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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1-25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集中工业区建材园111栋2F

被投诉人1: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商会大厦

被投诉人2: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63号利时金融大厦A座10楼1003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2021NBHSWT300)”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4日收到投诉材料,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当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分值高达65分,将导致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利过大,出现高价中标,公共资金流失可能。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2页《五、评分标准》。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为普通的民用商品电热水壶,质疑回复中将设置的0-10分,0-20分等声称为已经评分方法细化与事实不符,上述评分既无量化且设置65分的高分值,且评分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无关也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9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

    投诉请求:1、依法修改评分标准,未量化的评分标准不得设置;2、对被投诉人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再次违法回复质疑函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1答复

    此次所采购物资是慰问我镇受第6号台风“烟花”影响的淹户群众,体现政府对受灾群众的真切关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政策,我单位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

    鉴于本采购项目的重要意义,我单位希望通过团队服务能力、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要求及样品要求等评审标准来了解投标人企业管理实力、供货、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招标文件每项评审标准均与项目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相应分值控制在10分以内,由评标委员会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并根据投标人响应情况进行主观判断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评审专家的确定符合流程,整个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工作顺利。从评标委员会对各参与投标公司评分情况来看也不存在评审主观范围判断过大的情况,因此我单位认为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问题。

    (二)被投诉人2答复

    1、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为电热水壶,要求供应商全面理解产品选型、产品要求、工艺流程、质量、安全性能、材料搭配、细部构造等,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已将深化设计及实施方案(40分)细化到了产品方案效果、对现场产品的方案优化;工艺流程、质量目标保证;生产设备及生产进度;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措施;验收方法或方案等内容。由评委通过专业评判,对不同供应商提出的方案进行比较评价。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2、由于本项目产品量大,配送区域广泛,后期服务困难,需供应商综合考虑各自应对的能力。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已将售后服务要求(20分)细化到了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满后承诺维修服务计划、紧急情况处理等多项内容。由评委通过专业评判,对不同供应商提出的售后服务进行比较评价。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3、样品(5分)描述清晰完整,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由评委通过专业评判,对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从外观、材料、五金等进行比较评价。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4、根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已尽可能的做到细化量化,且该评分内容客观公正,无任何倾向性。该投诉内容实质是投诉人担心评标委员会是否会对技术资信评分作出倾向性打分。且实际评标后,评标委员会也做出了各自客观公正的打分。

    5、另投诉书中投诉人所提到的投诉人从厦门赶到宁波参与该项目投标,本项目为全电子线上投标,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到宁波参与投标活动。

    6、投诉书中又提到评标结果是高价投标人中标低价投标人落标,且等于低价投标人价格分必须得高分。本项目最终符合要求的有10家单位,投标报价比中标人高的报价有4家,比中标人低的报价有5家,中标价并非是所有报价中最高的。对于投诉人所指的低价投标人价格分必须得高分,采购文件中本身就规定参与评审的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得分为满分30分。

    总结: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已做到尽可能的细化量化。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2021NBHSWT300),预算金额396万元,最高限价198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12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12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将采购公告相关内容由“外网采购公告”更正为“外网采购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采购公告为准(包括项目名称)”。

    2021年12月1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为,关于评分细化量化问题,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要求,本项目评分办法对资信技术等评分因素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并明确了具体的评分标准。如:深化设计及实施方案(40分)细化为5条、售后服务(20分)细化为3条、综合履约能力(5分)细化为2条、样品(5分),已经做到细化量化,且该评分内容客观公正,无任何倾向性。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问题,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将相关要求更改为“制造商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非制造商投标的还需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开标,共有投诉人在内的共1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调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电热水壶,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了电热水壶的配置(执行标准、额定功率、额定电压、额定频率、额定容积)及数量。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资信技术分70分,其中深化设计及实施方案40分(产品方案效果、对现场产品的方案优化等进行综合评审0-8分;工艺流程、质量目标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0-8分;生产设备及生产进度实施计划进行综合评审0-8分;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措施进行综合评审0-10分;验收方法或方案进行综合评审0-6分)、售后服务20分(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满后承诺维修服务计划、紧急情况处理措施等进行评审)、样品5分(对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主要从外观、材料、五金、工艺及是否符合采购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属于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较为客观、明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仅对电热水壶的配置及数量作了规定,而评审因素中的深化设计及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均未在采购需求中作明确要求,因此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未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项目本身的需求对评审因素进行相应的量化,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因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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