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采购 处字 [2015] 第006号
投诉人: 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航天信息园1号楼西区三层
被投诉人: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江东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宁波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 宁波市公安局网络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15227G )的质疑答复不满(2015年11月23日答复)。于2015年12月11日 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预中标单位---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下简称:领航动力)提供的“澄清说明函”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支持资料进行正面答复。投诉人“质疑函”中的每一条内容均摘自NetApp官方公开发布的资料,事实清晰明确。
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明确规定“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预中标人投标应答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评审依据不足。
虽然招标文件允许技术偏离,预中标人在NetApp存储产品多项指标不满足的情况下,没有在投标应答时按事实写明“负偏离”情况,存在虚假应标嫌疑。
三、调查结果
一、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是指投标响应供应商投标响应的具体技术指标出现争议或不一致时,以上述评审规定标准予以评判。领航动力标后作出的“澄清说明函”是针对投诉人质疑所提出问题的技术解释,并不是其投标响应内容的补充。领航动力的投标响应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和评审原则,结合领航动力投标响应的偏离情况和投标报价因素予以综合评价。因此,投诉人认为领航动力提供的“澄清说明函”属于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技术支持资料,存在虚假应标嫌疑的投诉不成立。
二、根据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下称:IBM)提供的技术证明材料证明,领航动力投标响应的IBM P750数据库服务器的 “处理器初始化”、“CPU的L2级缓存”、“备用处理器”、“I/O吞吐率”等六项技术指标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经核查领航动力对上述六项技术指标的实际响应,都为满足响应“无偏离”。领航动力未真实反映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存在影响和误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虚假应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从“技术方案”评审结果分析,领航动力在四家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中得分最高,评审委员会对领航动力技术方案响应存在的技术偏离未能予以客观评判,影响采购公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废标处理。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对投诉人针对 “宁波市公安局网络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15227G )的投诉内容不予支持。
二、对 “宁波市公安局网络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15227G )予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