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杭州达文伯艺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九曲港路14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588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宁波市鄞州区石碶医院办公家具项目”(采购编号:YZ-ZFCG(2016)-186)的质疑答复不满(2017年1月22日答复)。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书面投诉书并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样品总分为22分,其拿到16.9分,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样品分20.7分。投诉人认为1、3、7号样品是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最好的,1、7号样品各有偏离,而投诉人的样品且中药柜是所有样品中最好的一个,为何样品分仅为16.9分。投诉人根据其样品得分推测各评委打分,认为评委之间存在高低分差距,投诉人认为自己的样品为8家投标人中好的一家,要求核查是否存在评委故意拉低投诉人样品分的行为。
(二)投诉人认为,其报价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最低的,报价分为满分42分,但是价格合理分未拿到满分3分,投诉人认为其他报价比投诉人高的供应商拿到的合理分与其差距很小,疑惑报价合理分的基准是什么,要求复查报价合理分,是否存在拉低分的行为。
(三)投诉人认为,图纸分满分为13分,投诉人的得分低于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但投诉人认为其图纸为设计生产图纸,后期凭图纸就能直接生产,为何得分低于其他供应商,要求对图纸进行比对。
(四)投诉人认为,其报价分比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高8.66分,但总分低于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1.76分,投诉人认为其样品也优于富华家私有限公司,价格分也高,为何总分仍低于富华家私有限公司,中间的分数差作何解释。
三、调查结果
(一)“产品实样”评审项,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样、小样及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在评审中,各专家根据自身的专业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材质、工艺、配件以及产品的功能和尺寸要求进行独立判断并打分,而且所有样品经标前编号后,评委并不知道样品提供的具体供应商,由评委对样品实样进行“盲”评,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经审核评委的样品评审情况,评审结果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规范,投诉人的样品失分主要是由于其提供的样品与招标文件要求有明显偏离,如招标文件要求电子锁,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是钥匙锁。投诉人对样品优劣的判断及认为有个别评委故意拉低其得分的想法,只是投诉人的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采购文件规定投标报价分由价格分和报价合理分两部分组成,根据评分标准,投诉人的价格分得分为满分。而报价合理分是评委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清单的详细情况和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打分,并非是最低价最合理。评委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报价组成、成本核定等情况进行比较评审后,对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并独立打分,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规范。投诉人认为的拉低分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图纸分”评审项,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要求评委根据深化设计图进行评价。评委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深化设计图,通过比较评价后进行专业判断并打分,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规范。投诉人认为的拉低分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YZ-ZFCG(2016)-186采购项目的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是要结合投标价格、技术响应、商务响应的因素以及投标单位相互之间的比较评价进行综合评审,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所以投诉人仅以价格得分高和主观认为样品应当为“优”的理由,认为YZ-ZFCG(2016)-186采购项目应当是投诉人总分最高的理由不充分。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杭州达文伯艺家具有限公司对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宁波市鄞州区石碶医院办公家具项目”(采购编号:YZ-ZFCG(2016)-186)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