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项的投标;
2.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2.4本项目为不见面开评标项目,投标人员无须到场参加现场开标。
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6招标文件及更正补充公告请自行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在招标公告及更正公告页面中下载。
2.7未获取招标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