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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3〕第11号)
发布日期:2023-11-2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3〕第11号

 

投诉人: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

被投诉人1: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单位)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105号

被投诉人2: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606室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居住小区垃圾分类‘两点一房’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科信建代字﹝2023﹞270041)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废标事项:代理机构对该问题进行了答复,投诉人仍未能理解。以其他8家都盖了而投诉人没盖的评审标准成为对投诉人废标的理由不理解。

     依据招标文件P85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规定,制作投标文件并附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于排版的原因,页面显示文字下方有足够的空间可以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所以无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附至后一页。并且投诉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盖章均采用逐页盖章方式,保证每页均有公章。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与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理解不一致:如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为同一页的,的确需要分别盖章,已证实复印件为原件(复印件盖公章的作用);投诉人则认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同一页的只需盖一个即可,再言之投诉人附上的是原件扫描件,更能证明真实性。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法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完全可以向投诉人提出澄清通知,而不是废标通知。对于评标委员会的废标处理,投诉人表示不服。

     投诉人经常在政采云投标,经常这样处理招标文件中的同类问题,从未发生过废标情况。这样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未在否决标情况之列。投诉人制作投标文件虽不符合招标文件制作格式的要求(招标文件要求分两页,投诉人制作成一页内),也算格式制作的细微偏差。此情况并未改变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的响应情况,不构成废标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这样的情况未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九条:“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中标明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加盖公章部分采用CA签章,签字部分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扫描上传。授权代表签字的,还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诉人的投标文本,不存在该情况。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评标委员会故意针对投诉人,投诉人遭受了不公平、差别、歧视对待。

    事实依据:

   (1)依据1、招标文件P85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如下:

    

    投诉人投标文件开标时如下:

   2)依据2、开标时收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如下:

 

         法律依据: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解释:复印件加盖章后与原件的法律效力从效力推论上是一样的,如果本身不存在瑕疵应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解释:如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确定是合法的承担民事责任主体,其中有一个章是真实的话,那么合同有效。)

    D.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诉事项2:对于该问题代理以质疑时效过时为由避而不答。投诉人对此回复不满意。质疑时效性难道比乱设置招标文件的问题还严重吗?

    投标准备时间及评分项设置问题不合理: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文件预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正式发布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下午16点左右(正式公告时间非常巧,安排在国庆节前一天,如潜在投标者在国庆后知悉,就无法制作样品等而放弃投标),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9日9:10(北京时间)。虽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是本项目难度大,要求高,20天(含国庆8天节假日)内完成所有内容不符合实际除非提前获知招标信息)。除制作投标文件外还需完成大尺寸的样品制作、三维动态建模出效果、现场演讲准备、评分标准里面对397个垃圾房点位的效果图制作以及171个小区的经纬度采集工作,无论哪一项工作都不是正常的12天内可以完成的。

    投诉人从本项目的预公示时开始关注准备的情况下准备投标情况如下:

    C1-a(高档型)样品垃圾房制作(尺寸4.3米*5米)(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P69-76):投诉人在项目预公示时知道需要准备样品,但是怕公示公告时会改变关键尺寸,不敢盲目制作,直至正式公告发出当晚确定完尺寸关键参数才下单制作,生产部门的答复是需要20天(加工、喷漆、装修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输等),由于招标时间紧,加班加点才能制作完成。如果预公示未关注而是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内开始关注的,制作时间完全不够。

    针对评分标准里面对397个垃圾房点位的效果图制作以及171个小区的经纬度采集工作,投诉人配置针对此次投标配置了大量的人员进行本项工作,一天只能采集10多个垃圾房点位并制作成效果图,投诉人尽可能在做这项工作,20天时间内也不能完全完成所有小区的采集工作,只完成了200多个点位,全部完成至少一个多月时间。

    三维动态建模成动画制作时间,投诉人选择的是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也需要20天左右时间。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标★的技术参数为重要参数,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对所投产品主要原材料(201不锈钢、镀锌管、16厚金属雕花板)的检验报告、分类垃圾房(屋)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有CMA、CNAS资质)出具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在技术需求中反复出现8,还有7个其他★的技术要求,共15个★。

    在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商务技术评分要求中“技术要求响应性: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中技术指标要求的得8分;标注★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1分,未标注★的指标每负偏离一条扣0.5分;本项最高8分、最低0分。★本项评议最终得分小于等于零分的作无效标处理”只要这两项报告未提供,本项得分为0,作无效标处理。可见这两份报告不得不提供,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存在。

    调查可知专业检测机构对主要原材料的检测报告需要12个工作日,而垃圾房安全性评估报告检测最快要30天。

    综上述可见,招标代理评分项分值未量化设置不合理,为供应商预留准备投标的时间明显不合理。

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卡在国庆节假日前发布公告,明显是故意为之,利用国庆节假日缩短样品制作和投标准备时间,从而减少供应商竞争,在如此苛刻的时间要求下,还有单位能完成并且中标的供应商,招标代理与采购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不排除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信息嫌疑。

    事实依据:

    依据1:招标文件P1-2

 

    依据2:招标文件P20

 

 

 

 

现场

讲解

根据投标人代表现场方案讲解(包括对项目的了解,项目整体思路)的清晰程度、表达完整性,对评委现场提问的回答专业程度、针对性、表述是否明确等进行评议: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清晰、表达完整、对本项目了解透彻,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强、表述明确的得4-3分;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一般、表达一般、对本项目了解一般,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一般、表述一般的得2.9-2分;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混乱、表达较差、对本项目了解较差,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较差、表述较差的得1.9-0分,未讲解不得分。

4

根据投标人对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示(包含垃圾分类房结构模型图、分解效果图、关键结构、材质、功能、特点、优势等)的清晰合理程度、表达完整性、专业程度、针对性、表述是否明确等进行评议(MP4播放格式或PPT播放格式,时长不超过5分钟):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清晰、表达完整、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透彻、针对性强的得4-3分;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一般、表达有所欠缺、对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完整、针对性一般的得2.9-2分;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混乱、表达较差、对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不完整、针对性较差的得1.9-0分,未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不得分。

4

      依据3:招标文件P18

    依据3招标文件“★”位置P46-47、48-49、51、53、58-60、67、74

    法律依据: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3:对于该问题代理以质疑时效过时为由避而不答。投诉人对此回复不满意。质疑时效性难道比乱设置招标文件的问题还严重吗?

    投标成本费用高以及乱设置评分项问题: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外,还要求了大型样品、三维动态视频以及现场讲解答辩。项目只是采购小区的垃圾房,难点就是产品的质量功能性是否满足、采购的量以及小区的点位较多。招标文件中可以适当要求但不易过多,再保证能体现供应商能力及实力的前提下,减少投标成本,而不是刻意的增加了投标成本来排挤其他潜在供应商。投标费用主要材料检测报告和垃圾房检测报告大约需要10万元,垃圾房样品费用15万元,三维动态8万元,共计33万元。存在故意提供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上述的四点要求随便两点都能证明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承接本次采购的能力,以及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人要求。请贵单位进行酌情考虑并进行删除。

    事实依据:

    依据1招标文件P20

 

 

 

 

现场

讲解

根据投标人代表现场方案讲解(包括对项目的了解,项目整体思路)的清晰程度、表达完整性,对评委现场提问的回答专业程度、针对性、表述是否明确等进行评议: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清晰、表达完整、对本项目了解透彻,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强、表述明确的得4-3分;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一般、表达一般、对本项目了解一般,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一般、表述一般的得2.9-2分;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混乱、表达较差、对本项目了解较差,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较差、表述较差的得1.9-0分,未讲解不得分。

4

根据投标人对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示(包含垃圾分类房结构模型图、分解效果图、关键结构、材质、功能、特点、优势等)的清晰合理程度、表达完整性、专业程度、针对性、表述是否明确等进行评议(MP4播放格式或PPT播放格式,时长不超过5分钟):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清晰、表达完整、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透彻、针对性强的得4-3分;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一般、表达有所欠缺、对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完整、针对性一般的得2.9-2分;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混乱、表达较差、对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不完整、针对性较差的得1.9-0分,未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不得分。

4

   依据2招标文件P18

   依据3招标文件P51

    依据4招标文件P69

  

    法律依据:

    A.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由于公司在符合性评审中被废标,商务技术标未继续参评,如果质疑函质疑成功,有可能将本项目开启复评,但是投诉人很难相信原评委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客观的对待投诉人的招标文件;故结合投诉人提出招标文件中不合理情况,申诉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3年111日向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中标单位“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答辩:

    关于废标事项质疑,招标文件P85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规定有两处需要盖章“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非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解的“招标文件要求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为同一页的,需要分别盖章”的意思,与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排版无关。在符合性审查中,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余8家投标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评标委员会意见一致认定贵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根据招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九条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未盖章予以废标处理。”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评标委员会未故意针对投诉人,对投诉人未实行不公平、差别、歧视对待,未违反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3答辩: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3是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过时效,投诉人于2023年09月29日获取招标文件,且在2023年10月19日9:10(北京时间)前提交了投标响应文件,表明对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无异议。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十五条质疑条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已过招标文件质疑时效。因此被投诉人不予受理。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以上三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驳回质疑请求,维持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居住小区垃圾分类“两点一房”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科信建代字﹝2023﹞270041号)”最高限价为3584.0031万,于2023年10月19日开标,共有9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2009.8285万元。投诉人在符合性审查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盖章,被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对招标结果不满,于1024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0月25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未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九条规定进行盖章,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二条第七款、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的《符合性审查表》(附表2)第八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将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事实清晰,法律依据充足。因此,本机关对投标人的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2.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两项均为对招标文件设置的投诉事项,本项目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9月29日获取招标文件,而投诉人于10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上述事项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规定,上述事项的质疑已超法定期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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