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仑财执法〔2016〕2号
投诉人:宁波易蒙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明洲建材物资市场F区西05
被投诉人1:宁波市北仑区招投标中心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北仑行政大楼B座三楼
被投诉人2: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北仑大队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北仑行政大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宁波易蒙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蒙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招投标中心(下称北仑区招投标中心)、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北仑大队(下称北仑区城管执法大队)组织的“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北仑大队个人执法装备及防护装备采购”项目(编号:DZJJ20160718-1828,以下简称本项目)网上竞价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8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8月2日本机关收到易蒙公司的投诉书,并于8月4日正式受理。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北仑区招投标中心以及北仑区城管执法大队、相关采购单位宁波兵盾安全器材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做了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本机关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在投标(竞价)截止前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和入围通知书。
投诉人诉称:未在网上看到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和入围通知书,为此提出以下要求:“(1)北仑区财政局应对本次电子竞价的流程和竞价文件编制的科学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检查被投诉人是否在规定时间收到中标人的相关要求的文件,询问被投诉人为何不要求供应商在电子竞价中出具相关要求的文件而采取书面递交的方式来进行。(2)撤销本次中标单位的中标,改为第二中标人中标。”
三、调查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于2016年7月18日进行网上竞价,竞价截止日为7月22日15时,8月1日公告确定宁波兵盾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中标单位在竞价截止前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和入围通知书。本机关调查后认为:(1)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注册的网上竞价供应商登录宁波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提交并可修改报价和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宁波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需求公告显示,该公告的“资质要求”栏要求“供应商在竞价时,须根据资质要求中的内容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质证明。”同时,在竞价需求文件“备注”条款显示:“带★条款的材料,必须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提供至采购人,若未按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投标人,将以废标处理”。而本案提及相关的检测报告和入围通知书正是竞价需求文件中要求的带★条款的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2)根据本项目网上竞价开标情况显示,在投标截止日(7月22日下午三点)前,本次竞价有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六家供应商参与网上报价,其中包括中标人在内的四家供应商向采购人书面提交了带★条款的材料,一家供应商既未书面提交也未网络上传,仅有投诉人在网上上传了带★条款的材料。本机关认为中标单位等五家供应商在竞价截止前未按照竞价需求公告所要求的形式上传相关检测报告和入围通知书。
(二)关于投诉人要求北仑区财政局对本次电子竞价的流程和竞价文件编制的“科学性”进行核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的竞价需求和竞价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投诉人要求北仑区财政局对本次电子竞价的流程和竞价文件编制的“科学性”进行核查没有相关依据。
(三)关于投诉人要求撤销本次中标单位的中标,改为第二中标人中标,本机关认为:由于仅有投诉人一家供应商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上传了带★条款的材料,网上竞价项目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本次竞价失败,应撤销本次竞价结果,投诉人认为改为第二中标人中标的诉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标单位在竞价截止前未按照竞价公告要求上传相关的检测报告和入围通知书,投诉人投诉成立。因该网上竞价项目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撤销本次竞价结果。
(二)投诉人要求改为第二中标人中标的诉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财政局或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仑区财政局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