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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宁采处字〔2025〕第10号)
发布日期:2025-08-29
一、项目编号: NBJX2025191C
二、项目名称:金桥科学探索中心氛围营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盛欢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南城区南关街111号
被投诉人1:宁海县金桥小学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一路89号
被投诉人2: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852号(公交会展中心站二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原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赵家小区9幢6号一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编号:NBJX2025191C),2025年7月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7月21日14:00开标,共有宁波原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定州盛欢商贸有限公司、宁波甄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7月21日发布成交结果,宁波原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虚假承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本案中,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故,本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2.关于“宁波原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问题。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宁波原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并对未缴社保进行了解释,但未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宁波原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宁波原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后,已改变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剩余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须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关于投诉人要求核查代理机构与中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往来的诉求,投诉人在投诉环节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两者之间有利益往来的情形。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金桥科学探索中心氛围营造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JX2025191C)”采购过程和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由于宁波原长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其中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剩余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事项
无。
        

                                                                      宁海县财政局  

                                                                      2025年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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