同实地考察中标人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702室—8),中标人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真实存在。我局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还对中标人从业经验进行了现场考察,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杨阳,自2013年开办民间救助基地从事流浪犬救助及管理,2019年注册个体户宁波市立夏家宠物店,2021年转型为企业,注册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具有非常成熟的犬只养管经验。关于技术分奇高存疑,技术分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通过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独立打分的评审结果,不存在奇高。
投诉事项4:我局相关工作人员未接到过投诉人提供的二个电话号码18906617603及13282290567来电,不存在投诉人质疑的参与暗箱操作的行为。
投诉事项5:招投标情况报告评分项3.5所见,具备畜牧师职称得1分,高级畜牧师职称得2分;具备兽医师职称得0.5分,高级兽医师职称得1分(本项最高3分)。甬成保安得分0.5分,阳薏时光1.5分,康源物业2.5分,柒星宝2.5分。关于场地评分情况在招投标情况报告评分项7、服务响应能力(本项最高5分):根据投标人自有的服务场所(包括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服务点,专业设备储藏场所,犬只暂养场所等)的服务便捷性、服务响应能力等情况进行评议,满分5分。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通过公平、公正独立打分的评审,各家投标文件中列有租赁合同。此项最终得分为所有专家打分平均值。
(二)相关供应商答复
1、我司经营场所为正常租赁,不存在造假,我司负责人也从未就经营场所事宜联系过投诉人,本次中标不存在围标、暗箱操作。(1)我司注册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702室-8,系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105761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分隔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2020年10月17日所有权人出具《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委托陈某某对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702室-1至-10房屋进行出租及管理。我司于2021年3月19日与陈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21年3月19日支付第一期租金。(2)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指责本次中标是我司联合其他投标人进行了围标,甚至是伙同了采购人进行暗箱操作,但其却又是在推测,没有任何足够引起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其所谓的要求“审查18906617603及13282290567电话号码通话记录,严重怀疑此机主与采购人、投标人、其他各投标单位拟用人员关系密切,组织了本次暗箱操作”(《投诉书》P7),更是无理取闹。这两个号码的机主不是我司负责人杨阳,甚至不是我司工作人员,即使调取了又有何意义?投诉人又有什么权利去侵犯他人的隐私?
2、我司依法成立,且在相关招标公告发布前已拥有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场地,在中标后并正积极配备更加高规格的收容场地。(1)投诉人称我司系为本次投标而成立的皮包公司,但是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5月,我司成立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那么在招标公告未发布的情况下,我司是如何得知本次招标内容?投诉人的逻辑实在难以让人理解。我司虽成立时间较短,但我司负责人杨阳在此前经营宁波立夏家宠物度假酒店已有8年宠物寄养经验,也是宁波首家户外宠物寄养酒店,并得到过诸多好评与锦旗,接受过报社的报道和电台的邀请。我司负责人于2019年2月15日在海曙百梁桥村承租了37.36亩土地从事养殖行业,同样也是为了服务好更多的狗狗,随后在2019年4月建立了立夏家的宠物店(个体工商户),所以我司具备非常丰富的管理经验也配备了专业人员。而我司基于上述情况成立新公司,是为了规范经营,投诉人称答复人系皮包公司损害了答复人的名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道歉。(2)有关收容场地。我司准备的收容场地占地面积(42亩,约28000平方米)及配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000平方米及以上),即使投诉人所称的“目前我司已在为海曙收容流浪狗近3年,建造了两个场地,约10亩,近7000平方米”是事实,我司准备的收容场所面积也是该面积的数倍。
(三)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投诉事项1:我单位认为狗不在畜禽养殖目录只是说明狗不再作为畜禽规模商业养殖,但是本项目由于流浪犬收容数量较大,出于疫病防治、消毒、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要求,需配备畜牧专业人才,符合畜牧师本身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本次招标要求的基本配备人员为助理畜牧师及以上,且要求的是中标后提供劳动合同等材料,条件较为宽泛且普遍存在,且投诉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响应了投标,并未因此条件被限制投标。
投诉事项2:当时我单位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实际需求而定的关于场地的要求,考虑到不得设置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件,本着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故要求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本地找到独立的收容所场地,合情合理,而且在投标过程中各投标人均作出了响应。投诉人提及的管理经验可视为类似业绩,对于类似业绩的设置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虽然未将此内容设置专门的加分项,但并未阻止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作为供应商综合实力的体现。
投诉事项3:我单位协同采购人于2021年6月17日到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702室-8)进行实地调查,该地址真实有效,并与鄞州工商部门核实。与此同时,考察了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现有的养犬基地,经实地考察情况来看,现场卫生条件、设施良好,具有较丰富的养犬管理经验。事后,关于此事项我单位已在2021年6月17日作出回复。关于自有场地的设置,体现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资信文件中,其中服务响应能力有5分,根据投标人自有的服务场所(包括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服务点,专业设备储藏场所,犬只暂养场所等)的服务便捷性、服务响应能力等情况进行评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技术、资信的打分均由评委秉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进行独立打分,符合要求。
投诉事项4:投诉人提及的18906617603和13282290567号码,我单位并不知悉,且未有任何通话记录。
投诉事项5:畜牧师及兽医师为技术、资信打分项内容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给予了一致的得分,人员未有重复现象,从四家投标单位得分情况来看,并未有得0分现象,说明此分项设置合理且具有普遍性。关于自有服务场地属于主观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议。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区流浪犬收容管理服务项目(编号:2021NBHSWT070),预算金额750万元/3年,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5月14日在指定媒体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1年5月28日,宁波柒星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设置提出质疑。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作出质疑答复。项目于2021年6月7日在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甬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柒星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共4家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后,推荐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1年6月11日,宁波柒星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就采购过程提出质疑。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质疑答复。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对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投诉相关供应商等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1、由于本项目流浪犬收容数量较大,出于专业饲养、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需求需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在前期咨询相关专业部门的基础上,由于犬类饲养缺乏明确的技术准则,而畜牧师一般具有畜类的基础知识、饲料分析与配制、饲养管理与繁殖、疫病诊疗技术等专业能力,因此在人员配置中设置了畜牧师要求。这一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且本次招标要求的人员配备为助理畜牧师(初级)及以上(中标后提供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条件较为宽泛,未指向特定供应商。
2、招标文件中对场地要求的设置,是采购人为保证充分竞争,在对区内现有犬只管养场地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犬只收容数量、发改立项批复、场地投入成本、未来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的,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
3、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702室,不动产权证编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105761号”,房屋所有权人周某。周某于2020年10月17日出具《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委托陈某某对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702室-1至-10进行出租及管理。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与陈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核对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并未造假。同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质疑答复前对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及现有养犬基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证实注册地址真实存在。
本项目的评审专家由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审查评委打分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是一致的,对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也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
4、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宁波阳薏时光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甬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家单位串通投标。
5、投诉事项5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