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2022采购 处字第4号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统军
授权代表:王科
联系电话:19908316670
被投诉人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南路东段1号
联系人:费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497365
被投诉人2:宁波市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796号东航大厦1808室
联系人:陈文昌
联系电话:0574-87752811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洪塘湾视觉系统标识标牌及城市小品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MFWZB2022045)”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2年6月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未量化,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分方法中:
技术指标响应情况(17分) 根据招标要求中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详见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对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完全响应(或优于)参数要求的得17分,每负偏离一条技术参数的扣1分,扣完为止。 |
17 |
产品性能、质量情况(10分) ①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性能、质量状况、环保性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满分5分。 ②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标识标牌、城市小品)的设计方案、产品效果图进行综合评议,满分5分。 |
10 |
项目整体实施方案(8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质量管理措施、材料组织供应计划、人员配备合理性、学历、科学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满分8分。 |
8 |
供货、安装及调试验收方案(8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方案、安装实施方案、施工机械器具配置、调试验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满分8分。 |
8 |
我司认为:本项目的技术评分中的评价标准过于空洞,不具有实质的操作性,方案内容为横向比较,属于“矮个子里面拔高个的情形”。我司认为这种类型的表达没有细化量化,评分标准与需求对应不起,找不到采分点,我司编制方案时只能依靠我司的常规操作来编制:无法考虑到项目的具体情况。并且,本项目的評分标准的描达属于财政部判决中未量化的情形,我司认为:需求和文件中应当给出采分点,类似于建造师实务标答一样,不一定非要按照标答來回答,但是回答到了点子上就应该给分,或者在文件中界定身高170cm 以上的算高个儿,170cm以下的免谈。遗憾的是本项目的需求并未给出采分点,除了技术参数外,连最基本的技术需求都没有,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也没做到完整的赋分。典型的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細化量化,并且无限扩大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自由裁量权很可能使得评审结果引发巨大的争议,导致质疑投诉高发,而且本项目技术指标的分值应为:参数总分÷非实质性参数数量=每条参数的得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任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南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且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本项目被投诉人下列处罚:责令本项目重新采购。
三、当事人答复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和宁波市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答复:
贵方就洪塘湾视觉系统标识标牌及城市小品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MFWZB2022045)的招标文件向我方提出质疑,质疑函已于2022年5月13日17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我方受采购人委托,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评分标准未量化,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
质疑答复内容: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标识标牌及城市小品采购安装,需要潜在供应商根据项目实施场所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各自解决方案。因此本项目提出的采购需求完整明晰,能客观反应采购人对采购标预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已公布具体评分项目内容。分值设置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有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
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了相应评审内容,为了尽量可能的避免评审专家自有裁量权过大,导致争议,本项目每项评审内容进行了细化,因此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相应的不同分值。”不同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采用的产品性能、质量状况、项目整体实施方案、供货、安装及调试验收方案、售后服务情况等均有各自的特征及差异,因此贵方所阐述的客观量化标准无法兼顾各供应商的差异性,且易造成评审指标的倾向性、歧视性。并且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设计方案、产品效果图、项目整体实施方案、供货、按照及调试验收方案,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本项目的评审重点是对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评价,评审因素也是围绕设计方案、产品效果图、项目整体实施方案、供货、安装及调试验收方案设定,符合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
综上所述,贵方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贵方对本质疑答复不满的,可以在收到答复函后,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感谢贵方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参与、支持与监督!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经调查,本项目采购的是标识标牌及城市小品采购安装,需要潜在供应商根据项目实施场所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各自解决方案。采购需求完整明晰,能客观反应采购人对采购标预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需由供应商提供符合采购项目特点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方案。
本项目每项评审内容进行了细化,因此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相应的不同分值。”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