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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采决处字[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10-13

余姚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采决处字[2023]4号

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新材料科技城贵驷街道贵安路10号209-481

被投诉人1:宁波永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余姚市南雷南路328号合力大厦南幢5楼

被投诉人2:余姚技师学院(筹)

地址:余姚市开丰路388号

相关供应商: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普惠路11号(自主申报)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 余姚技师学院(筹)机械实训耗材项目(项目编号:NBYT-2023-019)”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提交相关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一:代理公司及采购人以及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区别、有差异化对我公司进行不公平评审。事后我公司对此项目进行申诉,均不进行受理且歪曲事实,且事后找不合理的理由对我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不公平审判,评审过程不公,评审结果有倾向性,质疑答复明显不作为,歪曲事实,偏袒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  

        事实依据:根据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 1:评审过程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我公司进行公平性地优惠扣除减免,导致我单位排名出现严重有误。希望评审专家重新按照中小企业优惠扣除减免政策进行重新排名。但代理公司在开标当天以我单位就算重新排名也是第二名为由,拒绝安排专家重新排名;直接公布中标结果。在收到我单位质疑函后又进行事后主观性补充说:“因在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核对,本项目有 210 项货物,您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为 79 项,制造商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根据官网查询从业人员人数严重不符,故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首先,我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制造商数据无误,代理公司提出的79项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根据官网查询,从业人员人数严重不符,是哪个官网?又是哪个评审专家提出来的不是小微企业?为什么千方百计地阻止我单位享受小微企业扣除减免?(我单位能提供详细的官网凭证,能充分说明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就是小微企业,符合享受扣除减免政策。根据“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官网查询: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在小微企业名录内”详见附件一:佐证材料;又根据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布了企业2022年年度报告;报告中公布了单位缴纳社保人数;其中:失业保险74人,工伤保险74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6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6人,生育保险66人;企查查(https://www.qcc.com/)网站查询缴纳社保人数:74人;爱企查(https://aiqicha.baidu.com/)网站查询缴纳社保人数:74人;详见附件一:佐证材料。))其次,在开标当天,我单位提出对我单位进行扣除减免,重新排名,代理公司如果没有组织专家重新评审,做实没有对我单位提出的诉求进行受理;如果代理公司安排重新组织评审,对于评审有歧义的地方,在没有明显的证据的事实上,就单方面认为我单位提供的有问题,那是不是应该在当天跟我单位进行确认、核实?但是从开标结果公布之前,代理公司、采购人及评审专家自始至终没有找我单位进行核实,而是在收到我单位质疑函才个人主观性回复说:“因在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核对,本项目有 210 项货物,您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为 79 项,制造商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根据官网查询从业人员人数严重不符,故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这种弄虚作假、混淆流程、欺骗回复的操作行为是为何意?

法律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相关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二:代理公司及采购人对我单位的合理诉求不受理,对我单位提出质疑的拟中标单位的错误性行为却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答而非答,明显在偏袒拟中标单位,对我单位不公。

         事实依据: 依据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2023年8月3日发布的宁波永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余姚技师学院(筹)2023 学第一学期机械实训耗材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了拟中标供应商为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以及附件信息-报价明细表(详见附件二-佐证材料)。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二)采购内容一览表;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报价明细表与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不一致,出现大量负偏离:具体包括报价明细表中的第15项-210项共计 196 项,全部与采购文件严重不相符(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序号、标的名称、规格型是与采购文件中的序号、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完全不一致.大量负偏离,具体详见附件佐证材料。) ,我单位对比提出有理有据的质疑内容,招标代理方的质疑回复函:“因在评审过程专家先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核对,9 家单位在商务技术中货物清单写了完全响应和无偏离,故专家都未做出扣分处理。”这个回复明显只是做了象征性的不作为、不负责地回复,但并未对我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及诉求进行反馈和处理,明显在逃避问题,规避回答,避重就轻。我单位认为:该项目为综合评分项目,不能仅因为商务技术写了完全响应和无偏离,就判定整个标书完全响应,应综合评估(从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问价三方面进行评审),不能仅因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招标代理方在评审时未看到拟中标人(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的报价文件存在的重大偏离的行为,而置之不理,置若罔闻,更不能因评审专家的失误,规避问题,逃避处理,而不受理,何况我单位在质疑函中也明确标记出了哪些有偏离的内容。代理公司、采购人及专家评审在知道问题所在后,仍然不进行反馈和做出正确处理及答复意见,显然是不负责、不作为、有失公允的,对我单位实行不公平待遇。

法律依据:

(1)根据采购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表,技术参数偏离(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与需求的吻合程度和偏差情况进行评审,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各项要求的得28分参数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没有完全符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的配置和技术参数都视为负偏离)。综上所诉,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在技术偏离表中出现的大量负偏离行为是就应该扣除掉这28分。但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却给予无技术偏离,给与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28分的满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三:我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质疑函(详见快递签收信息),代理公司及采购人却单方面人为、主观认定我单位提出的质疑函过期,不受理该案件,拒绝接收我单位的质疑函。  

        事实依据: 宁波永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回复说“我单位收到纸质质疑函时间已超过结果公示发出后 7个工作日。”我方不予认可。而事实上本项目于2023年8月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中“十四、其他补充事宜-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我方质疑函2023年8月8日提出质疑且宁波永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收我方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08点50分(详见快递单号及签收单)。质疑时间完全没有超过7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1. 根据我单位提供的小微企业函进行政策优惠减免扣除,并重新排名;
  2. 根据拟中标人的偏离行为进行负偏离扣除处理.并最后重新排名。
  3. 对最后重新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作为拟中标单位。
  4. 对相关涉职人员的违规、包庇行为进行相应的教育和惩罚。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被投诉人1答复:1:我单位已收到关于余姚技师学院(筹)机械实训耗材(采购编号:NBYT-2023-019)的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针对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1:评审过程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我公司进行公平性地优惠扣除减免,导致我单位排名出现严重有误。

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因在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检查,经过讨论认定,评审专家认定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210项货物都是小微企业生产制造,我司在收到投诉后对各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核对,本项目有210项货物,其中货物清单中(31项45号钢、33项Q235、34项45号钢、92项45号钢、93项45号钢、94项45号钢、131项A3扁钢、132项A3扁钢、133项A3扁钢、134项A3扁钢、167项型材、168项型材、169项型材、170项型材、171项型材、172项45号钢、174项Q235、200项45号钢、202项Q235为钢材),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上述货物清单中制造商为“江苏双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该制造商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模具及配件、五金;销售:金属材料、钢材、木材。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单位无钢材工业生产许可证,故江苏双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钢材的生产制造能力。

        投诉事项2:余姚技师学院(筹)机械实训耗材项目拟中标单位(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提供的报价明细表有大量跟采购文件不一致的响应行为,应该按照负偏离作扣分处理,重新排名。

        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按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在电子版商务技术文件中“合同条款响应表”和“采购内容及需求响应表”中提供了采购内容清单,并承诺无偏离和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需求”,评审专家在审核报价文件时,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报价符合要求,未发现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报价明细表”规格型号问题;我司在收到投诉后经过核对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分项报价表”物品名称栏、数量栏、单位栏、总价栏无误,其中“分项报价表”规格型号栏因电脑复制粘贴原因15项开始至210项有误,与招标文件规格型号不一致。

         投诉事项3:评审过程中代理公司及采购人有明显的行为进行区别、不公平的评审待遇,对我单位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对拟中标单位的问题却置若罔闻。招标代理与评审专家涉嫌包庇中标供应商的行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损害潜在供应商的利益。

投诉事项3答复意见:经过审查我们单位没有对其他供应商进行区别、不公平对待,对投标文件审查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准,我们只起到解释及辅助作用。在评审过程中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代理职责。

被投诉人2:采购人答复:本单位已收到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余姚技师学院(筹)机械实训耗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YT-2023-019)的投诉书副本。针对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宬公司)的投诉书,本单位进行了认真核实,现根据事实和规定对金宬公司提出的三个投诉事项分别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金宬公司称代理公司及采购人以及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区别、有差异化对其公司进行不公平评审。事后其公司对此项目进行申诉,均不进行受理且歪曲事实,且事后找不合理的理由对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不公平审判,评审过程不公,评审结果有倾向性,质疑答复明显不作为,歪曲事实,偏袒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具体指质疑事项1:评审过程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其公司进行公平性地优惠扣除减免,导致其排名出现严重有误。及其质疑事项3:评审过程中代理公司及采购人有明显的行为进行区别、不公平的评审待遇,对其单位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对拟中标单位的问题却置若罔闻。招标代理与评审专家涉嫌包庇中标供应商的行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损害潜在供应商的利益。

本单位对投诉事项1答复如下:

         在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仔细核对。金宬公司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填写的序号31-35、88-95、131-134、167-174、200-203项产品的制造商为江苏双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序号的钢材、铝材、型材等重要物资,一般都由大型钢铁企业生产。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苏双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详见附件1):生产、加工、销售: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模具及配件、五金;销售:金属材料、钢材、木材。对于金属材料、钢材,该企业只有销售资格,没有生产制造资质,因此江苏双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是该类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家。

根据上述内容,可确定金宬公司报价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实际不符,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待遇,故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且评审过程中,相关评审专家严格执行招标评审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仔细核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商务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对相关中小企业做出了正确的判断。不存在招标代理与评审专家涉嫌包庇中标供应商的行为,更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投诉事项2:投诉人金宬公司称代理公司及采购人对其单位的合理诉求不受理,对其单位提出质疑的拟中标单位的错误性行为却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答而非答,明显在偏袒拟中标单位,对其单位不公。具体指质疑事项2:余姚技师学院(筹)机械实训耗材项目拟中标单位(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提供的报价明细表有大量跟采购文件不一致的响应行为,应该按照负偏离作扣分处理,重新排名。

本单位对投诉事项2答复如下:

        在评审过程专家先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核对,包括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在内的9家单位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合同条款响应表”明确写明:投标文件完全响应和无偏离;同时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商务技术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偏离表”明确无偏离,《商务技术文件》“交货清单”中的型号、数量也与采购需求一致。(附件3、附件4)。根据上述情况,专家不做负偏离扣分处理,不存在投诉人金宬公司所述情形。

         投诉事项3:投诉人金宬公司称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质疑函,代理公司及采购人却单方面人为、主观认定其单位提出的质疑函过期,不受理该案件,拒绝接收其单位的质疑函。

本单位对投诉事项3答复如下:

          经了解,中标结果公告后,金宬公司仅向代理公司邮寄了质疑函,并未向本单位提交,本单位也未答复过上述内容。另外,本单位在查询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货物报价与实际采购价格存在严重的差异。

例如:序号2“数显外径千分尺(型号:MDC-125MX)”,根据本单位参考品牌为(三丰、马尔、英示),最高限制单价为2683元,而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恒量量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恒量品牌报价为2500元,而实际“上海恒量量具有限公司官方商城”平台报价为120元左右。序号3“数显外径千分尺(型号:MDC-150MX)”,根据本单位参考品牌为(三丰、马尔、英示),最高限制单价为2593元,而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恒量量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恒量品牌报价为2450元,而实际“上海恒量量具有限公司官方商城”平台报价为128元左右。

同时序号126、序号127……共计7项报价也存在同样报价问题(详见附件2)。

本单位认为公开招标的目的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有效节约相关成本、提高效率,保障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避免相关资源浪费。本单位是在已给出的参考品牌基础上确定的最高限价,本单位认为虽然投标方可以不按照参考品牌投标,但投标方给出的品牌、型号和与之对应的物品报价也要合理,而不是随意报价。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报价与实际采购价格存在非常严重的差异,本单位认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乱报价的行为,若按照这个报价,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极大隐患,是对纳税人的不负责任。

综上,本单位认为此次招标活动完全符合要求。综合本次参标投标情况以及投诉人(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诚信情况,请求贵局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以便我们学校能够尽快的开展本学期正常的实训教学活动。

四、调查结果

余姚技师学院(筹)机械实训耗材项目(项目编号:NBYT-2023-019),采购预算金额68.2881万元,于2023年7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8月8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项目于2023年8月2下午开标,共有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嵊州市凯阳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金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项目于2023年8月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回复函等资料,对被投诉人、采购单位、评审专家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一中投诉人称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却未享受小微企业扣除减免。本机关查询评审资料,约谈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评审,一致认为该声明函中涉及的个别材料不可能由中小企业制造,其内容不真实,因此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未对投诉人就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进行相关的询问,认定结果也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本机关认为: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故《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唯一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也没有权利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在评审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不实的情形,应该将供应商投标文件认定为无效标,同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向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工信部门)行使行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因此,评审专家对项目中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且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余姚市星驰模具配件店报价明细表与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未对其进行负偏离扣分。本机关调查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程序,对中标供应商的技术文件进行了评审,并根据评分标准表各自完成打分。评标委员会称本项目设备清单数量多,未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核,均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中该项内容的评审存在明显错误,且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三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拒收其质疑函。本机关调查发现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质疑函,并于2023年8月16日书面回复投诉人,不存在拒收质疑函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意见无效。对评审专家违规评审问题将另案处理。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一、二投诉成立,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采购人撤销合同。因本项目未推荐第二预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财政局                                                                         

                                                                                                                                                       2023年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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