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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4〕第1号)
发布日期:2024-04-23

宁海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采投处字〔2024〕第1

诉人:东恒雍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兴工二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春港

联系电话:13968326677

被投诉人1:宁海县市政园林管理中心

地址:宁海县桃源中路135号

联系人:胡秀珍

联系电话:0574-59979695

被投诉人2: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中路99号

联系人:邬永飞

联系电话:0574-82538390

相关供应商: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218号904室

联系人:薛永明

联系电话:0574-88139076

相关供应商: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力洋镇东园村林屿

联系人:陈贤苗                 

联系电话:0574-25552222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城区2023-2026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采购编号: GXZB-NH2023-00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审核后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2023年8月29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3﹞2号)。后期根据宁海县行政复议局《关于在审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风险提醒通知书》,2024年2月20日向本案相关人送达《关于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3﹞2号)的通知》,于2024年2月21日重新开展调查,现经重新调查核实,本案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并非小微企业,却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影响评标结果。

事实依据:首先,经《全国个体私营经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址:http://xwqy.gsxt.gov.cn/)和企查查(网址http://www.qcc.com/)查询,上述两家单位非小微企业家。

其次,投诉人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查询,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有工程项目16项,其中市政工程14项、房屋建筑工程2项,内容均为施工总承包或施工;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共有工程项目19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17项,市政工程2项。由此可见,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归属均属于建筑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结合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上一年度(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17628万元,资产总额为11352万元”以及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上一年度(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8357.26万元,资产总额为7213.8万元”,可以明确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均不属于小型企业,而属于中型企业。

      再次,投诉人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查询,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有注册人员25人,且在企业简介中声明“现有职工157人”,故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即使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也不属于小型企业,而是中型企业。

     最后,根据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声明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均远高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划定标准(17628万元、8357.26万元),其从业人员不可能低于100人。投诉人认为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显然不属于小微企业,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达220万元(中标价的10%)。除此之外,被投诉人宁海县市政园林管理中心作为采购人、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未对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属于履职不作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招标文件P85《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八)特别说明中第2条:“2.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相关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我公司认为应对上述两家公司的投标无效处理,并按评标结果排名重新确定中标人。

  • 当事人答复

(一)被投诉人宁海县市政园林管理中心和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

     投诉人于2023年7月3日发出的质疑,仅是质疑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非小微企业,且质疑的事实依据是:“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和企查查网查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在此规定下,我单位无需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和企查查网”来验证上述两家单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我单位只需对上述两家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核实即可。

通过对上述两家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确实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数上符合),且在中标结果公示阶段,已按规定将两家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起公示,除投诉人外再无其他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明确本次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待业”,而投诉人却理解为“建筑业”,由此造成了误判与误解。

(二)投诉相关供应商的回复

1.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回复:

1)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等,而涉案政府采购项目的内容为:宁海城区绿化养护服务因此我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向宁海县市政园林管理中心投标

2)涉案政府采购项目对资质不作要求,且采购内容为绿化养护服务,基于该服务内容,我司以其他未列明待业”参与投标,并无不妥。

3)投标过程中我司提供的从业人员数据,系根据社保缴纳材料统计,该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陈述,反观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发现部分人员存在重复计数,或未剔除离职人员等情况,因此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我司的从业人员情况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4)根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的规定,因我司的从业人员少于100人,故我司以小型企业的身份参与投标并无不妥。

5)从程序上来说,代理机构已在规定时间内,对我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投诉人未对该份材料提出质疑,故我司认为投诉人对我司的该份声明的内容已做确认。

综上,我司认为,我司在投标过程中并未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本次采购的内容也在我司的经营范围内,我司参与投标,并无任何不妥之处,恳请贵单位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投诉人不合理的诉求。

2.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回复:

关于东恒雍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海城区2023-2026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采购编号:(GXZB-NH2023-003)”一案中,涉及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认定本企业为小微企业的原因,特作情况说明如下:

(1)我公司严格按照上述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报价文件组成内容之一的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针对企业从业人数的填写时,考虑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明确规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且第4条(3)中强调:“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根据上述2点要求,结合一般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数据很难明确。于是,提供了有据可查且最能证明企业稳定人数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进行了填写与定性。这一填法,也是这个养护项目一直以来形成不成文的统一口径。这个城区养护项目自2014年采购招标以来,这次已经是第4次招标,申请查证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单位的填写数据,以证实我公司并非无中生有来填写这一内容。

(2)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统计报表中体现的人数纯是现场施工作业的年度平均人数,工作时间短(有的干几天就退场,最多的几个月结束),且流动性非常大。而本项目属于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一旦中标,合同一签就是三年,要求从业人员相对稳定。再结合上述第一条陈述的采购文件的2点要求,制作标书的粗浅理解,根本没有往建筑业的统计数据去考虑进行填写。

(3)本次我公司的中标价几乎是标段报价中最低的,下浮率达35%,已是项目管理的极限报价,并非有意对小微企业的定性,从而在报价中获得优势。只是结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了填写,未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供内容不实,是指提供内容的不真实,而我公司填报的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这三项数据的内容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只是由于对政策解读不清,仅以采购文件要求为某几项要求为准,导致填报内容可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由此可见,我公司并无主观有意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以牟取中标资格。鉴于此,恳请贵局给予我公司澄清的机会给予纠正,并请相关权威部门进行认定,我公司无条件接受认定结果。

(5)解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给予中小企业更多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而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意味着本项目对中小企业的享受申报是不强制的。据此,恳请贵局对我公司的误填行为,能客观公正,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我公司的中小微企业进行重新认定。

(6)我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质疑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实事求是、高效便捷的原则。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发现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程序违规、审查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的,应当予以纠正”。结合我公司填报数据的实际情形,并未达到本法第三十条的8项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而申请应组织重新复核。
    综上所述,结合项目于2023年8月开始依合同实际开始履约至今,履约期间,诚信服务,深受业主的认可和好评。再次恳请贵局领导深入核实,我公司对于该数据填写过程的实际情形非主观有意,是理解错误导致,重新认定的结果,重新组织进行复核计算,得出采购结果。
    发生这次投诉事件给贵局造成的影响,我公司深表歉意。同时让我公司在小微企业认定上,也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和认知。通过这次经验教训,我们一定好好总结,在今后的类似问题中,更加严谨对待。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6月5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8640万元,分成7个标段,服务时间3年,合同一年一签,开标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时,投标供应商分别是浙江恒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大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永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合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县绿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衡宏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东恒雍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各标项排名综合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其中,标项一为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标项二为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标项三为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标项四为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标项五为浙江恒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标项六为宁波润畅建设有限公司、标项七为宁海县绿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二)质疑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7月3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3年7月6日回复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三)调查结果

本项目是以绿化养护为主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

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的规定,明确本项目对应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投诉人认为“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均达到了中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应享受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政策。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标项二的中标候选人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标项三的中标候选人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投标报价上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规定,本机关2024年1月29日分别向宁波市鄞州区经信局和宁海县经信局发出《关于协助提供中小企业认定的函》。2024年2月6日,收到宁波市鄞州区经信局和宁海县经信局《关于协助提供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确认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和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规定,因此,二家单位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报价10%的扣除优惠政策。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对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对“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问题,经本机关调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处理《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发现其他履职不为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本项目标项二和标项三的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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