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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宁采处字〔2025〕第9号)
发布日期:2025-08-29
一、项目编号:ZZCG2025Y-GK-106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卫健委超高端CT和DSA采购项目(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浪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楼
被投诉人1: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16号
被投诉人2:宁海县第一医院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42号
被投诉人3: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291号
被投诉人4:余姚市中医医院
地址:余姚市中山南路1500号
被投诉人5: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四、基本情况
浙江省卫健委超高端CT和DSA采购项目(二)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ZCG2025Y-GK-106),2025年3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274300000元,共有九个标项,投诉事项只针对标项3:宁波市(余姚+宁海+象山)-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28排及以上),该标项采购预算40500000元。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于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13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4日发布了六次更正(延期)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6月4日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了采购文件。本项目于2025年6月20日09:00开标,标项3共有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杭州育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025年6月24日发布中标公告。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不合规。2、对质疑事项2,不认同质疑答复,评分标准中第三个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构成横向比较,有利于知名品牌产品。3、对质疑事项3、8、9,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技术参数的要求、属性及分值设置缺乏依据、不合理,有指向性。4、对质疑事项10,不认同质疑答复,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不能或难以形成有效竞争。5、对质疑事项11,不认同质疑答复,技术要求设置排斥中小企业,采购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需求“★1.2,★2.2,★2.3,★2.4,★2.6,★6.7,★7.1”对应设置评分标准为“根据投标内容与招标要求的符合程度进行打分,各标项评审因素及评分依据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本项最高得50分。技术规格书中“▲”为实质性参数,一条不符合作无效投标处理。技术规格书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其他为一般参数”,不存在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 36号中的“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且前述采购需求在招标要求中明确了主要要求,在“评分依据”中基于主要要求将评审因素划分为不同等次的连续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每个评分项独立设置,不存在指标间相互替代或补偿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投诉人主张“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不合规”,但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的设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第三个评审因素“根据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优劣差异进行评分”属于投标产品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27号规定。经本机关调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3月24日修改了采购文件,将评审条款“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根据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优劣差异进行评分。评分范围:5、4、3、2、1、0分”中的“根据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优劣差异进行评分”内容删除,并发布更正公告。投诉环节,投诉人仍对修改前的评审条款内容提起投诉,主张“构成横向比较”,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经审查,评审因素“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评分范围:5、4、3、2、1、0分”,属于主观评分项,评审标准明确,单项分值未超过5分,并分成6档进行评审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涉嫌重复评审、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修改后的评审条款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3.1”为实质性技术参数,“★1.2、★2.2、★2.3、★2.4、★2.6、★6.7、★7.1”为重要技术参数,“1.1、2.1、2.5、2.7、3.2、4.7、5.1、5.2、5.3、5.4、5.5、6.1、6.2、6.3、6.4、6.5、6.6”为一般技术参数,投诉人主张“部分技术参数的要求、属性及分值设置缺乏依据,不合理,有指向性”“重要技术参数分值过大,普通技术参数的分值过低”,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要求、属性及分值设置与其他类似项目差异较大,均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宁海县第一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余姚市中医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并提供了经专家论证的《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表》《市场主要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市场调研情况》以及有关品牌技术参数等调研资料。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及分值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相关的有效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重要技术参数与一般技术参数及其对应评审指标分值权重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不能或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西门子、GE等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均非认定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且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采购目标。被投诉人(宁海县第一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余姚市中医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有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提供了经专家论证的《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表》《市场主要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市场调研情况》以及有关品牌技术参数等调研资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已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以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投诉人以“中小企业的产品因为得分差距太大,实质上无法参与竞争”“评审结果印证质疑事项”为由,主张“技术要求设置排斥中小企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采购结果,以及部分品牌按照本项目评审条款预估得分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技术要求设置是否排斥中小企业的充分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需求调查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发出,故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卫健委超高端CT和DSA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ZZCG2025Y-GK-106,标项: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事项 

无。

                                                                                                宁海县财政局  

                                                                                                         2025年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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