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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采购办【2015】第2号)
发布日期:2015-10-27
 
投诉人: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科达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电话:0574-87902816、13355906271
 
被投诉人: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宁波市镇海区新闻中心、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宁波市镇海新城南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投诉人在《全区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2014年度建设和应用)、新城绿轴体育公园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编号:ZHZFCG2014125G097)招标采购中,对采购结果等相关问题的《质疑回复》不服,2015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我局于2015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对本次招标活动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诉称:
1、被质疑人在接到质疑及群众的检举、举报后的相关工作极不负责,质疑回复词不达意,依据不足或有明显违规行为。
2、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存在多家供应商投同一品牌的情况,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结论矛盾百出,违规明显。
3、2015年3月11日作出《全区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2014年度建设和应用)、新城绿轴体育公园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招标结果失败的公告》的结论,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结论无效,也是不合法的。
    二、经本局调查:
1、在2015年1月12日该项目招标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中心分别于1月13日、16日、22日接到投标供应商对招标程序、招标结果提出的质疑,且镇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1月20日接到区纪委监察部门关于《全区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2014年度建设和应用)、新城绿轴体育公园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举报转办件。采购中心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第(四)项“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的规定,对本次采购项目实施检查并于2月1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程序并公布招标结果失败,已超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期限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范。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对该问题的投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2、关于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的其他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或与本项目无关,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二、被投诉人作出的招标结果失败公告无效。
 如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海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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