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采投处字〔2021〕第5号
投诉人: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慈溪市古塘街道奇乐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步士红
联系电话:18906747889
被投诉人1: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3号
联系人:任伟杰
联系电话:0574-83555213
被投诉人2: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科创中心706室
联系人:周望杰
联系电话:0574-65200281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消防系统维保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DDZB-NHCG2021027)”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0月27日(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1年10月2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审核后于2021年11月1日对投诉人发出《投诉书补正通知书》,2021年11月8日收到补正投诉材料后,遂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我司对招标编号DDZB-NHCG2021027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消防系统维保采购及安装项目,当天开标评标结果为我司“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安”)第一名,第二天中标结果第一名却改为“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达”),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擅自随意改变中标结果,我司两次质疑,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均不满其避重就轻的回复,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回复不足以让人信服,反而更让人产生怀疑,此采购项目初出结果未是意中人,而招标人随意改变中标结果,涉嫌明招暗定,严重违反采购法及招标法的三公原则,我公司认为评标结果主要存在二大方面问题有损害我司权益之嫌:
1、质疑评标结果自动推送不实
此项目投标二次报价截止时间是17:32分,系统显示评标结果是17:44分,直至18:10我司工作人员下班时系统显示评标结果均是我司为第一人,15分钟足以得出7家单位商务标得分,而此时已经过去38分钟足以得出可信的中标候选人结果,但却在2021年9月29日上班后发现网络开标大厅显示我公司总得分排名竟然变为第2名。
招标代理机构回复为系统自动推送排名严重不实,根据评标程序和评标时间,这个说辞也不值得信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我司要求查证评标报告及更改中标人的原因,以提供确信而又值得信服的证据!
2、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和价格分评标得分有异议
(1)按照招标文件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价格标,得出评标分数相加得总分,但此项目仅公布总分,而技术标得分均为“*”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至今没有给出各家技术分得分且理应在第一轮技术标评标结束马上公布各投标人技术分得分结果,而我司认为价格得分多少成谜,作为投标人有权利知道各家技术标得分,因此我司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技术分得分并提供附有评标报告作为有力证据待有关单位核查
(2)浙江信达投标报价为310,000元,浙江金安投标报价214,800元,浙江智邦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99010元为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价格分得分为满分30分),按照招标文件价格分计算方法“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价格权重×100(价格权重:30%),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参与评审的价格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6%(如有)”。
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各投标单位投标使用产品都是大中型企业生产或者制造的,均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6%,根据浙江信达报价得分199010÷310000×30%×100=19.26分,浙江金安报价得分199010/214800*30%*100=27.79分,不难得出商务价格得分浙江金安比浙江信达多得8.54分
综合上述两点:在没有公布技术得分的情况随意改变中标结果,并解释为自动推送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的确让人产生更多怀疑。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浙江金安所投消防系统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投标产品质量可靠,资料详实,有多例大中型项目的实施成功案例未能成为第一中标人表示疑义,特申请公开本项评标报告,查证更改确定中标人的原因,评标细节以便查证,希望采购人在公示有效期内及时做出明确回复,特将此质疑函送达,同时向宁海相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线索:参见附件一:网页截图
三、当事人答复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和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答复
(一)对投诉事项一的答复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1年9月28日14时开标,于19时10分完成评标工作。期间17时02分开启二次报价,17时32分结束二次报价,系统自动推送总分及排名,但此时评标工作并未结束。本项目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及评标,整个评审活动在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全过程都有视频监控,评审过程在政采云系统有全流程记录且最终结果也公布于政采云系统。
(二)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事实依据:技术商务资信得分为专家打分,且评标资料中都有专家的签字确认。技术商务资信分评审结束时,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得分为59.47分,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得分为49.8分,相差9.67分。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鼎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普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都认定自己单位为小微企业,有6%的报价优惠。在报价评审中,评标基准价为宁波智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99010元,6%优惠后为187069.40元。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14800元,6%优惠后为201912元。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为310000元。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价格权重×100(价格权重:30%)。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10000元)报价得分为18.10分,总得分为77.57分。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912元)报价得分为27.79分,总得分为77.59分。该得分就是第一次显示的网页截图。
但本项目中各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均不是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故各投标单位均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且在采购文件(P22)中写明“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为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主机、感烟探测器等。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GST)是中国主要的火灾报警系统供应商,主营生产及分销消防报警系统。GST已成为中国消防业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领导品牌,也是中国火灾报警系统行业内唯一获认证的「驰名商标」。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参保人数为2637人,其中公司人数小于20人才认定为小微企业,故海湾公司为大型企业。故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同时宁波智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也为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在报价评审中,评标基准价为宁波智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99010元。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参与评审的价格)×价格权重×100(价格权重:30%)。浙江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10000元)报价得分为19.26分,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14800元)报价得分为27.79分,相差8.53分。故第一名为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1、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本项目(项目编号:DDZB-NHCG2021027)采购预算(最高限价)38万元,于2021年9月17日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9月28日14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本项目的投标人有9家,分别是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普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长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安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诚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宁波智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鼎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凯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其中浙江诚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浙江凯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没有二次报价,经磋商小组评审决定,推荐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021年9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2021年9月29日和2021年10月1日投诉人就同一事项两次向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1年10月23日由于对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调阅当日开评标现场视频监控、评审资料、投标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现已查明,本项目于2021年9月28日17时2分开启二次报价,17时32分结束二次报价,其中浙江金安、浙江普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智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鼎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磋商小组在报价评审中认定这5家单位为小微企业,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6%的价格扣除规定; 二次有效报价中,宁波智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99010元为最低报价,根据磋商文件对小微企业报价6%价格扣除优惠规定,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为199010×(1-6%)=187069.4元,各投标人商务技术分加报价得分[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的总得分别是浙江金安49.8+27.79=77.59,浙江信达59.47+18.10=77.57,宁波智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46.67+30=76.67,浙江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8.3+20.59=68.89,浙江鼎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4.6+21.48=66.08,宁波长荣建设有限公司46.6+18.10=64.70,浙江鼎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1.47+20.24=61.71,当时政采云平台显示的评标结果是浙江金安77.59分排名第一。根据现场视频监控显示,18时左右,代理机构在核对评标结果过程中发现所有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部分产品都是海湾安全技术公司生产的海湾系列主机和烟感探测器,又通过小微企业名录库查询并未查询到海湾安全技术公司,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即要求磋商小组对报价文件重新评审。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重新审核了各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和投标报价,一致认定各投标人所投部分的产品不属于小型、微企业生产货物,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终确定本项目最低报价是199010元,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别是浙江金安49.8+27.79=77.59,浙江信达59.47+19.26=78.73,宁波智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46.67+30=76.67,浙江唐洲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8.3+20.59=68.89,浙江鼎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4.6+21.48=66.08,宁波长荣建设有限公司46.6+19.26=65.86,浙江鼎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1.47+20.24=61.71;16时27分,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浙江信达(78.73分)为中标候选人,因此投诉人在2021年9月29日8时47分发现中标人为浙江信达。磋商小组对报价评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项目中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随意改变中标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