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18] 第016号)
发布日期:2019-01-17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18] 第016

 

投诉人: 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34号 

被投诉人: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反恐检测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82283G )”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11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1113日受理。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2018年11月23日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甬采购调字 [2018]第16-1号) 要求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存在的差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2018年12月7日原评审委员会向本机关提交相关复核意见;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7日,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技术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2月7日和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7日的专家、评委评审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经提交质疑函后,被投诉人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重新打分,我司认为“原评标委员会”仍倾向于预中标单位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打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司合法利益,直接导致神龙的最终得分高于我司。神龙技术偏离表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响应成分。

1.投标当天神龙最终总得分为72.25分,我司最终总得分为70.03分,差2.22分。中基公司于10月2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神龙最终得分70.85分,我司69.93分,差0.92分。依据已知神龙所投产品检测报告证明,神龙所投的产品品牌型号参数多项未达到招标要求,远远大于0.92分的差距。

2.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项目要求,对于“▲”条款的负偏离,每负偏离一条扣1分;其他未标注“▲”条款的,每负偏离一条扣0.1分。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凡是标注“▲”为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原件,由此可知,第二次复审中,神龙的最终得分70.85分较与第一次开标评审的72.25分相差1.4分,那么在质疑后的第二次复审中,“原评审委员会”根据我司出具的质疑函文件,至少找出了14处评审中的遗漏问题。而我司在第二次复审中,以69.93分相较与第一次评审的70.03分仅仅只相差了0.1分的误差。

3.从投标当天拆分投标文件来看,神龙标书制作粗劣,厚度仅为我司标书的一半,侧面反映出我司在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商务评分上也应高出神龙许多分。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怀疑专家评审在本次招标中存在不专业不严谨的工作态度,甚至有存在隐性的倾向性评审。因此,对于中基招标公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的复核并不能直接作为最终评标结果,我司请求财政部门重新对预中标神龙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

(二)投诉事项 2。中基招标公司复审的“原评审委员会”并没有真正做到专家评审汇同业主评审的“原评审委员会”组合,中基招标公司有意避开业主,有暗箱操作之嫌。

据我司了解,中基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函里提到的“原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并没有真正做到专家评审汇同业主评审的“原评审委员会”组合(业主在复审前后并未接到招标公司关于复审的通知,业主更没有参与本次复审。),因此我司要求中基招标公司对财政审核机关公开复审专家名单、复审评分情况及现场复审视频。

(三)投诉事项3。样品测试环节中,个别专家对我司设备存在明显语言歧视和负面评论,进而对其他专家们评判产生影响。

在评标过程中,其中某个专家多次阻挠和拒绝我司技术人员对样机正确使用方法的介绍及解说,以“这没什么好说的”和“这个机器我熟悉的,达不到要求的,不是我们要的”等语言进行暗示性引导,这种类似的言语暗示及其容易误导其他评审专家的专业打分。对于此项质疑招标公司并没有正面有理有据的进行答复。

(四)投诉事项4。我司(液体探测仪和毒品探测仪)技术人员在货样的演示中被差别待遇,强光照明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多次被拒绝在门外,不得演示。最终导致我司货样评分过低。

在我司所有设备均符合招标要求中的技术参数,取得原厂授权并提供全部检测报告原件的情况下,我司的样品分仅为8.46分(满分16分。)我司于开标当日提供全新设备货样且全部自测无误,在评审中却一再被评审专家质疑达不到要求,技术参数与设备使用情况形成了明显的矛盾。评标当天的视频可以证实,我司只被允许一名(液体探测仪和毒品探测仪)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演示且一再被个别专家言语质疑并阻止相关操作和解释,而强光照明系统专业人员一直被拦在门外。我司的强光照明系统技术人员2次强烈要求进行现场演示,都被拒绝在招标演示室门外,直至招标结束。根据招标文件对样品分的评审要求,评委需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照明系统,对其款式、亮度、防水效果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后评审。而我司的强光照明系统在没有经过专业介绍、亮度展示、防水操作等演示的情况下被评分,完全不符合招标评审的要求。中基公司对于我司的此项质疑并未做出答复。

(五)投诉事项5。评审专家对我司产品参数和功能的误导、对预中标企业的倾向性评审以及明显对我司技术人员现场演示的阻止,完全违背了专业评审的公平公正原则。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询问关于灯头360度能否正常旋转的问题,并语言告知在投标文件中有关于强光灯360度旋转的具体要求,而事实上,在招标文件中并无此项要求。个别评审专家有意针对我司产品参数和功能进行言语误导,直接造成了其他评审专家对我司产品的误解。请求财政审核机关,对于开标当天现场监控视频进行核查。

(六)投诉事项6。招标货样的摆放存在不公平不公开性。中基公司对预中标神龙货样的故意安排有排斥潜在供应商,对预中标企业存在隐性评审之嫌。

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样品各一套,样品作为评审环节打分因子,并不是此次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指标或投标的门槛,因此各个单位的带样数量是不可预计的,神龙第一位到达开标现场的企业,被单独封闭(闭门)摆放货样,其他后到现场的企业被统一摆放,明显存在对预中标企业故意安排为之或差别待遇的情况。

2、招标公司答复提出安排了2间“评标室”摆放货样明显存在狡辩问题行为。根据视频及现场目击者证明,中基公司有意将样品放置在两个独立区域。神龙的货样被安排于“评委室”内单独封闭(闭门)放置,在招标过程中被关闭木门单独进行封闭评审。而其他三家企业的货样被统一安置在装有玻璃门的外置“评标室”,所有人员都能通过玻璃门查看到货样及评审情况。显然,中基公司在答复函中声明的“2间评标室”存在明显的狡辩行为。中基公司对于货样的故意安排有排斥潜在供应商,对预中标企业存在隐性评审之嫌。请求财政审核部门现场核查中基招标公司开标室与评委室的现场布局现状,审查是否存在有单独封闭放置的条件并调取开标当天监控视频资料进行核查。

3、关于招标公司提出:由于招标样品较多,同时要求机器保持在开机状态(故需要将样品放置于靠近电源接口位置,保持机器接电)的答复:首先,招标公司在安排机器位置的时候,并没有事先明确此次投标企业携带样品的具体数量。其次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机器有蓄电功能,工作时间为3小时以上,足以应对招标评审中的操作和功能的展示,并不需要完全借助外接电源的使用。当然,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中基招标公司也完全可以备用接线板或者安排更大的招标室来解决,并不需要这样费心安排预中标企业货样的隐性评审。

4、在此次招标中,评审要求每一家企业分别进行样品检测,并没有对4家投标企业同时进行同类设备的样品评审测试和横向比较。因此对于招标公司答复的关于电源接口位置的安排理由并不足以解释招标公司把预中标企业单独封闭存放货样的借口,且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并没有给出实质性的理由。

(七)投诉事项7。预中标企业没有进行货样的封样处理,招标结束后,自主撤离所有货样。

中基公司在我司的质疑答复函中提出,“预中标单位提供的货样已于招标结束后送至招标人单位,由招标人统一进行封装、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预中标企业的样品需进行现场封样(样品封存是将样品贴上封条,并加盖双方的公章,由采购人授权代表、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项目评审小组、代理机构、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在样品封条处签字、留档、拍照或摄像存档),并由采购人或招标单位进行统一保存,作为期后履约验收依据。招标货样应由招标公司或招标人单位统一封装、保管。在招标结束后,我司工作人员与神龙工作人员在电梯口照面,其搬离的产品并未进行过封样处理。最后:由于招标公司对此质疑的答复为:预中标单位于招标结束后将提供的样品送至招标人单位。

(八)投诉请求

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预中标企业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名企业中标。

三、当事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申辩

1、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第一条投诉内容的说明:我司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了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反恐检测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82283G)的评审工作。经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我司收到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质疑。在收到质疑后,我司于2018年10月25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后,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的最终得分为70.85分,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最终得分为69.93分,所有单位最终排名情况无变化,与原评标结果相同。复核的内容均为客观分,评审委员会并未倾向任何一家投标单位进行打分。

2、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第二条投诉内容的说明:本次项目招标人并未作为评审人员参与打分,仅为采购人代表及纪检监察人员。我司在复核工作前亦通知过招标人,招标人因先前并未参与评审,所以复核过程中招标人未出席。本项目的评审人员在结果公示时已公开,不存在暗箱操作之嫌疑。

3、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第三条投诉内容的说明:首先: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议,同时经查看现场评审视频后亦未发现有参与评审的专家发表过歧视和负面评论或阻挠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故不存在对其他评审专家们评判产生影响。

4、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第四条投诉内容的说明: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已完成所有产品展示,评标委员会也查看了其展示的过程及内容。详见评审视频资料。

5、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第五条投诉内容的说明:经查看评审视频资料,未发现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及的评审专家对其公司产品参数和功能的误导、对预中标企业的倾向性评审以及对其公司技术人员的阻挠。详见评审视频资料。

6、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第六条投诉内容的说明:本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爆炸物毒品探测仪、液体探测仪、强光照明系统样品各一套,保持在用(开机)状态,适时检测工作性能。我司按照投标单位到达现场的时间顺序依次将各单位的样品统一放置于评标区,故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于此次招标样品较多,同时要求机器保持在用(开机)状态,故需要将样品放置于靠近电源接口位置,保持机器接电,我司安排了2间评标室进行摆放。

7、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第七条投诉内容的说明:我单位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我司保管中标单位的样品,故本项目评审结束后对于未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我司要求各单位各自搬离。而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则送至招标人单位,由招标人统一进行封装、保管。具体货样封存依据以招标人出具为准。

(二)采购人申辩

1、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反恐检测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BNB-20182283G)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本次采购我分局未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仅委派警务保障室2名民警参加见证招标流程,未发表任何言论,未有任何暗示性行为。

2、由于我分局未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所以质疑复核过程,我分局未派员参与。

3、投诉事项3、4、6项,我分局无答复意见。

4、投诉事项5,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事实依据,我方未将任何技术人员拒之门外。

5、投诉事项6,投标样品摆放由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责,我分局未参与组织样品陈设摆放。

6、投诉事项7,我分局代表按规定要求招标公司统一将样品送至我分局。

(三)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申辩

1、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项目的最终得分高低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不能以标书的厚薄来衡量得分,更不能以得分低为主观意愿称评标委员会倾向于我司打分,投诉人认为我司技术偏离表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响应成分,属于搬弄是非,我司保留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关于投诉事项2至6项,我司并不知情,无具体答复意见。

3、关于投诉事项7,开完标当天我司员工把样品送至招标人单位。我司不管任何时候都秉承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为准则,我司认为本采购项目通过评审、质疑和复审,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下简称预中标单位)的技术偏离表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响应成分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投诉人认为,技术偏离表响应的评审是符合性审查,属于客观事项评价,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依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预中标单位的响应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预中标单位技术偏离表中响应“无偏离”的技术条款与其投标响应的技术要约存在实质性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原评审结果存在差错。经复核,预中标单位的“产品综合技术性能及技术指标”得分调减1.4分(最终得分70.85),相应投诉人的“产品综合技术性能及技术指标”得分调减0.1分(最终得分69.93),复核纠错结果并不影响实际的采购结果,被投诉人据此进行质疑答复。

投诉人认为,依据已知预中标产品的检测报告证明,预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应当还有多项未达到招标要求,为此投诉人提起投诉并提供中标产品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证据材料。经核查投诉证据材料和预中标单位的实际响应情况,预中标单位的“无人机”和“美式破拆工具”产品还存在7项技术偏离(应扣1.6分),技术偏离情况经原评审委员会核对,确认原评审结果存在差错,技术条款偏离情况已实质造成采购结果改变(技术偏离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针对核查发现的技术偏离情况,本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向预中标单位告知技术条款偏离情况的核查结果,预中标单位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澄清说明。其中,对无人机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偏离情况提出了异议,认为其投标响应的TIM-X120无人机机身内搭载了TIM2008TXA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基台(设备制造商说明)或该设备的无线视频传输模块(预中标单位说明),TIM2008TXA取得了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因此TIM-X120无人机有关“提供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响应不存在偏离。经本机关调查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是基于标的物“无人机”相关联和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服务指南》的有关规定,经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产品具有核准产品型号的唯一性,拆分或拆卸核准产品的部件另做他用,视作无型号核准,因此TIM-X120无人机机身内搭载了TIM2008TXA的无线视频传输模块,并不等同工信部核准的TIM2008TXA产品型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1430MHZ-1438MHZ频段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视频传输,TIM2008TXA核准的336-344MHZ频率未在规划频段范围内,其整机或其无线视频传输模块无法取得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目的的产品型号核准。因此,预中标单位投标提交的TIM2008TXA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实质性偏离。预中标单位针对技术条款偏离情况的澄清说明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都不能排除其技术条款偏离的客观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CBNB-20182283G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评价要求是十分宽松的,招标文件共提出154条技术指标,除了个别技术指标响应需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印证外,大多数技术指标响应仅要求投标人根据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配置进行据实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要求,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响应包括:技术条款偏离表、投标产品清单(产品名称、示例图片、产品样本、技术规格、产品材质、品牌和产地等)、评分标准或招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要件组成。因此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技术要约应当由技术条款偏离表、投标产品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组成,其中技术条款偏离表是投标产品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对采购技术需求偏离情况的汇总表。供应商对技术条款偏离表的响应应当基于其提供的投标产品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技术要约为基础,投标产品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技术响应情况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和评审办法中有关技术评价的特定要求的,供应商的技术要约响应就属于实质性偏离。预中标单位的部分技术指标响应存在未响应、投标产品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反映的技术内容缺项却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声明无偏离、投标产品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列明的技术指标已明显不符合采购技术需求却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声明无偏离的问题都属于实质性技术响应偏离,但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调减预中标单位的“产品综合技术性能及技术指标评审项的得分3分(最终得分69.25),预中标单位排名第二,中标结果无效,投诉人的投诉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未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全部由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组成,专家抽取和使用程序合法,评审专家名单依法在采购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告。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协助质疑事项答复,符合《政府采购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本采购项目的4项样品除“强光照明系统”外,都需求进行特定样本现场试检程序,评价标准也是基于产品的操作便利性、检测是否准确灵敏、检测速度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且通过评审现场视频审查,未发现评审专家发表过影响独立评审的歧视性和倾向性言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审查评审现场视频,确认投诉人的“强光照明系统”样品进行过演示,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评审专家拒绝投诉人工作人员演示“强光照明系统”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本采购项目“强光照明系统”样品只有投诉人和预中标单位提供,而且提供的产品是同品牌同型号,根据评审结果分析,评审委员会对二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的评价是同一标准,并不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问题,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本采购项目的样品要求投标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演示,样品的评价标准也是基于现场演示的实际效果,并不是匿名样品的静态展示,而且样品需求接电也是客观事实,所有样品摆放区域都有监控设备监控。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不足以证明样品摆放位置不同存在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的规定,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如何处理是基于采购文件的具体约定。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只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样品参与评审,对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封样未作具体要求,因此被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处置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二至七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存在差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成立,经调减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的“产品综合技术性能及技术指标评审项的得分,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排名第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技术偏离情况表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技术偏离情况表

名称

存在偏离的技术条款

得分调整

偏离情况

爆炸物毒品探测仪

8:抗干扰物测试:对下列干扰物进行测试,不应引起误报警:1、咖啡2、淀粉3、草木灰

-0.1

未响应

美式破拆工具

1.2:宽扁铲:用于撬、凿开砖墙等坚硬物体及木质门窗;长度:不长于460MM,质量:不大于1600g

-0.1

长度和重量不符合

防爆毯

4:外围栏外形尺寸高≥150mm内径≥600mm;重量:不大于5KG;

-0.1

重量不符合

9:外套材料的撕破强力经向为:≥580N,纬向为:≥300N;

-0.1

经向撕破强力不符合

12.提供附带8年≥300万元的保险,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体现8年保险期限,开标时携带原件,评审以原件为准。

-0.1

保险期限不符合

无人机

1.2:最大上升速度:不小于5M/S;

-0.1

上升速度不符合

1.5:悬停精度(GPS信号良好,VPS系统正常工作状态):垂直:±0.5m,下视启用±0.1m水平:±1.5m,下视启用±0.3m;

-0.1

技术指标响应缺项

1.6:最大可承受风速:不低于11米/秒;

-0.1

承受风速不符合

1.14:最大信号有效距离(无干扰、无遮挡):2.4 GHz:7 km(FCC)3.5 km(CE)4 km(SRRC)/5.8 GHz:7 km(FCC)2 km(CE)5 km(SRRC)

-0.1

技术指标响应缺项

2.1:传感器:CMOS,1";

-0.1

尺寸不符合

2.2:有效像素:不低于2000万;

-0.1

像素不符合

3.3:镜头:30倍光学变焦镜头,F=4.3mm-129mm(29-872mm等效焦距);F1.6-F4.7;

-0.1

指标不符合

3.11:拍照模式:单拍,连拍(3/5张),定时拍(2/3/4/7/10/15/20/30秒);

-0.1

技术指标响应缺项

3.12:曝光模式:程序自动曝光,手动曝光,快门优先曝光,光圈优先曝光;

-0.1

技术指标响应缺项

3.14:测光模式:中央重点测光,点测光(点测光区域可选12x8)

-0.1

技术指标响应缺项

3.5:FOV:63.7°-2.3°;

-0.1

指标不符合

8:▲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

提供的证书与投标产品无关

 

 

名称

存在偏离条款

得分调整

偏离情况

液体探测仪

3:▲可检验的常见液体种类:至少包括:1、汽油93#97#、2、煤油、3、柴油、4、乙醚5、石油醚(0-60℃)6、异丙醚7、乙醛8、乙二醇9、硝基苯10、环氧丙烷11、正庚烷12、松香水13、丙酮14、苯15、甲笨16、二甲笨17、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烷)18、乙醇19、异丙醇20、70%乙醇21、二硫化碳22、甲醇23、硝基甲烷24、70%异丙醇25、油漆稀料(硝基稀料溶剂)26、三氯甲烷27、四氢呋喃28、油漆29、正己烷30、乙酸31、正辛烷32、甲基环己烷33、丙醛34、硫酸35、盐酸36、硝酸37、香蕉水38、松节油39、正戊烷40、40%乙醛41、油酸42、甲酸乙酯43、正丁酸乙酯44、丙酸乙酯45、乙腈46、一缩二乙二醇47、乙基苯48、溴代苯49、氯苯50、异丁醇51、30%双氧水52、氢氧化钠溶液(此项评审以投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为准,未提供检验报告原件或者检验结果有负偏离的作相应扣分处理)

-1.0

技术指标响应缺项

强光照明系统

3:照明灯头需采用无极调光技术,亮度可从0到100%的无极过度,聚光泛光同时开到最亮连续放电时间≥3.5h,只开聚光最亮时长≥10.5h,泛光最亮:≥7.5h,警示灯连续闪烁>14天;

-0.1

技术指标响应错误

7:外壳防护等级:聚光灯及泛光灯符合IP65,机箱应符合IP54。(此项评审以投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为准);

-0.1

不符合评审条件

10:聚光灯照度:距聚光灯10M处光斑中心照度不小于9450X。(此项评审以投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为准);

-0.1

不符合评审条件

第15条:“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开标时携带原件,评审以原件为准”(此条投标响应偏离,评委会对此条误扣为:1分。)

+0.9

未提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