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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2022〕55号)
发布日期:2022-10-12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475号

被投诉人2: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苍水大厦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3吨机扫车、3吨压缩车采购项目(编号:2022NBHSWT217)”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投诉材料,审查后当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标项1的3吨机扫车、标项2的3吨压缩车能够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参数设置具有严重限制性。

    事实依据:1、我司提出标项1的3吨机扫车能够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代理机构对此进行反驳并回复:例如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福龙马牌FLM5070TSLQL6型扫路车、贵州科驰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万舆牌WZG5070TSLCY6型扫路车、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东方红牌LT5071TSLQL型扫路车、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耐德兼松牌NDT5070TSL型扫路车等车型。我司经查询得,贵州科驰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万舆牌WZG5070TSLCY6型扫路车,轴距参数不满足文件第13页“轴距(mm)≥3360”的要求。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公司的耐德兼松牌NDT5070TSL型扫路车,该款车型的车身不符合“箱体外形采用侧部大曲面造型”。代理机构所提供的四款车型中,已有两款车型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在进行采购活动前,明显并未按照实际情况展开充分合理的市场调查,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司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标项1的3吨机扫车技术参数要求,结合各个产品的技术规格要求,通过工信部汽车公告查询系统分析出,仅有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福龙马牌FLM5070TSLQL6型扫路车、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东方红牌LT5071TSLQL型扫路车两家供应商可以完全满足。2、对于标项2的3吨压缩车,能够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代理机构认同我司的质疑,并对参数进行小部分修改。我司结合修改后的产品技术参数要求,通过工信部汽车公告查询系统,分析有湖南星通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星通牌XTV5040ZYS6KM型压缩式垃圾车、福龙马牌FLM5060ZYSJL6型压缩式垃圾车、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066ZYSJXE6型压缩式垃圾车初步满足文件要求。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066ZYSJXE6型压缩式垃圾车的额定载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额定载质量(kg):≤1650”。湖南星通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星通牌XTV5040ZYS6KM型压缩式垃圾车没有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因此,标项2的技术参数要求中仅有福龙马牌FLM5060ZYSJL6型压缩式垃圾车一家供应商完全实质性满足文件参数要求,车型参数设置具有严重限制性,严重排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项目缺乏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并与财政部行政裁决及指导意见相悖。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限定业绩为本次所投车辆(同品牌同型号),该条款设置倾向制造商,排斥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1、本项目要求“本次所投车辆的销售合同......注:提供的销售合同内的车辆品牌必须与所投车辆的品牌一致”不合理,属于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甚至是倾向特定厂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业绩作为考察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分标准,不应以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唯一的评价依据。提供“环卫车辆”或“清洁卫生车辆”的销售业绩均可以证明投标人具有履约能力及经验,也能成为评价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客观、准确标准。代理机构回复属于变相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业绩,供应商的业绩与维修成本没有关系,维修成本的高低与部件的技术、功能相挂钩,与该品牌流通的数量无直接关系。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分值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存在横向对比;上述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等;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事实依据:1、评审因素的采用“先进性、稳定性、可靠性、进行综合评议、优劣、科学合理、低、齐全先进、详细完整”等,均是“优、良、差”的变种,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属于评分标准不量化,根本未提供事实上可行的评分标准。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横向比较与财政部行政裁决、指导意见相悖。3、“设备的先进性、使用寿命、稳定性、可靠性”“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制造工艺、技术水平”“主要设备的配套附件、备品备件及技术文档”“售后服务能力及便捷性”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4、我司曾就类似评审因素不量化、不细化问题向辽阳市财政局、山东省冠县财政局、淄博市博山区财政局、京山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设定供应商注册在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可获加分条件不合理,违反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将投标人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作为加分项不合理。招标文件并未明确哪些地区属于不发达地区,评标专家又依据什么评审标准来判定投标人注册地址属于不发达地区,并给予响应的分数呢?且对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财政部未出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具体执行政策。

    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整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请财政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分别于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答复如下:

    (一)对于投诉事项1。1、关于标项1机扫车,经查询工信部汽车公告,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耐德兼松牌NDT5070TSL型扫路车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箱体外形采用侧部大曲面造型”之要求,与其它车辆不同的是在侧面增加了两条凹槽造型,并不影响环卫作业使用。因此符合要求的机扫车车型至少有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福龙马牌FLM5070TSLQL6型扫路车、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东方红牌LT5071TSLQL型扫路车、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耐德兼松牌NDT5070TSL型扫路车等车型。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关于标项2压缩车,经查询工信部汽车公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066ZYSJXE6型压缩式垃圾车配置B完全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约定技术参数。因此符合要求的压缩车车型至少有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福龙马牌FLM5060ZYSJL6型压缩式垃圾车、湖南星通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星通牌XTV5040ZYS6KM型压缩式垃圾车、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066ZYSJXE6型压缩式垃圾车等车型。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3、关于3C认证,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需要提供3C认证证书,只是约定在交货时提供即可。招标文件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4、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不是说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需求一定要保证有3家供应商满足,只是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因此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未设定实质性技术参数,投诉人只要选择合理车辆参与投标即可。采购人经前期市场调研,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采购文件基本技术参数和主要性能要求,采购需求设置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形成有效竞争。在这里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有效竞争,不仅仅指技术参数大家都符合就是公平、有效的竞争,我们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的差异、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他因素,只有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虑,供应商才能形成竞争,从而实现政府采购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提供了工信部汽车公告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

    (二)对于投诉事项2。1、评分标准中关于业绩的设定,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2、评分标准中业绩要求与本次所投车辆的品牌一致,但并未限定该业绩的所有人是投标人还是制造商,投标人向制造商获取技术资料的同时可以获取相应的业绩复印件。设定这样的标准主要考虑的是产品的流通性及普及度,为日后的维修成本考虑。众所周知,市面上同一品牌产品流通的数量越多,维修成本越少,汽车亦是如此。3、评分标准中关于业绩的设定,并未要求提供同型号证明资料,不存在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

    (三)对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机扫车和压缩车。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中对车辆的参数、服务、售后、维保等提出了要求,并要求潜在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响应。因此评分标准设置了“技术指标响应性;设备的先进性、使用寿命、稳定性、可靠性评审;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制造工艺、技术水平评审;主要设备的配套附件、备品备件及技术文档评审;售后服务能力及便捷性评审等评价因素”,以上评价因素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等相关规定。1、设备的先进性、使用寿命、稳定性、可靠性。评审标准中对设备的主要部件性能优劣、配套部件性能优劣、技术先进性,使用寿命,设备的故障维修频率,连续作业时间长度进行评分,每条分值已细化量化到2分,已经做到细化,而在实际工作中,设备类尤其是车辆等长时间使用的产品,应当按照使用寿命、维保频率、作业时长等进行评审。因此,该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2、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制造工艺、技术水平。该项评审因素是对投标设备的质量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中对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水平、性能检测、质理控制进行评议,分值已细化到每项3分,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3、主要设备的配套附件、备品备件及技术文档。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内应详细列明配套附件及备品备件内容,如投标文件内未列全,导致设备安装时缺少相应的配套附件,应无偿免费提供”。分值设定为1分和3分,该评审因素已根据采购项目的目标,对应的将要求进行了细化量化。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4、售后服务能力及便捷性。考虑到本项目为专用车辆采购,在质保期内仍可能出现故障、损坏等质量问题影响使用,需要定期维护和及时处理。招标文件在第三章 商务条款中表明确了“质保期”、“售后技术服务要求”、“质量保证”等要求。评审因素中也对应的将售后服务细化量化至保修期限、售后服务响应、处理、定期维护、技术服务队伍等承诺。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备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更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售后服务、配套服务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采购目标。综上所述,评分标准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存在横向比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四)对于投诉事项4。为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采购文件对满足注册在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进行加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3吨机扫车、3吨压缩车采购项目(编号:2022NBHSWT217),预算金额245万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为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获取了招标文件,于2022年8月10日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8月15日收到质疑函,并于2022年8月22日就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2022年8月23日,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对质疑成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2年8月25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投诉材料,审查后当日予以受理。2022年8月30日,本机关发布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经本机关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和技术(服务)要求,标项1机扫车的技术规格和要求分为基本技术参数和主要性能要求两方面。其中,基本技术参数共有17项,第1项“外形尺寸、第3项“额定载质量标注了”符号。主要性能要求共有17项,第13项“车身外部的喷漆标注了”符号,第17项“车辆专用尿素型号由投标人自行填报标注了“▲”符号。标项2压缩车的技术规格和要求分为基本技术参数和主要性能要求两方面。其中,基本技术参数共有15项,第1项“外形尺寸、第3项“额定载质量”、第4项“整备质量”标注了”符号。主要性能要求共有17项,第1项“采用高强度的U形整体成型桁架槽”、13项“车身外部的喷漆标注了”符号,第17项“车辆专用尿素型号由投标人自行填报标注了“▲”符号。采购文件第四章“开标及评标”中规定“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7)带“▲”的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采购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剩余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市场调研,并认为“有三家以上产品符合采购文件基本技术参数和主要性能要求,可以形成有效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据此,政府采购供应商须达到三家及以上是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并非要求满足全部技术参数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本项目技术规格和要求中仅设置车辆专用尿素型号由投标人自行填报”为实质性条款,其他”条款及一般条款并非实质性条款,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中所举的各车型涉及技术参数也均为非实质性条款,偏离仅影响评分高低,而不作为无效投标。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该方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实行“评审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实际上是允许各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出现偏离的,因为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通过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综上,投诉人主张“能够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参数设置具有严重限制性”,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中对于类似业绩的评分标准及细则规定“2019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份本次所投车辆的销售合同,每个得0.5分,最多得3分。注:提供的销售合同内的车辆品牌必须与所投车辆的品牌一致,否则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有权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评分标准中要求类似业绩与本次所投车辆品牌一致,并未限定该业绩的所有人是制造商,还是代理商、经销商。被投诉人设置此项评分标准系考虑产品的流通性、普及度及日后的维修成本,且与被投诉人的采购需求相对应,并无不妥。投诉人也未提交被投诉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证据材料。故,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的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评分标准及细则分为资信技术(70分)、投标报价(30分)两部分。其中,资信技术又分为1、类似业绩(3分);2、技术指标响应性(36分);3、设备的先进性、使用寿命、稳定性、可靠性等(8分);4、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制造工艺、技术水平等(9分);5、主要设备的配套附件、备品备件及技术文档(5分);6、售后服务能力及便捷性(7分);7、政府采购政策(2分)。其中3、设备的先进性、使用寿命、稳定性、可靠性等(8分),细分为:设备的先进性情况包括设备主要部件性能优劣、配套部件性能优劣、技术先进性(2分);使用寿命长短情况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科学合理(2分);设备稳定性情况包括设备使用故障率低,维修保养频率低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科学合理(2分);设备可靠性情况包括设备连续作业时间长度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科学合理(2分)。4、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制造工艺、技术水平等(9分),细分为:制造商的生产设备配置齐全先进、性能检测设备配置齐全(3分);制造工艺流程先进且科学合理(3分);质量控制办法完善情况(3分)。5、主要设备的配套附件、备品备件及技术文档(5分),细分为:主要设备的配套附件情况(1分);备品备件齐全完整、质量层次及价格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专用尿素)(3分);所能提供的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情况(1分)。6、售后服务能力及便捷性(7分),细分为:质保期:整车要求1年,质保期每延长6个月得1分,最高得2分;投标人在售后服务承诺内容中关于免费保修期限、售后服务相应时间长短、故障到达现场时间以及定期维护、内容,有否有稳定的技术服务队伍、备品备件供应是否及时、是否提供详细的车辆操作维保方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5分。前述评审条款的设置已经规定了每个评分项的评审要点,并对每一个评审要点设定了相应的分值。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分值未量化细化”,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文件设定供应商注册在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可获加分,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且该两项分值合计为1分,对项目整体得分情况影响较小。故,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3吨机扫车、3吨压缩车采购项目(编号:2022NBHSWT217)”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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