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2〕第01号
投诉人:浙江卓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欢东路18-51号
被投诉人1:宁波天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滨海大道929号商会大厦东座20楼
被投诉人2:象山黄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单位)
地址:象山县松兰山旅游度假区内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黄金海岸大酒店软装配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CG2022005)的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2年3月2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投诉人于2022年3月9日,向宁波天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种类及与样品相关的商务技术评分标准不合理”提出质疑,宁波天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
事实依据:本项目分为二个标段,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家具样品3件、灯具样品1件均属于标项二客房内产品,且样品评分高达22分。要求提供的样品并不包含标项一及艺术品样品,评分内容和样品与标项一无关,严重影响了评分结果,对有意只参与标项一的供应商不公平。事实上标项一及标项二的采购产品特征有很大区别,拿标项二的样品及评分标准去评定标项一的分数,故投诉人认为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投诉请求:废除标项一评标结果,修正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2年3月31日向被投诉人、象山中驰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中标单位)、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投标单位)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被投诉人回复
宁波天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象山黄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2月25日组织“象山黄金海岸大酒店软装配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CG2022005)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有标项1(象山黄金海岸大酒店软装配饰采购项目-公共区域)和标项2(象山黄金海岸大酒店软装配饰采购项目-客房)两部分组成。
象山黄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将为2022年亚运会提供相关服务,考虑酒店对外经营所有家具、灯具、窗帘的风格、制作工艺上的统一性,且标项1涉及的主要货物均为大件物品,也为节省各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因此要求标项一和标项二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样品,以保证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风格、制作工艺上的一致性。未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被投诉人基于工期考虑,将“象山黄金海岸大酒店软装配饰采购项目”整体拆分为两个标项,其中标项一包含家具64项、灯具18项、艺术品摆件及窗帘51项,标项二包含家具155项、灯具45项、艺术品摆件71项,招标文件提供了每项采购货物的物料文件,公开公布了货物的数量、尺寸、制作要求、安装摆放位置等详细内容。为便于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深入了解,采购单位协同酒店管理公司委托本项目的软装设计单位在项目现场布置了样板房,允许潜在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对样板房进行现场踏勘,本次样品的参照实物也均在样板房中予以展示。
根据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评分设置,家具样品是依据整体制作工艺水平、表面处理及工艺、表面油漆颜色,以及与采购人提供的样品或材料小样饰面效果的契合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灯具样品是依据整体制作工艺水平、材质、节点细部处理、表面饰面处理,以及与采购人提供的样品或材料小样饰面效果的契合程度等方面综合打分。本项目的样品依据项目特点进行整体选取,以保证提供产品的风格一致,满足制作工艺的要求。
为此,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在标项一的样品选择上略有瑕疵,但考察到项目的整体性,且样品的信息公开、制作工期、评分依据对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公平一致的,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