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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2〕 第009号)
发布日期:2022-08-26

  投诉人 宁波碧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鄞城大道西段1310号、洞欣路246弄3号401-1室

  被投诉人1 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高教园区学府路5号

  被投诉人2 宁波工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6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新校区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GZ2022ZBDL015-1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81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投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8月8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补正后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上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回复函显示:除教学楼、实训楼25台外,其余4龙头节能饮水设备尺寸(长*宽*高)均可修改为:1250x430x1480mm允许偏离±2%。教学楼、实训楼25台受土建尺寸限制,无法调整,既然土建尺寸无法满足安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 5.4.2项:最边上两端水嘴距墙应≥200mm水嘴间距≥350mm,高中学生适用的水嘴间距宜≥450mm,这标准的饮水设备,为什么一定要选择4龙头饮水设备?采购人、代理机构会狡辩3龙头不够使用;但据我司现场勘察教学楼每层有7-8个班级,如全部开班使用,哪怕安装4龙头饮水设备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 7.1.3教学楼饮水处按40人~50人设置1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的数量安装在教室内的饮水终端应远离黑板、清洁工具、空调出风口等污染源这条标准,也是不够使用;实训楼是学生按照课程要求才会去实训教育,不可能所有的班级课程一样,学生一起去实训吧?所以安装3龙头饮水设备完全可以供应学生饮水要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十一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第(二)项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6款产品4龙头节能饮水设备3龙头节能饮水设备、2龙头户外节能饮水设备、2龙头立式直饮机饮水设备、台式开水器、立式开水器技术参数要求表中尺寸*宽*高的允许偏离范围是±2%,该条款除了碧涞品牌产品的尺寸完全符合外,其他品牌的机器都不符合,该条款是为碧涞品牌的产品尺寸而设定的,既然已经指定碧涞品牌,为什么还要走公平、公正的公开招标方式,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就可以了,我司认为采购人设定如此精密的尺寸要求,完全是为了偏向碧涞品牌,请相关监管部门明查,给潜在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事实依据:

 

 

碧涞产品画册:(略)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项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既然教学楼、实训楼受土建尺寸限制,无法调整恳请调整采购饮水设备机型3龙头节能饮水设备,安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的饮水设备,保障广大师生的饮水安全。2.恳请相关监管部门明查,给各潜在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8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2022812分别作出投诉答复

  1.被投诉人1答复

  投诉事项1。投诉单位提出:由于土建尺寸限制,我校需求中提出的4龙头饮水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标准中,5.4.2项:最边上两端水嘴距墙应≥200mm,水嘴间距≥350mm。高中学生适用水嘴间距宜≥450mm的要求,为什么不能选用3龙头的设备,也能满足学生饮水要求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标准中7.1.3项:教学楼饮水处按40人~50人设置1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数量。安装在教室内的饮水终端应远离黑板、清洁工具、空调出风口等污染源。

  答复:2018年8月1日,浙江大学与宁波市签署协议,决定全面推进建设浙大宁波“五位一体”校区。宁波市划拨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现校园作为浙大宁波校区项目新增用地,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重新选址鄞州区云龙镇石桥村现址建设,2018年9月开始启动前期工作,2019年7月完成设计工作,2019年12月26日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主要依据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2018)》等,此标准“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没有涉及饮水区域规定及相关尺寸要求,因此设计单位在前期设计时预留饮水机位置偏小。前期学校主要工作在于基建,针对直饮机位置大小此类事项没有市场调研,到2022年1月新校区建设竣工后考虑采购直饮机时才发现直饮机位置偏小。JY/T 0593-2019中小学膜处理饮水设备技术要求和配备规范是2019年9月1日实施的,比学校设计完成迟了二个月,不可能修改设计图纸,只能在后期采购中按学校土建条件提出采购需求技术要求。

  我校确定的直饮机采购各类技术要求是根据我校现状(建筑结构、水电位置、经费、学生日常人数)综合考虑的。我校现有83个班级,教学楼每层8个班级,每班人数45-50人不等,每层400人左右,上午和下午均有三个课间时间各有10分钟休息可以打水,按照JY/T 0593-2019 7.1.3 教学楼饮水处按40人-50人设置1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的数量,按这个标准每层需要有8个龙头,因我校为中等职业学校,高一、高二同一时间段不同班级会有体育课、实训课、选修社团课和跟岗实习等,各类实训课时量占整个班级课时的40%左右,高三学生有顶岗实习(半年或一年),这个时间段学生不在教学楼上课,会在其他教学区域或企业上课,按此估计在教学楼需要用水每层测算按200人计算,按1个龙头承担学生数为50人计算,3龙头只能承担150人,明显不能满足需求,为减少课间打水学生集聚,学校采购需求提出4龙头也是尽可能满足学生用水需求角度出发。我校在原已建设好的建筑基础位置需要采购4龙头的饮水机并无不妥,通过测算4龙头基本可以满足课间每层学生用水。投诉方提出让我校更改为3龙头,有点强加给学校的感觉,学校认为投诉方不应拿自己的产品强制我校更改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我校实际需求。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文件中“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直饮水机我们参考JY/T 0593-2019中小学膜处理饮水设备技术要求和配备规范,这个标准是行业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可以明确采购项目可以根据“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涉及技术要求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涉及直饮水机外部尺寸JY/T 0593-2019中小学膜处理饮水设备技术要求和配备规范相关条目为“5.1外观结构要求”中没有尺寸的具体要求,在“5.4.2中提到最边上两端水嘴距墙应≥200mm,水嘴间距≥350mm,高中学生适用的水嘴间距宜≥450mm”,但“5.4.2”不是强制性要求,在标准全文中没有提到。在京东和淘宝上查找适合学校使用直饮机4龙头外观尺寸有1100*500*1670单位为毫米(丽泽LZ-4A(H)-RO校园直饮机4出水口)、980*450*1610单位为毫米(天纯TC-4H学校用商用净水器4出水口)说明外部尺寸标准也是多样的。我校根据实际已造建筑可以放机器位置提出尺寸也是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相对于企业已有产品来说,也算是更高要求。在制定标书前,我校经过市场调研(电话询问),至少有三家以上企业表示各自企业的产品可以符合这个4龙头直饮水机外部尺寸技术要求。

  按投诉方提出的完全符合“JY/T 0593-2019标准中5.4.2”中要求,那么符合此标准的4龙头饮水机的长度需1450mm以上,如果按照高中学生的要求去考虑,长度需要1750mm。在京东和淘宝上查找适合学校使用直饮机4龙头外观尺寸没有找到能达到投诉方提出的完全符合“JY/T 0593-2019标准中5.4.2”规定换算尺寸的设备。我校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新校区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对于学生宿舍1-6号18台饮水设备的产品尺寸进行了修改。经现场复核有条件安装更加贴近使用需求的设备。

投诉事项2。投诉单位提出:招标文件中所列的6款产品:4龙头节能饮水设备、3龙头节能饮水设备、2龙头户外节能饮水设备等参数要求的表中尺寸要求条款只有碧涞品牌完全符合,其他品牌机器都不符合,疑为指定某一品牌。

  答复: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文件中“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涉及相关产品外观尺寸属于技术要求的一个指标,必须量化,有量化产品外观就需要有尺寸,学校在确定相关外观尺寸后也经过市场调研(电话询问),至少有三家以上企业表示本企业如果中标可以提供我校标书中指定直饮水机外部尺寸设备。从这个调研来看,我校制定的外部尺寸这一条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要求。从我校回复的第一条内容可知,直饮水机的外部尺寸在市场上存在多样化,而且要满足这个技术要求只要企业定制就可以解决,从投诉方的要求来看,主要想拿自己企业产品作为我校直饮机采购技术要求内容,这个是无理的,也是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要求。

  根据前期给我校提供方案供应商的情况看,除了投诉单位认为我校有为某品牌定制的嫌疑,3家以上单位都没有提出此说法,外观尺寸每个饮水机品牌都不同,且外观尺寸都可以根据需求定制,不是不可实现要求,并不限制投标。

我校非常欢迎各位潜在供应商给我校提供良好的建议和意见,也欢迎真正的供应商来参与我校的采购活动。对于本次投诉,我校认为该单位提出的投诉请求完全无法自圆其说,对我校采购活动无任何帮助,恳请予以驳回。

  2.投诉人2答复:

投诉事项1答复:学校确定的直饮机采购各类技术要求是根据学校现状(建筑结构、水电位置、经费、学生日常人数)综合考虑的。学校现有83个班级,教学楼每层8个班级,每班人数45-50人不等,每层400人左右,上午和下午均有三个课间时间各有10分钟休息可以打水,按照JY/T 0593-2019 7.1.3 教学楼饮水处按40人-50人设置1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的数量,按这个标准每层需要有8个龙头,因学校为中等职业学校,高一、高二同一时间段不同班级会有体育课、实训课、选修社团课和跟岗实习等,各类实训课时量占整个班级课时的40%左右,高三学生有顶岗实习(半年或一年),这个时间段学生不在教学楼上课,会在其他教学区域或企业上课,按此估计在教学楼需要用水每层测算按200人计算,按1个龙头承担学生数为50人计算,3龙头只能承担150人,明显不能满足需求,为减少课间打水学生集聚,学校采购需求提出4龙头也是尽可能满足学生用水需求角度出发。学校在原已建设好的建筑基础位置需要采购4龙头的饮水机并无不妥,通过测算4龙头基本可以满足课间每层学生用水。投诉方提出让学校更改为3龙头,有点强加给学校的感觉,学校认为投诉方不应拿自己的产品强制要求更改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我校实际需求。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文件中“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至于投诉人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从其编号可以看出,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只有参考意义,不具有强制性。

  投诉事项2答复:本项目已于2022年8月12日评标完成,共有6家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除1家投标人个别饮水设备的尺寸出现负偏离外,其余5家投标人饮水设备的尺寸均未出现负偏离,这就可以看出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饮水机的尺寸是为某品牌“量身定制”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作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我们欢迎各潜在供应商提供良好的建议和意见,但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毫无事实依据的投诉事项,我们不予认可,恳请市采购办予以驳回。

  四、调查结果

(一)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新校区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GZ2022ZBDL015-13)采购预算金额548470元,项目于2022年7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因有供应商电话反映该项目的“设备采购清单中的饮水机尺寸及水胆容量”与“技术参数要求表中的饮水机尺寸及水胆容量”个别不对应,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了第一次更正公告。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5日又分别收到湖州市练市兴盛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咸祥净芯环保设备商行、宁波碧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的质疑函,针对质疑内容,被投诉人部分采纳,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质疑答复,同日发布了第二次更正公告,对部分饮水设备的尺寸和“安全技术配置”进行了修改调整,并顺延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项目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开标,共有宁海立净商贸有限公司、宁波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灏钻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沁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项目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宁波灏钻科技有限公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中小学膜处理饮水设备技术要求和配备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JY/T 0593-2019 7.1.3,以下简称《教育行业饮水设备标准》)为非强制性标准,属于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教育行业饮水设备标准》实施时间为2019年9月1日。

本机关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根据被投诉人1提供的投诉答复函,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新校区2019年7月就完成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2018)》等,但此标准“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没有涉及饮水区域规定及相关尺寸要求,而投诉人反映的《教育行业饮水设备标准》是2019年9月1日实施的,晚于新校区的设计时间,而且《教育行业饮水设备标准》只是属于推荐性标准,单位可以结合自身需求进行参考,但并非强制性标准需要严格执行,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提及的安装4个龙头还是3个龙头,主要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安装的龙头数量。在被投诉人1在提供的投诉答复函中,通过测算课间饮水学生流量以及每个龙头能承担的学生数量,得出在原已建设好的建筑基础位置无法变动的情况下,综合考虑4个龙头饮水机更符合各方面实际需求,并无不妥,上述做法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2。根据被投诉人1提供的投诉答复函中相关调查以及本项目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况,说明目前市场上能够满足本项目饮水设备尺寸的品牌型号就有多种,而且该类饮水设备生产企业也能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定制服务,并不能说明本项目要求的部分设备尺寸是为某品牌“量身定做”,实际中标的也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品牌。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28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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