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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2] 第002号)
发布日期:2022-02-24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22] 第002

 

投诉人: 宁波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6楼

被投诉人: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2021-2022年度宁波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增补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21B034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关于我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缺少最新的年检材料。

事实依据:我所已经按规定提交了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2020年年检材料,因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2021年年检通知当时并未通过社会媒体发布,所以我所提供的2020年年检资料是合理的(本所2021年度无变化)。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中正式发布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公布2021年度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的通知》(浙注协〔2021〕50号),我所9名注册会计师都已通过2021年检。

2021年12月23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曾经公示2021年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之后该文件又撤回了。撤回原因不得所知。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2021年度年检并非与2020年度年检无差异,甚至差异较大,有些虚挂的(不符合要求的)注册会计师都按要求被清理,而本所2020年度与2021年度基本无差异。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应注重外部第三方证据,不能仅依赖投标人的内部支持性文件,外部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大于投标人提供的内部证据。

法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年检管理办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我所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2020年度年检证明)。缺少最新的(2021年度)年检材料之扣分非常不合理(而且法律意义上讲2020年度就是最新的)。其实最新的,法律符合的正是2020年度年检公告(通过社会公共媒体的)。号称通过2021年度年检的,都是程序性有所欠缺的。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112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投诉答复,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评委会在现场评审过程中经过讨论研究一致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证书需要每年进行年检,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在其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标志,由于投诉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缺少2021年度的年检材料,无法证明证书有效性,因此不能作为得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委会依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无不当。

四、调查结果

(一)2021-2022年度宁波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增补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21B034G)为政府定点采购的入围项目,不涉及具体预算金额,项目于2021年11月8日在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该项目取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前15家合格投标人入围。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开标,并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该项目的结果公告,投诉人未进入入围名单。结果公告发布后,宁波诚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宁波康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未入围投标人对多项评审内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决定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复核,协助质疑答复,但由于疫情影响原因,复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8日在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了“2021-2022年度宁波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增补项目的采购结果补充公告”,暂停本项目。2021年12月14日,投诉人就“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完整性”等3个事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4日组织了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了评审复核,涉及本案投诉事项的质疑复核结果为“对于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未提供2021年检页的情况,评委会认定招标文件已明确需要提供执业资格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包含证书最新有效年检页才能证明其有效性,供应商如未提供2021年检页,无法认定其有效性,无法作为得分依据”,并于2021年12月28日在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2021-2022年度宁波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增补项目的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修正后的入围供应商名单也不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于同一天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由于疫情影响,延期答复),涉及本案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需要提供执业资格证明材料,投诉人提供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缺少最新的年检材料,有效性要件缺失,不能作为得分依据,因此质疑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主要服务人员”评审因素,分值为20分,评审要点及说明为“项目小组成员中本单位注册会计师小于等于2名的得0分;大于2名的,每增加1名得2分,最多得20分(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清不得分)”,同时在“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格式规范”中的“项目人员名单”中明确要求报名供应商随表附须至少提供本单位注册会计师2名,并提供“①相应执业资格证明材料②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三)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人员名单”及附件材料,包括9名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2020年度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标志以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四)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查询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的通知》(浙注协〔2020〕43号)发布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2020年度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标志印有该通知文号“浙注协〔2020〕43号”,同时,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年度检验登记”页也注有“本证书经检验合格,继续有效一年”字样。至该项目投标截止日(2021年11月30日),2020年度年检已过一年有效期。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可以确定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是需要每年年检的,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会加盖省级协会的年检合格标志。因此,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应该包括“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仍具有有效性的年检合格标志。

 

投诉人的书面投标文件只附上了9名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已过有效期的2020年度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标志,并无其他可以证明其仍有效的材料,也未作特别说明,而且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认为部分单位2021年度年检与2020年度年检存在差异,更说明了“注册会计师证书”时效的重要性,也支持了项目评审委员会“无法证明其证书有效性”的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及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评审的,因此,其评审结果并无不当。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2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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