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17〕第006号
投诉人:宁波市盛丰钢塑管制造厂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828号恒富大厦A14
被投诉人: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76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供水“一户一表”工程钢塑管采购》(招标编号:2017XSZFCG257G)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同时召集上述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论证复核,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一)对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及未对评分设置进行细分,导致专家无法准确评分,影响评审结果,而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质疑的回复不满意。
(二)被质疑人在回复招标文件质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对被质疑人回复的质疑期限已过的结论不妥,对被投诉的回复不满意。
(三)对招标结果及被投诉人组织的原评标小组成员进行复核的结果表示不满,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标中被扣除9.6分表示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够充分,请本机关调查被扣分的理由。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资料、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及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并分别向被投诉人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调查了解,同时组织了该项目的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调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人于2017年8月18日对招标文件技术商务标评分标准中7个评分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8月25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7个质疑评分项中2个删除,4个修改(发布了修改公告),保留了 “生产厂家的综合实力”评分项,并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投诉人: “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本函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象山县财政局采购办投诉”。但投诉人在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质疑答复未提出异议,也未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在开标结束后2017年9月18日再次向被投诉人递交评审结果的质疑函,其中包括对招标文件评分设置的内容再次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9月27日对投诉人做出了质疑回复,其中对投诉人再次提出的招标文件评分设置内容的质疑,以质疑有效期限已超过规定的时效为由不予答复。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一)的规定,投诉人于2017年9月18日递交的质疑函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问题再次提出质疑已超过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成立,予以支持。
(二)“农村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及《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供水“一户一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111号)的工作要求,该项目的甲供管材按政府采购货物类实行政府采购,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做法正确。
(三)经本机关认真审核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同时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复核,出具《投诉评议报告》,本机关认为在评议过程中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素进行评审,不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情形。你(单位)提出的技术商务标被扣9.6分的情况,评审小组已在《投诉评议报告》阐述了你单位客观分扣分的原因,在主观分方面评审小组是根据所有投标企业横向比较进行打分,包括预中标企业在商务技术主观分也未得到满分,为此本机关认为评审小组的打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关于“对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及未对评分设置进行细分,导致专家无法准确评分,影响评审结果。”的投诉不予支持。
(二)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关于“被质疑人在回复招标文件质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对被质疑人回复的质疑期限已过的结论不妥。”的投诉不予支持。
(三)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关于“对招标结果及被投诉人组织的原评标小组成员进行复核的结果表示不满,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标中被扣除9.6分表示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够充分。”的投诉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投诉评议报告》
象山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