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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慈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慈财〔2025〕0208号)
发布日期:2025-09-19

投诉人: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696号10-2

被投诉人1:慈溪市白云小学

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二路501号

被投诉人2: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前应路1228号精英大厦2楼

 

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慈溪市白云小学教室、功能室等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506004506)”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7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5年8月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中的午休课桌椅,桌斗:书箱底部左右侧及后方设有5个排水孔设计,防止书本等受潮,边缘平整圆滑,美观坚固,美观大方。书箱底部设计有蜂窝状加强筋既保证了书箱的强度,又兼顾美观大方,具有抗扭曲,抗潮且兼顾安全等优点。区别于普通三面封闭书箱,书箱后背有透光孔设计,方便学生上课找课本并且兼具透气功能。投诉人认为午休课桌椅属于新型产品在市面上造型设计多种多样,上述设计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31日对质疑函内容答复,该项回复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复,回复内容毫无法律依据。答复中称“市场上同类午休椅课桌满足三家以上”,对此投诉人不认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满足三家以上就可以将其作为设计限制,根据该项开标评审得分情况可以看出来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并非都是获得满分的只有一家获得设计参数的满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中的更衣柜、二层鞋柜、三层鞋柜要求工艺:采用欧亚标准E1级板。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不需要执行欧亚标准,要求删除或改为国内标准。

事实依据:国内通用的板材环保等级标准是国家标准,室内用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按照限量值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E1级(≤0.124mg/m³)、E0级(≤0.050mg/m³)和ENF级(0.025mg/m³),然而欧亚标准E级认证分为E1、E2两级,E2≤1.5mg/L,E1≤0.5mg/L。国标E0作为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更严格的登记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采购需求中劳技柜工具墙技术要求满足: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六位电脑桌技术要求满足: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阅览桌椅、团体辅导桌椅、双面书柜、单面书柜:弯曲弹性模量符合GB/T4897.1-2003和GB/T4897.3-2003,24h吸水厚度膨胀率符合GB/T4897.5-2003标准;椅:4、成品符合QT/T1952.1-2012国家检测标准。投诉人认为,废止的国家标准失去了作为技术依据的效力,不应继续被使用。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31日对质疑函内容答复,所回复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国家标准废止意味着该标准不再被视为有效或适用的规范,通常是因为其已被新的标准所取代,或者其规定的技术要求已不再符合当前的技术水平或市场需求。使用已废止的国家标准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领域。如果企业或个人坚持使用废止标准,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同时,使用废止的国家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采购需求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设计效果图方面将“效果图与平面布置图的设计美观、布局合理”作为评分项,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属于家具采购,应该围绕货物的质量服务进行评审,要求删减该项评审的分值。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中设置的效果图与平面布置图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上述评审因素均以10分的设计效果图进行加分,已经严重偏离的采购货物的本质,所有的货物尺寸幅度不会差距太大,且效果图只是提到一个美观的视觉效果,与实际存在差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采购需求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维修响应时间:家具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能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3分,2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2分,3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1分。投诉人认为将维修时间分成1-3小时内不同的得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要全面清理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就包括“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因此,政府采购项目是不允许要求供应商将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更不能设为投标门槛。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达到现场与投标人地域存在关联,因为达到现场与地域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上述要求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要求放宽到达现场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投诉请求:请结合投诉内容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依据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三、当事人答复

(一)2025年8月14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第三部分采购需求,认为午休课桌椅属于新型产品在市面上造型设计多种多样,上述设计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

午休课桌椅为定制生产家具不存在专利限制,本项目于2025年8月4日开标,7家供应商均满足该项指标,由此可见该项技术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请求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2: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更衣柜、二层鞋柜、三层鞋柜,工艺要求采用欧亚标准E1级板。投诉人提及“该项目不需要执行欧亚标准,我所要求删除或改为国内标准。”

欧亚标准E1级板只针对板材要求,未要求家具执行欧亚标准,“欧亚标准E1级板”为通用描述,欧亚标准E1级板仅代表板材的甲醛释放量标准,不存在倾向性,且该项技术要求偏离不做扣分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项技术要求没有损害投诉人的权益,请求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3:第二部分采购需求,劳技柜工具墙劳技柜工具墙技术要求满足: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六位电脑桌技术要求满足: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阅览桌椅、团体辅导桌椅、双面书柜、单面书柜:弯曲弹性模量符合GB/T48971-2003和GB/T4897.3-2003,24h吸水厚度膨胀率符合GB/T4897.5-2003标准;椅:4、成品符合QT/T1952.1-2012国家检测标准。

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只需要满足例举的检测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即可,不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标准是否废止不影响上述检测标准的技术要求,且该项技术要求偏离不做扣分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项技术要求没有损害投诉人的权益,请求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4: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的设计效果图:效果图与平面布置图的设计美观、布局合理。

投诉人提及“该项目属于家具采购,应该围绕货物的质量服务进行评审。上述评审因素均以10分的设计效果图进行加分,已经严重偏离的采购货物的本质,所有的货物尺寸幅度不会差距大大,且效果图只是提到一个美观的视觉效果与实际存在差距,因此我司要求删减该项评审的分值。”。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本项目是非标准化货物类采购项目,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项目设计解决方案,评审专家对设计解决方案的设计效果图、设计效果、空间布置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专业评价,且采购文件已尽可能对其中的各项指标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5: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维修响应时间:家具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能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3分,2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2分,3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1分。

本项目从学校学生实际使用场景出发,设定维修响应时间。且评分标准中维修响应时间不属于限制条款,供应商可以中标后通过设立办事处或者开设分公司等形式实现,在投标时只需响应即可,不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本项目于2025年8月4日开标,其中6家供应商均只提供承诺函,评审专家均予以认可,因此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

慈溪市白云小学教师、功能室等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407004506)采购人、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4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7月23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7月31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8月7日提交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二)项目调查情况

1.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的午休课桌椅,桌斗书箱底部左右侧及后方设有5个排水孔设计,防止书本等受潮,边缘平整圆滑,美观坚固,美观大方。书箱底部设计有蜂窝状加强筋即保证了书箱的强度,又兼顾美观大方,具有抗扭曲,抗潮且兼顾安全等优点区别于普通三面封闭书箱,书箱后背有透光孔设计,方便学生上课找课本并且兼具透气功能。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满足该项指标。

2.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的更衣柜、二层鞋柜、三层鞋柜的工艺采用欧亚标准E1板材

3.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劳技柜工具墙劳技柜工具墙技术要求满足: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六位电脑桌技术要求满足: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阅览桌椅、团体辅导桌椅、双面书柜、单面书柜:弯曲弹性模量符合GB/T48971-2003和GB/T4897.3-2003,24h吸水厚度膨胀率符合GB/T4897.5-2003标准;椅:4、成品符合QT/T1952.1-2012国家检测标准。

4.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设计效果图与平面布置图的设计美观、布局合理,并在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设置了相应的评审标准。

5、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维修响应时间,家具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能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3分,2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2分,3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1分。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号)第九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午休课桌椅设计要求是采购人为防潮、兼顾安全等考虑,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中的欧亚标准EI级板仅代表板材的甲醛释放量标准,且未作为评分项,因此并未实质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中的技术参数劳技柜工具墙技术要求满足: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六位电脑桌技术要求满足: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阅览桌椅、团体辅导桌椅、双面书柜、单面书柜:弯曲弹性模量符合GB/T48971-2003和GB/T4897.3-2003,24h吸水厚度膨胀率符合GB/T4897.5-2003标准;椅:4、成品符合QT/T1952.1-2012国家检测标准。该技术指标不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标准是否废止不影响检测标准的技术要求,且未作为评分项,因此并未实质损害其合法权益。

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将投标供应商提供项目设计解决方案,评审专家对设计解决方案的设计效果图、设计效果、空间布置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专业评价,采购文件对其中的各项指标作为评审加分因素,符合项目采购履约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人将维修响应时间作为评审加分因素,符合项目采购履约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五个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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