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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1-02-21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温州市创力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号小区2号楼        
联系电话:0577-86557972       邮编:325000 
一、主要违法事实 
   
你司在201013 日参加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YZ—ZFCG2010—145的鄞州区校园联动电磁门项目采购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要求供货,被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鄞质() 20110015《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你公司在投标函中表示已完全明确的招标文件中《加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关于供应商监督管理的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八号)第75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部长令第18)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和《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处理如下: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禁止时间从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出具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时间2011118的次日起到2013118止。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中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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