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 处字 [2015] 第001号
投诉人: 日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象山县经济开发区丹霞路89号
被投诉人: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 象山县丹城象山港路300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编号为2015XSZFCG043GGG《象山县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变压器及高压柜等采购》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一)《回复函》称:“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招标文件和技术图纸没有明确要求断路器具有智能功能”完全站不住脚。认为2015XSZFCG043GGG采购文件图纸中明确标注CE-12i断路器就是智能断路器。(二)《回复函》称:“预中标供应商选用的西门子3AE系列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图纸要求”这句话也是站不住脚:(1)明显不符合技术图纸要求。(2)违反招标文件要求。预中标单位选用的西门子公司的普通型3AE断路器,不具有智能功能,明显不符合技术图纸要求。(三)采购代理机构又请原评委人员进行复评欠妥,有失公平。
三、调查结果
(一)经向供电部门证实,在设计图纸中考虑到配电设备的智能自动化的必要性,对高压柜内所使用的断路器型号设计为合资品牌库柏耐吉CE—12i智能系列,而且招标文件明确了 “主要元器件的技术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图纸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预中标供应商选用的西门子公司普通型3AE断路器,不属于智能断路器,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投标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因此,投诉人投诉的理由成立。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库[2012]69号文件有关规定,原评审委员会有义务协助质疑投诉处理。对于投诉人诉称“采购代理机构又请原评委人员进行复评欠妥,有失公平”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三)招标文件对相关采购对象以推荐产品方式进行技术推荐,但断路器所推荐的库柏耐吉CE系列、西门子3AE系列、施耐德HVX系列均不属于智能断路器,与招标文件规定的 “主要元器件的技术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图纸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存在矛盾,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针对“预中标单位投标响应的断路器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成立。
(二)投诉人针对“采购代理机构请原评委人员进行复评方式欠妥,有失公平”问题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鉴于招标文件需求描述存在相互矛盾,决定对本次采购活动作废标处理,责令采购单位和被投诉人合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