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采处字【2022】第7号
投 诉 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黄华圣 联系电话: 057189978091
授 权 代表: 章 辉 联系电话:17826814103
被投诉人1: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地 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陈倪路75号
联 系 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 0574-86680811
被投诉人2: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联系人: 夏伟立 联系电话: 0574-87295348
中标供应商: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现代工业园兴业路918号
联系人: 康 海 联系电话:13958059879
投诉项目:采购项目名称: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NBITC-202231164G )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NBITC-202231164G )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质疑回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根据中标结果,中标单位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得分为88.1分。但根据技术参数要求,我公司认为中标单位存在诸多证明材料虚假却没有扣分的情形,导致其得分偏高,理应是我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本次评审评分结果严重影响了其公正性,从而导致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 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的答复缺乏深度查实。我公司通过查询,中标单位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并未持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以下7种软件著作权证书:PLC技术AR仿真实训教学APP系统、多种电机在环实时仿真实验系统、维修电工综合仿真实训软件、电气类实训室安全教育仿真软件、电力拖动仿真实训软件、PLC 3D仿真实训软件、三维工业自动化设计软件。中标单位名下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均与本项目采购的软件无关,相比之下,同一法人名下的另一家公司“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持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电机实验开发教学系统”、“力控电气实训考核软件”,也仅有两个,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并不是同一家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家公司,不存在控股关系,仅为股东重叠,而招标文件P31页“教学资源学习平台”要求“硬件和软件须为同一制造商生产”,中标单位自身没有相应的软件却能中标,我公司有理由怀疑中标单位采用了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软著证书,或者采用了别的公司的软著证书,如果属实,则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况,理应取消中标资格。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1月03日,住所地在浙江省湖州市,而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浙江力控和杭州力控两者虽法人为同一人,但在股权架构上不存在控股隶属关系,属于相互独立的公司,也不属于招标文件中关于“分公司投标”的范畴,因此,两者的资质、软著证书等不能互用。
根据中标公告、中标单位官网、历史业绩显示,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是自己制造生产的,而中标单位不具备上述软件著作权证书,请贵单位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名称、登记号、持有人进行核实对照,核查是否统一,查询是否是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真实证书。若提供非中标单位的证书则理应扣分;若提供虚假证书,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理应取消中标资格,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对中标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存疑,所以关于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软件截图,我公司认为中标单位存在造假嫌疑,为验证其真实性,请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响应的软件核查。
综上,我公司认为中标单位存在未提供自身软件著作权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虚假材料响应,请贵单位严格审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证书及截图,查证是否是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自身拥有的合法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投诉事项2: 我公司怀疑中标单位存在照抄标书、提供虚假材料响应,谋求中标的行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取消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 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的答复没有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仔细对照,答复缺乏足够的依据支撑。原本招投标活动中就无法查看到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答复连基本的证据支撑,哪怕是证书截图之类的也可以让投诉人信服,而且这也不涉及商业秘密等。
根据我公司投诉事项1以及对其公司的了解,中标单位自身的产品根本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特别的软件部分,中标公告显示,中标单位响应的是自身品牌的产品,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硬件和软件须为同一制造商生产,因此,提供的软件也必定是自身软件,而该公司没有相应的软件。因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软件,中标单位根本无法提供,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若其在投标文件中确实提供了证书及功能截图,请贵单位详细核查其证书原件以及功能截图的真实性和是否为中标单位自身所拥有的(特别强调的是:持有人是否为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若证实其提供虚假材料,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贵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对我公司的投诉事项给予核实,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响应,谋求中标的情形,惩治本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2022年11月16日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为:
(1)PLC技术AR仿真实训教学APP系统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第28页);
(2)多种电机在环实时仿真实验系统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第29页);
(3)教学资源学习平台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第31页),同时要求软件与硬件为同一家制造商;
(4)三维工业自动化设计软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第33页);
以上共计4项,并不是投诉人所称的7项。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已根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打分的,经核对评委评分表,并未有客观分评审得分不一致的情况。
质疑人提交质疑函后,我公司已经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软件著作权编号等信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ccopyright.com.cn/)进行了查询,相关软件信息均已登记并领取了著作权。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告知了质疑人查询结果。因质疑人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能够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的证明材料,我公司无法支持其观点。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及的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非同一家公司的情况,超出了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不作答复。
查阅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关于上述两家单位的关系情况的说明函为“公司更名说明函”(见附件),在说明函中自我声明“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关系,为同一主体。
针对投诉事项2: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我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的查询结果相符,我公司已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了投诉人。对于投诉人提及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截图等内容,属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我公司依法未向投诉人提供。
2022年11月16日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称:我公司总得分为88.1分(商务技术得分为58.1分,价格分30分);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技术总分为70分,其中我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8.1分,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2.42分,针对我公司提供的商务和技术文件,“▲”条款为废标项,但“PLC技术AR仿真实训教学APP系统”、“多种电机在环实时仿真实验系统”、“教学资源学习平台”等相关参数均不属于“▲”参数,应该属于扣分项,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在评标过程中对相关技术证明材料优于或低于、符合或不符合部分已做相应的评审,我公司认为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或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在评分中已经有11.9分的扣除,不存在得分偏高问题,且我公司认为软著证书的真实性在专家评标时、中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均有核实,不存在材料虚假问题。
对于“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是同一家公司问题,我方在“商务和技术文件文件”中“企业相关情况介绍”后附了一份我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原因是“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行业中大家都熟知“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与服务(“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也是“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2020年“电子电工综合实训台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旨在告知用户及供应商签合同时与原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和后续业务关系与服务均由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来提供,并没有恶意篡改或伪造相关“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在技术参数所需软著证书中,我公司没有故意解释或篡改两家软著证书是为一家公司的相关内容,且我公司提供的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软著证书均是真实、有效、合法的,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在评标过程中对相关技术证明材料优于或低于、符合或不符合部分已做相应的评审,我公司认为杭州力控或浙江力控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在评分中已经有11.9分的扣除,不存在虚假响应情况。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可编程控制器实训装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NBITC-202231164G )于2022年10月24日下午14:00开标,预算金额95万元,由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共有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专家委员会评选,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结果公布后,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上述两公司先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对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阅,并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过程进行了调查,现调查已终结。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标专家从“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已根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打分,经核对评委评分表,并未有客观分评审得分不一致的情况。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软件均已登记并领取了著作权。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公司更名说明函”,声明“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关系,为同一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投标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标,在无反向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真实有效。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及的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力控科技有限公司非同一家公司的情况,超出了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作答复。投诉人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能够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的证明材料,对其主张的相关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浙江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力控电气实训考核软件”,其著作权人与投标人不一致,不符合采购文件“软件与硬件为同一家制造商”之要求,不能获得评审分。扣除评委多给的相应分数后,投标供应商得分顺序发生了改变,且影响了评标结果。鉴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标人所涉相关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另案查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