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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2〕 第011号)
发布日期:2023-01-19

  投诉人: 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桥北金燕龙大厦301室

  被投诉人1: 宁波体育运动学校     

  住所: 宁波市高新区腊梅路225号

  被投诉人2: 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5号永煌大厦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MC-2022115G单)”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投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补正后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上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11月7日发布中标公告的质疑函回复的情况下直接签订合同属于违规行为,公告期限不足即签订合同也属于违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违常理。

  事实依据:2022年11月7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在公告期限内于2022年11月9日向招标代理公司、采购人、宁波市财政局提出质疑。但是,招标代理公司于11月11日(单一来源中标公示不足7个工作日)发布“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的合同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诉事项2: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第一次单一来源公示被投诉人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函“贵公司的单一来源质疑,我司已于2022年9月9日收悉,将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组织第二次专家论证”,然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进行了第二次单一来源论证,由于论证不合理,投诉人二次质疑,但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未对本次质疑做出答复,且竟然于11月7日直接发布单一来源中标结果公告。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2022年9月28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单一来源的第二次论证,投诉人9月29日再次提出质疑,并阐述了整个项目的不合理性并给出建议。招标代理公司不再回函,沟通结果是超出他们的管理范围,需要宁波市财政局处理,速得尔和宁波市财政局沟通无果。然而,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于11月7日发布“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

  1.废除此次单一来源中标结果,取消对应合同。严格审查之前流程之中的漏洞造成原因。

  2.采购人重启本项目规划、审批方案,然后启动公开招标流程,更正上次招标中的技术要求“符合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的电子靶使用规范,通过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的认证;满足10米、25米、50米手枪项目的所有训练及比赛要求”为“符合中国射击协会认证标准,投标产品需取得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证书”,如果投标供应商依然不能满足三家,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竞争性谈判等后续合规流程。

  3.新的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体育设备器材选型的精神;符合2020年5月下旬“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的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符合当前社会发展格局、国际竞争形势。

  不可以设置各种过高条款、盲目提高标准将国产品牌厂商排除在外。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2年12月21日共同作出投诉答复,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

  该项目经三次专家论证和两次公示后,由贵局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并于2022年11月7日15时在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了协商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于同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北京合利兄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于2022年11月9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相关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本项目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符合文件规定,并非投诉书中所述的“单一来源中标公示不足7个工作日”,不存在公告期限不足即签订采购合同的违规行为。

  我们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成交结果的质疑函,该质疑内容主要针对本项目采购方式应用是否合理的问题,但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我们认为作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宜对此类已由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答复。因此,我们未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而且,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在质疑处理或者投诉处理期间,项目的各个流程需要暂停及不能实施。

  2.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表述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质疑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对单一来源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应为“异议”,而非投诉人所述的“质疑”。

  我们在第一次收到异议后,针对异议内容组织专家进行了第二次补充论证,论证结论认为异议内容不成立,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第二次公示,同时告知了投诉人论证结论。投诉人在获悉相关信息后,在第二次公示期间,再次向我们提出异议,采购人为了慎重起见,仍又组织专家进行第三次补充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第二次异议内容不成立。采购人于2022年11月1日将所有的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提交至贵局,贵局在审核相关材料后批准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上述做法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唯一供应商的公示”的有关规定。因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对投诉人第二次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回复。

  四、调查结果

  (一)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MC-2022115G单)采购预算金额2774万元,项目于2022年8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被投诉人2于2022年8月15日和2022年8月24日两次发布更正公告,对项目采购需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审时间进行了调整,项目于2022年9月1日下午开标,共有北京合利兄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和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于2022年9月2日发布废标公告。

  2022年9月1日下午开标结束后,评审专家小组对采购文件条款设置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认为采购文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排他性、歧视性条款,同时,评审专家小组根据投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认为投诉人无法满足“▲2.1.1.1符合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的电子靶使用规范,通过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的认证;满足25米手枪项目的所有训练及比赛要求”和“▲3.1.1.1符合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的电子靶使用规范,通过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的认证;满足50米小口径项目的所有训练及比赛要求”等两项条款,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任何负偏离或未响应的视为无效标处理,评审专家小组认为本项目仅有北京合利兄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符合并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项目于2022年9月5日发布了“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投诉人于2022年9月6日对本次单一来源公示提出了异议。针对异议内容,被投诉人于2022年9月27日组织了第二次专家论证,并于当日公布了“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单一来源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投诉人于2022年9月29日再次提出异议。被投诉人于2022年10月21日组织了第三次专家论证,认为投诉人生产的电子靶无法满足项目的基本需求,而符合国际射联认证要求的三个品牌(Megalink、Meyton、Sius)中,只有Sius的国内代理商北京合利兄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对本项目作出响应且满足采购需求,认为符合单一来源采购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采购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并按要求提交了论证、公示等有关资料,本机关在充分考量本项目采购需求合理性、异议内容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11月2日批准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本项目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成交供应商为北京合利兄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投诉人于2022年11月9日提出质疑,要求废除此次单一来源采购,重新启动项目规划、审批方案和公开招标流程,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不宜再进行答复,因此,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的合同公告”,合同签订日期显示为2022年11月9日。目前,本项目合同已经履行。

  (二)本项目经本机关核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称在单一来源公示期间提出的“质疑”实为本条指的“异议”,并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对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的有关规定,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与签订合同为同一天,且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后,必须暂定合同签订或者履约。

  本机关也未发现本项目采购合同的签订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收到第一次单一来源公示异议后,已按规定组织了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了“宁波体育运动学校采购专业射击电子激光靶机项目单一来源第二次公示”,同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本机关,上述作法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在收到第二次单一来源公示异议后,又组织了第三次针对性的补充论证,在此基础上,报本机关审批。本机关在充分考量本项目采购需求合理性、异议内容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11月2日批准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上述程序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并无不妥。因此,对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间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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