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余采决处字[2025] 9号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25年梁弄镇垃圾压缩站内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YYC-25S-0813C)”中标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已于2025年9月29日收悉。经审查:
一、我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因你公司未通过该项目资格性审查,故该项目中标结果对你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你公司不具备对该项目中标结果提起投诉的资格。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