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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象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财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发布日期:2024-11-19

象山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财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当事人: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8D6A92U,法定代表人:***,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666号浙商回归总部经济园A2楼未来大厦9楼910-3室

    2023年11月21日,本机关收到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诉,称当事人在宁波的分公司已注销,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现场维修响应时间。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在“象山县大目湾新城学校(暂名象山四中)——校园文化设计布置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NBTF-20230903G)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参加政采云平台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以报价908000元获得中标资格。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发了《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象采调询字〔2024〕7号)。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售后网点基本情况表》、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点距项目地距离导航截图》等资料对售后服务便捷性作出投标响应,但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官网查询且经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实,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于2023年7月21日注销,当事人投标文件对服务便捷性响应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当事人响应的投标资料、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分公司住所现场照片等。

    2024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象财罚告字〔2024〕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象山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有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查询了信用中国网站,当事人在近几年无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肆元整(¥4994.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象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310199553605900483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2202411191910412336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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