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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2〕 第007号)
发布日期:2022-07-14

投诉人: 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被投诉人1: 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通途路836号

被投诉人2: 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516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基层站所视觉形象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NBGZZB32202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量化,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

事实依据:依照本项目评分办法:

评分项及分值

商务技术分

70分)

同类业绩

3分)

投标人自20191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供货及安装经验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技术指标响应程度

10分)

根据本项目招标项目需求中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表以及供应商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全部满足的得10分,每一条未带“▲”的指标负偏离扣1分,每一条带“▲”的技术指标负偏离扣2分,每一条带“★”的技术指标负偏离的,作无效标处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样品

20分)

标准色样品(9分):

1)亚克力本色样品的色彩与标准色卡进行对照,从色彩偏差度、饱和度及与材质融合展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审,0-3分;

2不锈钢材质上喷漆样品的色彩与标准色卡进行对照,从色彩偏差度、饱和度及与材质融合展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审,0-3分;

3铝塑板色样样品的色彩与标准色卡进行对照,从色彩偏差度、饱和度及与材质融合展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审,0-3分。

顶部发光字样品(11分):

(1)根据顶部发光字样品的不锈钢边框、亚克力材质质感以及围边厚度等进行综合评议0-4分;

(2)根据顶部发光字样品的边缘切割工艺成熟度、细节处理程度,以及折边和连接缝光滑平顺情况进行综合评议0-4分;

3根据顶部发光字样品的整体的平整度、厚度,以及样品字体设计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0-3分。

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

20分)

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对本次拟采购的产品进行视觉形象建设方案编制,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中的要求,提供顶部发光字、门楣、铭牌、指示牌、标识、背景墙等的外形设计,简要阐述产品材质用料标准及整体布局设计,并结合基层站所原有标识拆除清理等进行整体方案设计:

1)方案中的基本元素及标准、外观形象等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的规范化文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的要求,0-5分;

2)对产品材质用料标准及整体布局设计进行综合评议,0-5分;

3)对原有标识拆除清理方案合理性、可执行性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议,0-5分;

4)对整体方案设计合理性、详尽程度及可实施性进行综合评议,0-5分。

供货及安装施工方案

6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供货及安装施工方案,包括包装、运输、装卸、成品保护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紧急情况应对处理措施等进行评议:

1)供货及安装方案(包装、运输、装卸、安装、成品保护措施)完整、科学合理、措施得当,0-2分;

2)施工进度计划合理高效,原有标识拆除、清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符合规范,0-2分;

3)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安排、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有效合理,0-2分。

售后及质保期服务方案

5分)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组织方案完整、响应积极、切实可行、措施得力0-3分;

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质保期服务方案完整、响应积极、切实可行、措施得力,0-2分。

项目重难点分析

(2分)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关键部分的技术措施、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议,包括设计实施要点、验收实施要点、重点、难点解决方案有深入表述,0-2分。

合理化建议

2分)

项目实施中合理化建议的完整度、可行性进行评议,0-2分。

评分办法中,尤其是技术部分,大量出现由专家主观评分的条款设置,评分标准的设置并未与采购需求中的各项内容挂钩,评分标准未做到客观量化。按照我司理解,评分标准中关于量化的表述应该与需求中主要内容以及其细化的内容,按照索引勾稽或者逻辑归纳、演绎的方式进行对应描述,并且界定供应商满足的情况,应该赋予的分值。需求与评分标准的逻辑关系应该对应归纳如下:

需求设置                 评分办法

质量目标A———|————技术评分条款A

质量目标B———|————技术评分条款B

质量目标C———|————技术评分条款C

商务要求A———|————商务评分条款A

商务要求B———|————商务评分条款B

很遗憾的是,上述的索引勾稽关系在本项目中并未体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依据上述所列举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司请求如下: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于2022年6月12日作出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答复。

  1. 被投诉人1答复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17个基层站所标识标牌的升级,以及视觉形象建设标准规范化,以满足浙交办〔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基层站所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中的第三条:“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设计、施工、验收,确保执法形象统一;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确定的内容、颜色、字体、落格比例及工艺等要求进行应用”的要求,达到省厅的建设及验收要求。

本项目主要的产品内容为顶部发光字、门楣、铭牌、指示牌、标识、背景墙等不同类别的产品,其中货物清单对各个产品规格尺寸、材质、数量均作出详细要求,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中的建设标准,对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基层站所的基本元素及标准(徽标、字体、颜色等)、外观形象(标识、门楣、宣传栏等)、内部形象(背景墙、指示牌、政务公开栏等)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设计指导和建设要求。招标项目需求中也对样品、视觉形象建设设计的标准、包装、运输、装卸、安装、成品保护措施、安装及调试、质量保证及相关管理、售后服务、施工要求等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本项目评标办法中评审项为:样品(20分)、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20分)、供货及安装施工方案(6分)、售后及质保期服务方案(5分)。

样品(20分)划分为标准色样品(9分),顶部发光字样品(11分)。标准色样品(9分)已经量化细分为亚克力本色样品、不锈钢材质上喷漆样品、铝塑板色样样品,各3分,每种材质样品与标准色卡进行对照,从色彩偏差度、饱和度及与材质融合展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顶部发光字样品(11分)已经量化细分为对样品的不锈钢边框、亚克力材质质感以及围边厚度等进行综合评议(0-4分),对样品的边缘切割工艺成熟度、细节处理程度,以及折边和连接缝光滑平顺情况进行综合评议(0-4分),对样品的整体的平整度、厚度,以及样品字体设计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0-3分)。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出发,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比如不同材质上的颜色要求,顶部发光字的整体质感均是《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中比较重要的建设标准,因此需要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以及招标项目需求中的样品要求提供样品,评委从样品的颜色、外观、比例协调、清晰度、制作工艺、选用的主要材料等进行比较。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20分),已经量化细分为如下4个评议要点,每个5分:(1)方案中的基本元素及标准、外观形象等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的规范化文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的要求;(2)对产品材质用料标准及整体布局设计进行综合评议;(3)对原有标识拆除清理方案合理性、可执行性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议;(4)对整体方案设计合理性、详尽程度及可实施性进行综合评议。并且招标项目需求里有较为明确的设计标准、尺寸要求、材料要求等,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供货及安装施工方案(6分)的评审因素中已经量化细分为供货及安装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因素,并在招标项目需求里有较为明确的措施及要求,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售后及质保期服务方案(5分)的评审因素中已经量化细分为售后服务组织方案、质保期服务方案,并从方案完整、响应积极、切实可行、措施得力等因素进行评议,招标项目需求里有较为明确的要求,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综上所述,本项目已经明确了设计方案、应用场景、材质和施工安装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需由供应商提供符合采购项目特点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方案。本项目的评审重点是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进行评价,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和样品围绕招标项目需求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采购意图明确,评审因素中的样品评价、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供货及安装施工、售后及质保期服务等在采购需求中都有明确要求,且评分标准对样品、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等评审内容均已经进行量化细分为多个评审点,符合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因此本单位认为本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分标准已尽可能的进行量化打分。

   2.被投诉人2答复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17个基层站所标识标牌的升级,以及视觉形象建设标准规范化,以满足《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基层站所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交办〔2021〕12号)中的第三条:“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设计、施工、验收,确保执法形象统一;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确定的内容、颜色、字体、落格比例及工艺等要求进行应用”的要求,达到省厅的建设及验收要求。

本项目主要的产品内容为顶部发光字、门楣、铭牌、指示牌、标识、背景墙等不同类别的产品,其中货物清单对各个产品规格尺寸、材质、数量均作出详细要求,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中的建设标准,对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基层站所的基本元素及标准(徽标、字体、颜色等)、外观形象(标识、门楣、宣传栏等)、内部形象(背景墙、指示牌、政务公开栏等)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设计指导和建设要求。招标项目需求中也对样品、视觉形象建设设计的标准、包装、运输、装卸、安装、成品保护措施、安装及调试、质量保证及相关管理、售后服务、施工要求等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本项目评标办法中评审项为:技术指标响应程度(10分)、样品(20分)、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20分)、供货及安装施工方案(6分)、售后及质保期服务方案(5分)。

技术指标响应程度(10分)是根据供应商对招标项目需求中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表响应情况进行评议,由于本项目货物清单中的货物很多为非标产品,是要求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和设计需求提供产品的,故给出的技术条款应理解为“承诺制”条款。招标项目需求中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表已清晰列明每项需要供应商响应的条款,这是供应商在设计和供应本项目产品时应循的基本条件,也是对供应商技术响应的约束,条款约定清楚,标准明确。此项为可量化的技术评议,而非投诉人理解的“由专家主观评分的条款设置”。

样品(20分)划分为标准色样品(9分),顶部发光字样品(11分)。标准色样品(9分)已经量化细分为亚克力本色样品、不锈钢材质上喷漆样品、铝塑板色样样品,各3分,每种材质样品与标准色卡进行对照,从色彩偏差度、饱和度及与材质融合展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顶部发光字样品(11分)已经量化细分为对样品的不锈钢边框、亚克力材质质感以及围边厚度等进行综合评议(0-4分),对样品的边缘切割工艺成熟度、细节处理程度,以及折边和连接缝光滑平顺情况进行综合评议(0-4分),对样品的整体的平整度、厚度,以及样品字体设计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0-3分)。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出发,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比如不同材质上的颜色要求,顶部发光字的整体质感均是《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中比较重要的建设标准,因此需要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以及招标项目需求中的样品要求提供样品,评委从样品的颜色、外观、比例协调、清晰度、制作工艺、选用的主要材料等进行比较。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20分),已经量化细分为如下4个评议要点,每个5分:(1)方案中的基本元素及标准、外观形象等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的规范化文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的要求;(2)对产品材质用料标准及整体布局设计进行综合评议;(3)对原有标识拆除清理方案合理性、可执行性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议;(4)对整体方案设计合理性、详尽程度及可实施性进行综合评议。并且招标项目需求里有较为明确的设计标准、尺寸要求、材料要求等,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供货及安装施工方案(6分)的评审因素中已经量化细分为供货及安装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因素,并在招标项目需求里有较为明确的措施及要求,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售后及质保期服务方案(5分)的评审因素中已经量化细分为售后服务组织方案、质保期服务方案,并从方案完整、响应积极、切实可行、措施得力等因素进行评议,招标项目需求里有较为明确的要求,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综上所述,本项目已经明确了设计方案、应用场景、材质和施工安装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需由供应商提供符合采购项目特点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方案。本项目的评审重点是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进行评价,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和样品围绕招标项目需求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采购意图明确,评审因素中的样品评价、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供货及安装施工、售后及质保期服务等在采购需求中都有明确要求,且评分标准对样品、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等评审内容均已经进行量化细分为多个评审点,符合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因此本单位认为本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分标准已尽可能的进行量化打分,不存在投诉人理解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且投诉人未参加本项目开标,我单位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基层站所视觉形象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NBGZZB322021)采购预算金额3613290元,项目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5月1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项目于2022年5月19日14:00时开标,共有宁波市览胜空间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浙江叁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南 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勤捷广告有限公司,宁波鼎协标识有限公司,宁波新威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浙江盛姿文化科技有限 公司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022年5月20日,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未参与投标。

根据调查,本项目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17个基层站所的顶部发光字、铭牌、指示牌、标识等货物,同时需要将产品运输至各个基层站所,并提供拆除、清理原有标识和安装固定新产品的服务。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招标项目需求”中较为详细列明了对投标样品、视觉形象建设设计的标准、包装、运输、装卸、安装、成品保护措施、安装及调试、质量保证及相关管理、售后服务、施工等的要求。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基层站所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交办〔2021〕12号)中的第三条要求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设计、施工、验收,确保执法形象统一;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确定的内容、颜色、字体、落格比例及工艺等要求进行应用”,同时,文件也要求“相关设计方案应通过所在单位相关部门会审,需要集体审议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议”。按照文件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部分中的“视觉形象建设设计”也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规范化文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包括外形设计、产品材质用料标准、整体布局设计等,并能积极配合采购人对原有标识等进行拆除清理,以达到能安全安装新产品的条件”。

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不属于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需由投标人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及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和熟悉程度,提出符合本项目特点的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供货及安装施工方案、售后及质保期服务等方案,这是完成本项目的客观需要,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评分项中均已体现,且能够一一对应。

(二)涉及服务的项目,往往存在着需求难以量化衡量的情况,需要采购人通过描述项目的预期目标或者应用场景,再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或服务方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也有相关表述。本项目评审项中的对样品评价、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供货及安装施工方案、售后及质保期服务方案等在采购需求中都有明确要求,且评分项对样品、视觉形象建设方案设计等评审内容均已经进行量化细分为多个评分区间。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项目本身的需求,对评审因素也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也未对评审项的设置提出异议。

综上,投诉人此项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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