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17] 第001号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号移动大楼
被投诉人: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江东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云桌面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16316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1、招标文件价格评审办法不合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过低报价是指去除不计入算术平均值情形的报价后,小于剩余投标价算术平均值80%的报价。过低报价不得作为评标的基准价”、“基准价为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投标报价”。 本次招标共有七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除投诉人报价102万,杭州泰联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报价51万外,其余五家潜在投标人报价均在189万到190万之间,结合上述价格分评审办法,投诉人报价根据规则被作为过低报价处理,直接导致投诉人报价没有竞争力,即七家供应商中有五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集中在189万到190万之间,导致投诉人102万元的报价成为了过低报价,价格分与中标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价格得分相同(满分)。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价格分评审标准的设置明显违背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的计算办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的规定。在质疑过程中,被投诉人以评分办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若对该办法质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提出为由不受理质疑,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正面回复。
2、中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其他投标人有较明显的串标嫌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1套与投标产品一致的样机对相关功能进行测试(瘦客户机不得少于3台),没有提供样机或型号不一致的演示项不得分(14分)。现场五家报价在189万到190万的投标单位中有三家单位不提供现场演示和未带样机,直接被扣除14分。同时,七家单位中有五家单位的投标报价集中在189万到190万之间,拉高了整体的平均价格,人为排除合理低价中标,存在多家单位报价串通报价的串标嫌疑。对这种非正常的参加投标行为,被投诉人没有表示任何质疑,严重影响到积极准备和参与应标工作的潜在中标人的权益。
3、根据招标过程中的演示环节,七家单位仅有三家单位提供了演示,分别是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及浙江航天长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演示中投诉人发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和浙江航天长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演示的设备无论从外形上还是平台功能方面几乎一致,作为专业部门,被投诉人和专家组也未在现场提出质疑,明确提供的设备是否原厂授权,是否拥有知识产权,还是OEM,严重影响到积极准备和参与应标工作的潜在中标人的权益。
三、调查结果
1、投诉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投诉人根据质疑答复内容,于2017年1月24日增加和调整相关质疑内容后第二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认为该质疑属于针对同一项目的第二次质疑,被投诉人未给出书面质疑答复,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口头解答。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法》第5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条件和时效,并没有明确针对同一项目不能多次质疑的限止性规定,因此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第二次质疑进行书面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投诉人就上述投诉第一部分内容提起的质疑属于对招标文件质疑,被投诉人不予受理、不作出相关答复的做法符合《政府采购法》第5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1项的质疑受理时效规定。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有关统一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的规定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文件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定范围并未进行具体定义。因此本机关认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定,在公平、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可以是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响应条款或者其他特殊约定。招标文件设定过低报价标准及过低报价不得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规定是针对不合理价格竞争的采购控制技术条款,并不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问题。在满足上述采购控制技术条款前提下,招标文件的评审基准价、价格分计算的设定符合财库【2007】2号文件规范。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价格评审办法违反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要求的投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3、经调查,供应商就未进行现场演示行为的解释理由众多,包括企业实力、设备准备、现场网络和技术准备等问题。而且四家未进行现场演示的供应商既有超过189万的报价也有51万的超低报价,不仅仅只是高报价影响了平均价格,超低报价同样也影响了平均价格。投诉人仅以未进行现场演示和高报价拉高平均价为由推断相关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标响应品牌为“江苏长顺”,浙江航天长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响应品牌为“航天长峰”,并不存在同品牌竞争问题。投诉人认为两家公司演示的设备无论从外形上还是平台功能方面几乎一致从而影响其权益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云桌面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16316G)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