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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采决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7-21

余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采决处字[2023]2

投诉人:江西择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医科大道608号一标准厂房      

被投诉人1: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18楼 

被投诉人2:余姚市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城东路800路 

相关供应商:杭州祥茂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 余姚市人民医院水激光治疗仪、新生儿中央监护系统、针刀镜、阅片染片机、自助发药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GZXYY-202300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5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提交相关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5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一:该项目的中标的生产厂家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拔松针、软组织剥离器(经筋刀))一类备案凭证后面备注有不可在内窥镜下使用而参与些次项目有超范围使用的嫌疑。

事实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松针、软组织剥离器(经筋刀))有备注不可在内窥镜下使用。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条例《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规定。

         投诉事项二:中标结果的中小企业声明为虚假响应!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5月4日公布的西华县中医院微创针(刀)镜项目的结果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我们浙江政府采购网中余姚市人民医院水激光治疗仪、新生儿中央监护系统、针刀镜、自助发药机采购项目2023年5月5日公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公示中同一生产厂家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但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公布时间相差1天,中小企业声明函里面的内容却不一样甚至相差太大。请严查严惩此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予市场以公平公正的环境!

事实依据:官方平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浙江政府采购网中的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1此中标结果无效。2、严查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62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367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被投诉人1答复:

1.本次招标文件标项3针刀镜项目中“2.2拨松针:用于探、

拨、挑、刺”和“2.4软组织剥离器(经筋刀):用于剥离或分离组织”

并未要求这两种器械一定要在内窥镜下使用,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条例《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也没有规定这两种器械一定要再内窥镜下使用,查阅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中标方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查阅开评标资料,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根据声明函内容,为小型企业。

采购人答复:

1.针刀镜项目招标文件中“2.2 拨松针:用于探、拨、挑、刺”和“2.4软组织剥离器(经筋刀):用于剥离或分离组织”条款并未要求这两种器械需在内窥镜下使用。同时根据医务科及临床反馈,两种器械在临床使用中并不需要在内窥镜使用。

2.关于中小微企业,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根据声明函内容,评审专家组认定为小型企业。在接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后,我院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https://xwqy.gsxt.gov.cn/)”进行了查询确认,查询到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相关供应商答辩::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一)、本公司在招标文书中提供的注册证,都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关于“超范围使用的嫌疑”缺乏事实依据,恳请驳回。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公告(2021年第158号)公布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我公司被投诉产品,分别属于无源器械中的一级产品类别序号07的手术器械--针中02的类别 02 手术针、一级产品类别序号10的手术器械一剥离 器中的二级产品类别01剥离器,根据该目录的产品描述,拔松针、软组织剥离器两器械均不在内窥镜下使用(见附件1)。可见,国家规定如此,该两器械均不在内窥镜下使用,投诉人对招标项目理解片面,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已经废止,故投诉人提到的我公司产品应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应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本次招标项目名称“针刀镜项目”只是这一技术产品项目的总称,其中包括若干个子系统,如:医学影像系统、图像处理系统、冲洗系统、内窥镜、内窥镜手术器械、其他配套器械等等。本次招标产品软组织剥离器、拔松针,主要用于关节外软组织粘连的松解、分离和扩张。该器械使用时,一般单独使用或与其他无限制条件的器械组合使用,不需要在关节内窥镜下操作(见附件 2),符合招标项目其他系统需求。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公司于2023年5月7日已经向采购人和招标公司进行了书面澄清,澄清修改后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仍符合中小企业条件,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由于我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标书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关于制造商广州亿福迪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的数据有误(注册资本误填为资产总额,但不影响该公司小型企业的性质),特此进行澄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所示,财政部国库司咨询答复支持澄清说明的做法(留言编号:1063-3660188):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国库司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下附修改后声明函。

        综上,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财政部门应当驳回其投诉。并应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调查结果

         余姚市人民医院水激光治疗仪、新生儿中央监护系统、针刀镜、阅片染片机、自助发药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GZXYY-2023003)于2023414日发布项目采购公告,202355日发布项目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356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2023512日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回复给投诉人。投诉人对于质疑回复不满,于2023516日向余姚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补证相关资料后本机关于2023530日正式受理。因投诉事项涉及对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认定,须请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开展认定工作,故本项目投诉处理时间延长10个工作日,已书面告知投诉人。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回复函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采购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一: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标项三针刀镜设备的技术规格及其它要求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其中两项器械拨松针、软组织剥离器(经筋刀)的临床使用范围,采购人答辩中也做出了上述两项器械不在内窥镜下使用的情况说明。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二:经评审,本次投诉相关供应商杭州祥茂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提供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5月4日公布的西华县中医院微创针(刀)镜项目的结果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本项目中被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三项内容均有明显不同。相关供应商杭州祥茂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中称为其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了制造商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的数据填写有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向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公函,要求协助开展对其企业规模的认定工作。经收悉《关于对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企业规划认定的函》(秿埔工信函[2023]559号),其中明确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制造商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于“工业”小型企业的行业化型标准,本机关认为相关供应商杭州祥茂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虽因工作失误导致《声明函》数据书写错误,即从业人员、收入、资产总额填写数据不实,但不影响其企业类型划分,符合本项目标项三针刀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结果有效。相关供应商杭州祥茂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综上,对于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一、二缺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财政局                                                                          

                                                                                                                                                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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