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南湖东路35号
被投诉人1: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高新区新辉路155号东城国贸10楼
被投诉人2: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初级中学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桑菊路48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初级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JYC[2022]1028)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缺少质疑答复等材料,本机关要求其予以补正。后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后,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给其进行了废标处理。
事实理由:
1、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投标价格是建立在严格核算过的施工成本之上,所投价格能完成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初级中学校园文化提升采购项目全部招标内容。后期提供的服务会完全满足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初级中学技术参数要求,已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
2、因为本项目为设计项目,我公司对成本的构成进行了核算,设计部对设计方案的全部费用核算为二十万元整,我方报价为297800元整,设计方案也通过评委专家的一经审查,我方不追求高额利润,故没有抬高投标报价。同时,在投标文件中对项目技术参数以及项目售后均作出了响应,为后期工程质量提供依据保证。我公司固定安装人员有8个,相对于其它供应商有绝对的人员优势,在材料以及使用生产上有固定的制造机器不用依靠外在帮助,在成本节省上比其它供应商有绝对的成本优势,在成本结构以及核算上都是经过了详细的测量不存在低于市场价;
3、我方为制造企业在材料和人工上面相对于其它供应商在价格的基础上有绝对的优势,后续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价格核算故投诉人的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
4、因为本项目为设计项目业主只是圈定了材料以及尺寸并没有限定设计方案,我方现在质疑对本项目的公平公正性;
5、我公司为专业文化建设布置公司,在价格方面有足够的经验来实施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初级中学校园文化提升采购项目,评委专家在没有绝对依据的情况下对投诉人进行了废标处理,我方觉得存在不合理行为,要求恢复项目评判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投诉请求:评委专家在对报价没有绝对的依据情况下对我方进行了废标处理,我公司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确定我公司的报价,保持对本项目的公平公正性。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初级中学均于5月12日向本机关作出了书面答复。
(一)被投诉人1答复
案涉的采购项目于2022年4月8日上午09:30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评标会议。在报价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讨一致认为投诉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不影响产品质量且能够诚信履约。为此,评标委员会组长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汇总后于线上向投诉人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投诉人在澄清截止时间前完成了澄清,澄清内容为:“我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需求及设计方案报价,并无报价问题,且我方自有生产基地、原材料基地,从价格上优先余其它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诉人线上提交的澄清回复并结合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一致认为其澄清回复仅说明了其报价比其余投标人报价低的原因,并未对其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且能够诚信履约这两方面进行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不影响产品质量且能够诚信履约,故评标委员会将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2答复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初级中学校园文化提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编号:ZJYC[2022]1028)于2022年04月08日09:3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评标会议。在报价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即29780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宁波隆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702000元、宁波和木相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08005元、绍兴迪肯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500040元、宁波领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710430元、宁波智邦广告有限公司712171元),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讨一致认为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不影响产品质量且能够诚信履约。
评标委员会组长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汇总后于线上向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澄清截止时间前完成了澄清,澄清内容为:“我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需求及设计方案报价,并无报价问题,且我方自有生产基地、原材料基地,从价格上优先余其它供应商”。
仅凭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线上提交的澄清回复,我方无法认定其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且能够诚信履约,具体原因如下:
①本项目最高限价714913元是我方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出具的,经过了大量的市场询价和专业分析得出,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297800元与最高限价偏差甚大;
②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澄清回复仅说明了其报价比其余投标人报价低的原因,并未对其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且能够诚信履约这两方面进行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该单位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在宁波市无相关服务点,响应文件中也未显示其有宁波本地相关业绩。
综上所述,我方与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澄清回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不影响产品质量且能够诚信履约,故将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调查结果及认定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初级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YC[2022]1028)采购预算72万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于2022年4月8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至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止,共收到6家单位(分别是宁波隆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宁波和木相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绍兴迪肯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领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智邦广告有限公司、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
在报价评审过程中,6位投标人的报价分别为宁波隆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702000元、宁波和木相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08005元、绍兴迪肯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500040元、宁波领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710430元、宁波智邦广告有限公司712171元、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97800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因此,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说明程序,要求投诉人提供报价合理性及能诚信履约的说明。投诉人于回复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内容为:“我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需求及设计方案报价,并无报价问题,且我方自有生产基地、原材料基地,从价格上优于其他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再次进行评审后,一致认为投诉人只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文字说明,未能提供的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最终作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当面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向本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线上提交的澄清回复并结合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一致认为其澄清回复仅说明了其报价比其余投标人报价低的原因,并末对其报价的合理性或能够诚信履约这两方面进行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澄清回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存在较大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性,因此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将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案涉项目的采购文件第四章第四条中也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据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进行书面情况说明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向投诉人发出的《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中,明确要求“投诉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报价的合理性”。投诉人在回复截止时间前仅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但情况说明内容未提供证明材料佐证其报价的测算和形成,也未提供其自有生产基地、原材料基地的相关证明,因此未能对其报价合理性以及诚信履约进行充分的证明,据此,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无效标处理的决定,且该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