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镇采购办[2016]第1号)
发布日期:2016-03-10

投诉人:宁波豪盛椅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义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裘企华

联系电话:0574-87358558、13515849388

被投诉人: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联系电话:0574-86298544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在镇海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宁波市镇海区实验小学报告厅桌椅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HZFCG2015108G080)招标采购中,对采购结果等相关问题的《质疑回复》不服,2016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我局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    投诉人诉称: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存有差异,且不具备生产报告厅座椅的生产设备和技术。

2、投诉人确认利益受到损害才质疑,不存在时效问题,且标书存在量身定制嫌疑。

    三、调查结果:

1、在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15年12月2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开标活动开始前共接受八家供应商的报名,且未收到报名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询问、质疑。经审查,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样品分设定的分值为5分,在评委的评分记录表中各评委按样品编号(匿名)对各投标单位提供样品的材质、油漆、配件、款式、规格尺寸、生产制造工艺、质量等进行了客观量分,未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投标响应文件中,中标单位提交了委托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的礼堂椅(剧院椅)合格的检验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对该问题的投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2、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在质疑事项成立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及时地依法纠正,从而避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例如,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某项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及时对此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查证、核实,可以通过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方式,及时修正。假如供应商是在开标之后甚至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再对此提出质疑,势必扰乱采购活动的正常进程,并且可能给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为供应商提出质疑设定了一个时限,即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通过审查,我局认为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存在量身定制嫌疑的投诉缺少实质性内容和证据。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对该问题的投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的其他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或与本项目无关,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后,认为程序合法。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海区财政局

                                          2016年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