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1〕第12-1号
投诉人:浙江绿洁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汇振路31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贤庠镇村镇建设开发公司贤庠镇镇区保洁及绿化养护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2020XSZFCG281GG)项目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1年9月1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对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人针对象山县贤庠镇村镇建设开发公司贤庠镇镇区保洁及绿化养护等服务采购项目结果的质疑事项答复不满的投诉。
事实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效力最高。投诉人投标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的总报价并未超出招标预算价格。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里面道路保洁费用、贤庠镇镇区主要道路人工保洁费用、贤庠镇道路保洁(机扫)费用、贤庠镇镇区绿化费用、贤庠镇镇区内公厕保洁费用、垃圾收集及清运车辆费用、贤庠镇中转站管理费用、项目管理人员费用、路灯养护费汇总也未超过最高限价,不应属于废标情形。
2.投诉人投标报价文件分项费用明细中投标单价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格式填写,因招标文件附件格式中贤庠镇镇区主要道路人工保洁费用表、贤庠镇道路保洁(机扫)费用表、贤庠镇镇区绿化费用表的各项投标单价的单位为元,而三年费用总价的单位为元,投诉人理解为项目履约期限三年,其投标单位即为一年的投标费用,故投诉人此处投标单价处填写的是一年投标单价,其价格计算依据是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各项清单的采购需求明细及招标文件附件格式中的最高限价计算而来。如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最高限价的单价理解,只需将投诉人的报价明细里的投标单价除以相对应的工作清单,也不会超过其最高限价,不应属于废标情形。
3.根据质疑答复函的解释,投诉人认为投标报价的分项报价明细表的单价填写问题,其要求的单价金额数值与投诉人投标单价差别特别巨大,并且附件格式中的属于是明显的计算性或文字性书写错误,不应属于法定的废标情况。且投诉人分项报价明细各项目的单价金额汇总价格、报价明细表里面的三年汇总价格、开标一览表总价金额一致,也不应属于废标情形。
4.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对于最高限价的要求是:不存在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投诉人认为此处的最高限价是指项目采购预算(1962万元)及最高限价(1962万元)。投诉人的报价并未超过其规定,而质疑答复函里的解释是投诉人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诉人认为报价文件符合性审查表里的审查内容并未对投标报价作出要求,投诉人认为废标依据不成立。
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投诉人认为此处单价问题属于明显的文字或计算书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诉人澄清说明此单价填写问题,而评标委会未要求投诉人对报价作出澄清就直接认定其作为无效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
6.招标文件附件格式中,贤庠镇镇区内公厕保洁费用表、垃圾收集及清运车辆费用表、贤庠镇中转站管理费用表、项目管理人员费用表的各项投标单价的单位为元/人/年,而贤庠镇镇区主要道路人工保洁费用表、贤庠镇道路保洁(机扫)费用表、贤庠镇镇区绿化费用表的各项投标单价的单位为元,而最高限价的单位为元/平方米/年、元/公里/年等,对于其费用单位的描述前后的要求不一致。而投诉人被认定为无效报价的几个费用表的投标报价单位为元,并未作出具体的元/人/年或元/平方米/年,客观造成了投诉人的对报价表的填写要求的不明确,故投诉人认为其被认定为无效标的依据不成立。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点: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相关投诉:1、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就上述投诉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作出公平合理的答复。
2、请求恢复投诉人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并重新计算评分。以体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投诉人、象山县贤庠镇村镇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中标单位“宁波嘉亿同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8月19日,被投诉人组织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单位确定宁波嘉亿同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1年8月25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9月2日,被投诉人书面答复质疑人,内容如下: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技术商务文件,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进行了商务技术评分。
在报价文件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的报价文件中关于主要道路人工保洁费用的投标单价、道路保洁(机扫)费用的投标单价、绿化养护费用的投标单价均超出了相对应的单价最高限价,因此作无效标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
在报价文件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的投标单价认定存在争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的投标单价均超出了相对应的单价最高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贤庠镇镇区主要道路人工保洁费用》表中“道路人工保洁人员费用”栏,设置单价最高限价为3.56元/平方米/年,投诉人投标单价为934170元,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响应;投诉人在“电动收集车费用”栏中的车辆年度总费用报价为15000元,三年费用总价为315000元,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贤庠镇道路保洁(机扫)费用》表中设置单价最高限价为14576元/公里/年,而投诉人将该项最高限价更改为9000元,其投标单价报价则为510000元,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响应。
3.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贤庠镇镇区绿化养护费用》表中设置绿化养护费用、行道树养护费、花箱养护费用单价最高限价分别为6.76元/平方米/年、98元/棵/年、168元/个/年,投诉人投标单价分别为124338元、116718元、42000元,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响应。
4.投标人在《贤庠镇中转站管理费用》中各分项的费用总和与总计数不一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人的商务报价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响应,其中投标单价误报为年度费用、分项汇总金额与总计数不一致、年度总费用与三年费用总价不一致的情形可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或修正,但其更改了部分招标文件设置的报价实质性内容并作出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不属于可以澄清、说明、补正的范畴。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项“符合性审查(报价文件)”第八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本项目的投标无效,对于投标人提起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