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浙江优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266号8楼
被投诉人1: 宁波市妇女活动中心(宁波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765弄76号
被投诉人2: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名汇东方19楼1920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妇女活动中心软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GZZB221056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9日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的“技术评议”、“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能力(5分)”、“团队服务能力(5分)”、“整体实施方案(25分)”、“售后服务要求(5分)”等评分标准的设置未量化和细化,评审的主观范围判断过大,容易导致评审不公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我公司的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七、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的评分项及分值。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都是强制性要求,所谓的量化和细化,其实就是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是可以客观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到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细化评标因素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科学合理的设定评标标准,而且是为了制定刚性的评标标准,尽可能的减少评审专家的主观打分,制约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将风险降到最低,便于评审专家评审打分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给于投标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待遇。
而本顶目的“评分项及分值”设置,除了投标报价、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共计31分为可以客观量化的分值设置外,其余69分均为主观分即没有任何可以量化的标准,这是我们近几年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从未遇到过的招标文件。
如“技术评议(9分)”的评分项及分值内容中,全部满足文件技术需求的得9分,即满分,每一条技术指标负偏离1.5分,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的材质和技术要求表中,各产品累加的技术指标总计达好几百项,按每条负偏离扣1.5分计算总分值应当达好几百分。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7786-3601529”的答复中明确上述情形属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再如“团队服务能力(5分)”的评分项及分值设置内容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完全可以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在招标文件设置为完成本项且投入的团队人员的具体数量、曾经完成过类似项目的经验履历的名称数量、团队专业人员的具体职称等设置不同的分值,评委就可以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满足的就给分,不满足的就扣分,也能使我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花成本花精力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又如“售后服务要求(5分)”的评分项及分值设置内容,质保期方案中的质保期、质保期后的响应时间、维修时间、售后服务的优惠承诺等等完全可以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指标设置不同的评分分值,如质保期延长一年的加多少分,响应时间半小时内的加多少分,维修时间在几个小时内的加多少分,等等。而不应当像招标文件和质疑回复函中所称的“难以明确量化高低优劣的评审因素,故仅设置了每项内容的最高分值,由评委独立判断后打分”的主观判断因素。
综上,我公司认为评分标准无量化和细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投诉诉求:监管部门领导责令本项目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请求监管部门领导责令本项目暂停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如我公司投诉事项成立,请求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给与我公司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分别于2021年11月05日向被投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补充答复。
我中心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关于宁波市妇女活动中心软装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G2ZB221056G)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甬采购调字[2021]第1201号)。现就投诉事项答复如下:
宁波市妇女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是为更好地加强宁波市妇女文化交流及活动展示,促进宁波市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集女姓综合素养提升、创业就业、文化交流展示、公益维权、女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以及全媒体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重要阵地。本项目所需的软装采购包括:各类家具、挂画、办公卷帘、雕塑、摆件、装饰灯等。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政策,我中心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一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
鉴于本项目建设的要意义,也因涉及的采购产品类别及种类比较繁多,我中心希望通过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能力、团队服务能力、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要求及样品要求等评审标准来了解投标人企业管理实力、供货、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招标文件每项评审标准均与项目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相应分值控制在5分以内,由评标委员会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并根据投标人响应情况进行主观判断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评审专家的确定符合流程,整个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工作顺利。从评标委员会对各参与投标公司评分情况来看也不存在评审主观范围判断过大的情况,因此我中心认为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该公司投标的情况。
2.被投诉人2答复
我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关于宁波市妇女活动中心软装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NBGZZB220566)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现就投诉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定制家具、窗帘、挂画和摆件等,是基于妇女群众公益活动场所的总体软装目的提出的采购需求,采购目标为非标准产品,需要潜在供应商根据项目实施场所特点和创意设计,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因此本采购项目提出的技术需求、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团队服务、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样品评价等评价内容,需求完整明晰,能客观反映采购人对采购标预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的规定。
1、“技术评议(9分)”:由于本项目采购清单中的货物很多为非标产品,是要求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和设计需求提供产品的,由于缺乏行业标准,故给出的技术条款应理解为“承诺制”条款。我们在釆购文件中也提供了框架性基本技术规范,具体包括:基础材料标准、基本尺寸、工艺和功能等要求,这是供应商创意设计应循基本条件结合采购需求,也是对潜在供应商技术响应的约束,条款约定清楚,标准明确。采购人认为可接受的负偏不得大于6条,即设定了每条负偏离扣1.5分的评议内容(6*1.5=9)。此项为可量化的技术评议,而非投诉人理解的“未细化量化”。
2、“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能力(5分)”:成熟稳定的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是确保履约和品质保证的基础条件。由于本项目涵盖了定制家具、窗帘,以及营造艺术氛围的摆件和挂画等多种货物,涉及各个不同的生产领域,我们提出了供应商在原材料及配件的采购、使用、品质控制方面的评价条件,但没有预设特定标准,以此来创造更加宽松或广泛的创意设计条件,由评委通过其专业评判,对不同供应商提供的解决方案进行比较和评价。因此该评审条件评价意图明确、针对性强。
3.“团队服务能力(5分)”:采购文件要求各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技术、协调、组织的专业服务团队。由于本项目涉及面广,灵活性大,也缺乏统一的标准,现行的此类服务团队尚无国家或地方层面颁布的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故我们未在采购文件直接规定服务团队的具体人数、类似经验或人员职称等,因此团队人员如何安排,需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来提供解决方案,并进行具体安排;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本采购项目履约所需,由评委通过专业评判,对不同供应商提出解决方案进行比较评价。因此该评审条件评价意图明确、内容完整,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
4.“售后服务要求(5分)”: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已将“售后服务”细化到了服务方案、质保期、并明确质保期后的响应时间、维修时间、售后服务优惠承诺、配件及耗材优惠、售后服务保障及售后服务机构的综合实力等多项,要求供应商提供响应方案,由评委通过专业评判,对各家的解决方案进行比较评价。因此该评审条件评价意图明确、内容完整。
5.“整体实施方案(25分)”:我们基于采购项目特点将实施方案评价内容细化为五个方面内容(每小项5分),具体包括:疫情期间工期管理(履约效率)、计划和实施方案(管理筹划)、生产流程和质量保证(技术和品控)、产品整体平面效果(设计创意)、产品摆放位置(布局效果),是我们结合项目特点和疫情现状提出的技术线路和采购预期,要求供应商提出清楚、确切、符合采购需求实际的科学设计方案和合理的组织实施、生产品控的组织方案,由评委通过专业评判,对不同供应商提出解决方案进行比较评价。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
6.“投标样品要求(20分)”:描述清晰完整,要求明确详尽,均已足够细化。
综上,我司认为本项目的“评分项及分值”的编写,符合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充分竞争的政采初衷。除了投标报价、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共计31分直接客观量化因素外,还有20分的投标样品评议和9分的技术评议也属于量化指标;而其他各项细化了的评审标准均是基于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路线和材料及工艺的标准为基础,对供应商提供的解决方案进行比较评价,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评审原则。不存在投诉人声称的“其余69分均为主观分”问题。
从实际供应商投标响应和评审结果来看,供应商的响应针对性强,评审专家也均能正确领会采购文件规定的需求标准,评审结果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预期。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妇女活动中心软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GZZB221056G)采购预算230万元,项目于2021年9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10月1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为,本项目评分办法已经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要求对技术、商务等评分因素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并明确了具体的评分标准,如:技术评议项是有扣分标准的,即“每一条技术指标负偏离扣1.5分“;管理能力、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要求等属于难以明确量化高低优劣的评审因素,故仅设置了每项内容的最高分值,由评委独立判断后打分,不存在贵单位主观猜测的“打人情分”的问题,故本项目评分标准不作修改。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0月25日提起投诉。采购项目于2021年10月22日开标,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
根据调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集中在定制家具、窗帘、挂画、摆件和地毯等货物,以及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需要供应商提出的创意设计等解决方案,包括整体平面设计效果、产品摆放效果等,因此,本项目不是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1.投诉人认为:“技术评议(9分)”的评分项及分值内容中,全部满足文件技术需求的得9分,即满分,每一条技术指标负偏离1.5分,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的材质和技术要求表中,各产品累加的技术指标总计达好几百项,按每条负偏离扣1.5分计算总分值应当达好几百分。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7786-3601529”的答复中明确上述情形属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的“技术评议”共设置9分,每一条技术指标负偏离扣1.5分,所附“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表”所列货物有204项,多为非标产品,每项分别给出了“材质和技术要求”,包括基材、面材、工艺、功能等要求,需求较为清晰明确。6条负偏离是采购人可接受负偏离最大数量,体现的是采购人对负偏离的一个接受度。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
2.投诉人认为:“团队服务能力(5分)”的评分项及分值设置内容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完全可以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在招标文件设置为完成本项目投入的团队人员的具体数量、曾经完成过类似项目的经验履历的名称数量、团队专业人员的具体职称等设置不同的分值,评委就可以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满足的就给分,不满足的就扣分,也能使我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花成本花精力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是根据妇女活动中心的总体软装建设目标提出的相应采购需求,作为采购人而言,只要能够实现具体目标即可,至于需要由多少人员、具备何种资质的团队来提供服务,由于各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个人能力都不尽相同,不宜进行框架式的细化,过度细化反而造成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的嫌疑。同时,该项目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国家也缺少统一的执业证书,由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来提供解决方案,再通过评委对方案进行评估,更为适宜。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该项评分标准已根据采购项目的建设目标,将“售后服务要求”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并在对应的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招标项目需求”中“商务要求表”进一步明确了本项目对于“售后服务”、“质保期”以及“备品备件及材料”等要求,较为详细介绍了质保最低年限、服务响应时间、费用承担、配件耗材优惠等内容,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方案中必须包含采购人最为关注的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并明确质保期后的响应时间、维修时间、售后服务优惠承诺、配件及耗材优惠等内容,评委根据招标项目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评定,已做到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和量化。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项目尤其是服务类或者包含服务内容的项目,往往存在着需求难以量化衡量的情况,需要通过描述项目建设的预期目标或者应用场景,再由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来提供设计解决方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都是基于需求难以量化细化的项目明确的操作方式。本项目不是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尽可能对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故设置了9分的“技术评议”,并附较为明确详细的“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表”,同时为了实现项目总体需求达到建设目标,设置了“原材料及配件供应链管理能力”、“团队服务”、“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要求”等设计解决方案和涉及项目主要产品的“样品要求”项,并在“商务要求表”和“技术要求表”明确了对应的具体要求,总体而言,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项目本身的需求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委会也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