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投标人需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人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注册登记的,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投标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项的投标。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
(3)不同投标文件上传的为同一网卡地址,或同一IP地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并作为投标人之间串通响应处理。
(4)投标人上传平台的是后缀为.jmbs的加密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公司的是后缀为.bfbs的备份文件,未及时解密的责任自负。
(5)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保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6)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网(zfcg.czj.ningbo.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ggzy.zj.gov.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甬易阳光)(jyxt.zwb.ningbo.gov.cn:4011/website/home)。