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南路168号鑫泰广场E幢416室
被投诉人: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慈溪市南二环东路1355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2021-2023年度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CXZFCG2021014)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1月2日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投诉请求:责令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立即纠正错误,去掉公开征集供应商文件中“投标响应前三个月为其进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以社保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的内容。
三、被投诉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投诉人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基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审计服务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时为保障响应供应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避免临时、虚假缴纳社保,我方与各相关部门集体决策要求响应方提供投标响应前三个月为其2名本单位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的证明。
我方征集文件要求响应方提供投标响应前三个月为其2名本单位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的证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并未以不合理条件对投诉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2021-2023年度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CXZFCG2021014)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0月9日发布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公告,采用征集入围方式。10月19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10月25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日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
(二)项目调查情况:收到本项目投诉书后,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审查了其提交的投诉答复。11月17日召开了关于2021-2023年度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投诉有关事宜专题会议。
五、本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要求响应方提供投标响应前三个月为其2名本单位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的证明,是根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审计服务的实际需求设置的,本机关经审查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