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YJ-2025-001-1
二、项目名称: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宁海区域违停拖车及事故拖车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编号:ZJYJ-2025-001-1),2025年4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13日13:30开标,通过资格审查不足3家而废标,5月14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6月6日13:30开标,共有宁海捷达车辆施救服务中心、宁海县跃龙车辆施救服务中心、宁海创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6月6日发布成交结果,宁海创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合同.
投诉事项:1.专家5恶意压分。2.我们提供了5辆重型拖车,均满足招标文件中大型拖车要求,并且租赁合同齐全,为什么一分都不给我们。
五、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分标准中主观评审因素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分别采用5、4、3、2、1、0的赋分方式,评审过程中专家5的评分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畸高畸低行为,政采云系统也未监测到该专家的评分存在畸高畸低行为。在投诉处理调查阶段,本机关通过调阅政采云系统专家抽取记录和评标现场影像资料,评标现场的影像显示评审专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评审专家协商评分等现象。同时,本机关向专家5送达了询问函,专家5复函对相关评审事项进行了解释说明,并表示自己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存在向特定供应商恶意压分的情形。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投诉人主张“专家5恶意压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提供了5辆重型拖车,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大中型拖车的投标资料显示:车牌号浙B2L567、浙B1J357、浙BE4051属于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250N挂、浙BE115挂属于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使用性质均为货运。本项目采购需求对拖车作业主要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利用自身拥有救援车辆、救援设备及技术人员进行宁海县辖区道路车辆施救工作”,明确了本次采购需求是要求投标供应商利用自身拥有专项作业车辆、救援设备及技术人员对违停车辆和事故车辆提供清障、救援等拖车服务。在投诉处理调查阶段,本机关向宁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认定的函》,要求其协助认定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车牌号为浙B2L567、浙B1J357、浙B250N挂、浙BE115挂、浙BE4051的车辆是否具备对宁海区域内的违停车辆和事故车提供拖车、救援等服务的功能。宁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复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的第四条表1、第五条表2、第六条表3的规定: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是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不具有专项作业车救援的专用特征和设备装置”。被投诉人在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宁海区域违停拖车及事故拖车服务项目(采购编号:ZJYJ-2025-001-1)协助答复质疑情况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一致认为投标人须提供能满足违停车辆和事故车辆拖曳清障专项作业的专用车辆,宁波东泽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车辆无法满足关于大中型拖车对违停车辆和事故车辆拖曳清障专项作业的采购需求。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所需拖车性质,应符合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要求,即在设计和制造上应符合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具有起吊、拽拉和托举等多项功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均未提供其他能证明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有效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车辆管理部门认定意见、评标委员会的协助答复意见,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宁海区域违停拖车及事故拖车服务项目(采购编号:ZJYJ-2025-001-1)”采购过程和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